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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资金、技术、信息、劳动力、房地产、产权、运输、文化、旅游、体育等市场。

六、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纪人

经纪行业自古以来就有,历史悠久,如过去农村中的猪中、牛中等,有的地方还将其俗称为“九八佬”。

在改革开放之前,经纪人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社会应有地位的承认,甚至一度当作所谓的“投机倒把分子”予以打击。

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任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行业经纪人才迈入健康发展轨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从生产经营者中转到消费者用户,最终实现交换,离不开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包括经纪人。

现在,不同类别的市场和行业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经纪人也应运而生。

如在商品交易市场方面,出现了一般日用消费品交易经纪人、农产品经纪人、生产资料经纪人、商品期货经纪人;

在生产要素市场,出现了产权交易经纪人、证券股票经纪人、劳动力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信息技术经纪人、运输经纪人;

在其他特殊市场行业,出现了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旅游经纪人。

七、经纪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经纪人虽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纪人以自身的信誉、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供求信息为交易双方服务,其作用表现在:

1.提高了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市场有序运行;

2.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

3.进一步扩大了商品交换的广度和深度,深化了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

4.提高了市场交易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催生了最具活力的农村经纪人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等一系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民的市场地位已基本确立,但在农业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农村经纪人应运而生。

农业的充分市场化是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前提,而农村经纪人作为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的桥梁,是农业充分市场化的重要环节。

多年来,在全国各地,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不懈的努力,培育发展了千百万农村经纪人。

如河北省工商部门以大宗农产品产地市场为依托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

目前全省6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经纪从业人员已发展到4.5万人,年经纪成交额400多亿元。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从全国来看,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己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40余万户,经纪从业人员逾100万人,经纪业务量超过2500亿元。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农村经纪人队伍人数更为壮大。

如江苏省目前各类职业经纪从业人员已发展到38万多人,其中农村经纪人占了绝大多数,年经纪业务量达500多亿元。

山东省目前已发展农村经纪人12万多户,从业人员达到15万人,年经纪业务量达300多亿元。

河北省目前已发展农村经纪人9.5万户,从业人员27万人,年经纪量达700多亿元。

从种类看,农村经纪人主要分为农业种养业生产服务经纪人、农产品运销加工经纪人、农村手工业产品经纪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经纪人、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等。

农村经纪活动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少服务领域。

就广西而言,到1999年,全区城乡共建成各类商品交易市场3264个,市场年商品成交额达590.16亿元。

其中,消费品市场3194个,生产资料市场70个;

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80个。

在城市,如柳州市柳邕市场到1998年农副产品成交额已达48亿元,其农产品流通集散幅射到全市和桂中地区的各城镇乡村,并远销全国各地,成为我区一个重要的中心城市流通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在农村,田阳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量达到100多万吨,交易额达11亿多元。

产品销往全国近200多个大中城市及越南、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成百上千地区,已成为我国西南最大的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

围绕着这些市场发展孕育产生了大批农村经纪人。

在我区南宁横县、玉林北流、百色田阳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和流通集散地,聚集着成百上千农村经纪人,由他们组织农产品收购运销,解决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难的问题,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风险,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致富。

目前全区已发展农村经纪人1.5万多户,经纪从业人员3.2万多人,农村经纪业务量将近70亿元。

九、农村经纪人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农村经纪人是近几年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成长壮大起来的主力军,他们为农民的产品销售搭起了通向市场的成功桥梁。

各地农村经纪人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流通中积极抓好中介服务:

一是在农业生产环节与农民承包经营户签订订单合同,消除了农民销售难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一心一意地搞生产。

二是对收购上来的农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储藏、保鲜和运销,大大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

三是不仅包收农民的农产品,还将农业生产资料、种苗赊销给与其合作的农户,待产品收购时扣回,解决了农民缺少生产资金的困难;

四是请来农业专家或农技人员给自己合作的农户上课,一些具有农业生产技术的农民经纪人亲自到与自己合作的农户家中传授生产技术,提高了农民科技生产技能。

各地农村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他们一手牵着农业生产,一手牵着现代市场,成为我国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信息农业、现代农业转换和农民致富的“纽带”和“金桥”,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经济繁荣,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主要是:

(一)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产业化的调整,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组织化和科技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增强了自然和市场两大风险的防范能力;

(三)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

(四)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开拓,增强了农产品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品牌效益;

(五)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增强了新农村建设的人力效能和观念提升;

