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标准化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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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标准化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豫安委〔2011〕1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

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前全省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3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小型非煤矿山2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2年底前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7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小型非煤矿山6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3年底前全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10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对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石油天然气企业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标准后一并执行本方案)。

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各个独立生产系统按照相应标准分别进行评审认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各独立生产系统认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最终等级。

2、评分办法。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印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3、申请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的非煤矿山,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的要求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

(2)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的企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评审年度(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人(不含2人)以下;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评审年度(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不含3人)以下;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的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在评审年度(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4)非煤矿山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考评;

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申请评审。

(5)经企业自评达到标准,并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及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审核发证企业的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省局管理以外的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确定非煤矿山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

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4、评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三)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独立生产系统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2、由于地下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性较大,现场情况比较复杂,依据相关规定,上述企业(生产系统)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仍需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3、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标准化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

非煤矿山企业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一)非煤矿山企业自评。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文件要求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二)申请评审。

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三)评审、报告。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

省局管理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工作职责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履行。

(四)审核、公告。

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申请达到一级标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审核、公告;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达到二级标准和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审核、公告;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申请三级标准化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审核、公告。

(五)颁发证书、牌匾。

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3)、牌匾。

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式样见附件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评审通过企业的评审结果报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统一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证书、牌匾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核发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每年一次向原核发机构、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相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含1人)、2人(含2人)、3人(含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尾矿库在有效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小型露天采石场在有效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证书核发机构依照权限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进行评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同时每季度末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的企业名单。

(二)强化指导,分类推进。

已经评审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仍然有效,今后要抓好巩固提升,不断改进完善,有效期满后按《方案》要求重新评审定级;

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方案》要求评审定级;

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按照工作目标限期完成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考评认定工作。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标准化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全省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工作具体目标。

同时,对辖区内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非煤矿山,要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进行分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典型示范,务求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引导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非煤矿山率先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

要促进中小矿山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非煤矿山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

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五)加强培训,严格监管。

省安全监管局将依托评审组织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要严肃处理,暂停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

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适时组织对达标企业和评审单位进行督查、抽查,严把评审质量关。

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

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豫安监管一〔2009〕151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安监管一〔2011〕21号)同时废止。

对已考评达标认定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保持原有等级,三年后重新评审认定。

对未考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一律按照新标准重新自评、评审认定。

附件: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表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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