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精品教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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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以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源区,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破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证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假制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源区,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变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六条。

(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侦察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管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查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转发晋市安监管应急发[2007]59号、晋安监应急字[2007]108号《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我厂按要求编制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24日在晋城安监局备案。

一、术语和定义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1、编制准备:

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等;

2、编制程序:

成立编制工作组;

资料收集;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应急预案编制等。

3、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三、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1、综合应急预案:

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预案:

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预案的组成部分。

3、现场处置方案:

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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