(六)有力地促进了新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增强了高素质新型农民队伍力量。

第二节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经纪人自律组织

一、经纪人概念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纪人主要特征

经纪人由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经纪人是促成他人交易的中介服务人;

(二)经纪人以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三)经纪人的经纪活动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具有有偿性。

三、经纪人的类别

经纪人按其经纪活动的场所和涉及的行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经纪人:

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为他人介绍业务或代替他人签订合同并取得报酬的居问人。

也有称之为商品流通经纪人。

如生产资料商品交易经纪人、生活资料商品交易经纪人等。

目前,这类经纪人涉及面广,人数最多。

(二)交易所经纪人:

是指在交易所内代他人或组织、企业等进行买卖有价证券或某种商品(期货)以取得佣金的中介商人。

如证券、股票交易所经纪人、商品(期货)交易所经纪人等。

这类经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三)特殊行业经纪人:

是指在非商品流通领域为他人介绍业务或代替他人签订合同并取得报酬的中介服务人。

这类经纪人专业性较强,如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广告经纪人、信息经纪人、人才经纪人、技术经纪人等。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的人员,也是特殊行业经纪人。

另外,经纪人按其从事职业的多寡,还可以分为专职经纪人和兼职经纪入。

四、农村经纪人

农村经纪人是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因此,农村经纪人是一个泛指,它涉及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市场行业,涵盖了从事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主体。

五、农村经纪人的分类

按照农村经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涉及的各类市场、行业及服务领域,大体可分为:

农产品运销经纪人、农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劳动力经纪人、信息经纪人、文化演出经纪人、旅游经纪人等。

六、农村经纪人主要特征

农村经纪人除具有中介性、营利性等一般经纪人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混合性。

即农村经纪人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交叉重叠。

(二)活动范围的区域性。

即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行为空间范围以农村为主。

(三)活动时间的季节性。

即与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形成的季节有关,行为时间季节性强。

七、经纪人的组织形式

(一)个体经纪人

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二)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三)合伙经纪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四)经纪有限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联合,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民办、民有、民营、民受益”独立市场法人主体,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农民(经纪)专业合作社。

(六)经营经纪业务的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协会是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

是由民政部门核发社会团体登记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经纪人协会开展经营活动

民政部在有关通知文件中指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

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

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主要有:

农业种植、养殖生产服务协会、农产品流通协会、农产品加工协会)

近几年,我国广大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即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这类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

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

我国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部门应积极宣传引导农民组织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兴办经济实体或者逐步过渡到组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农业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

八、农村经纪人的运行模式

农村经纪人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为适应“农商对接”的需要,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组织运行模式,如“农户+经纪人+市场”、“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市场+经纪人+农户”、“中介服务组织十农户”、“科技协会十经纪人十农户”等。

九、经纪执业人员

经纪执业人员是指在经纪人组织中从事经纪业务的服务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三节经纪活动

一、经纪活动的概念

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居间撮合媒介服务或委托代理成交生活资料商品、生产资料商品和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引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过程的中介服务活动。

二、经纪活动特点

经纪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一)经纪活动的广泛性,市场经济活动大部分领域,几乎都有经纪活动;

(二)经纪活动中的经纪人,只提供中介服务,一般不直接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纪活动的纪纪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商品和货币,对交易双方的商品没有置留权、抵押权,也不拥有所有权、使用权。

(四)经纪活动的报酬性,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以获取佣金为目的。

三、经纪活动的主要形式

经纪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居间、行纪、代理。

(一)居间

居间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撮合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法律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

(二)行纪

行纪是根据他方的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经纪活动。

1、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行纪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代销、代购或者寄售合同的行为,特别是代销比较常见;

(2)证券经纪行为;

(3)期货经纪行为;

(4)委托拍卖行为,也就是拍卖公司和货主、物主之间的关系。

拍卖公司与竞买成功的人是买卖合同关系。

2、“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

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寄售地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

(三)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三种方式:

按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的代理为委托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利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4、转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5、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6、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与居间的区别在于:

代理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居间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简言之,居间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四、经纪活动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纪活动的范围有三种情形:

(一)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

(二)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

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

加碘食用盐、成品油、棉花、粮食(陈化粮)、烟草(卷烟)、中草药材、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蚕茧丝等。

(三)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

枪支弹药等军火、管制刀具、毒品、麻醉用品、赌博用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非法出版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和赌博、色情服务等。

经纪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五、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则: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及其内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六、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经纪活动的报酬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获取的报酬是佣金。

佣金是指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媒介服务促成交易或完成委托的中介服务后,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经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

经纪人为防止佣金被甩,可采取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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