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82149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42 大小:223.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42页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42页
亲,该文档总共1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14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docx

违章建筑类法律规定汇总整理与摘要

一、违法建筑认定规定摘要(规划管理类)

序号

名称

发文机关

施行时间

失效时间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2-2-13

1986-6-25

农村村庄和集镇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建设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并处以罚款。

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批准数量的,批准后占而不用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

2

《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

1982-6-19

2002-11-4

广东省建制市的城市规划范围内

第十七条 一切建筑项目,均应符合建筑规范、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凡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者违反建筑许可证要求进行的工程,均属违章建筑。

对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拆除。

3

《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

1984-1-5

1990-4-1

城市规划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末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地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获得建设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

1990-4-1

2008-1-1

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

1992-8-15

1997-10-16

市、镇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6

《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珠海市政府

1993-5-27

现行有效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行为:

(一)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

(十三)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

违法建筑报装水电,市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对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发给的应予吊销。

第八条 下列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四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六)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筑及其整体布局的;

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大

1997-10-16

2013-5-1

市、镇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08-1-1

2015-4-24

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9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人大

2013-5-1

现行有效

广东省城乡范围内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10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珠海市政府

2013-10-1

现行有效

珠海市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五十九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

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

第六十七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

按期改正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行为: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在其他区域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15年04月24日

2019年04月23日

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2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市政府

2016-10-22

现行有效

珠海市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区政府、村集体组织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成片开发、统一改造,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单栋危房确需拆建,但目前尚不具备成片开发、统一改造的实施条件的,一律按原位置、原建筑功能进行拆建,地上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不得超过原房地产权利证或者规划许可的内容,地下室轮廓线不超出地上建筑的基底轮廓线,重建建筑在风格和色彩上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一百零八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珠海市政府

2019年04月23日

现行有效

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从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对违法建筑认定应重点把握的几个时间节点

节点

具体内容

备注/说明

1

1982年2月13日以前,国务院颁布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之前在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设使用至今的房屋

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是,仅针对农村村庄和集镇建范围内的房屋。

2

1984年4月1日之前,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的房屋

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是,仅针对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房屋

3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范围建设使用至今 的房屋

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是,仅针对城市范围内的房屋

4

建设行为完成并实际使用超过20年且行政机关未曾作为违法 建筑予以立案查处的房屋

不再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5

1987年之后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最终认定还应该结合珠海市有关对违建处理的政策予以界定

三、土地管理类

 

序号

名称

发文机关

施行时间

失效时间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87-1-1

1988-12-29

全国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七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里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88-12-29

1999-1-1

全国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往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里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99-1-1

2004-8-28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