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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旅游项目安装合同

项 目 名 称:

XXXX旅游项目

发包人(甲方):

XXXX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XXXX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旅游项目工程地点:

东阳市佐村镇

建筑面积:

约30万平方米。

项目概况:

30万平方康养小区、2所学校、商业步行街、2座佛手桥、景观工程,分三期完成,总投资30亿。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工程安装部分: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图范围内的安装工程。

承包人需要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2.1.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包括安装工程发包人独立分包智能化、空气能、电梯、高低压配电等工程除外。

2.1.2综合机电总承包管理:

2.1.2.1协助发包人及总承包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质检、安检、组织验收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政府手续。

三、合同工期

3.1工期要求

3.1.1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若分期分批,发包人再约定具体时间。

3.1.2竣工日期:

与总包工期同步。

3.1.3本工程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须配合总包方及各施工方工程的工期,

不得影响总包方及各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并按发包人的要求随时进场调整。

3.1.4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情况对承包人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

3.1.5若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执行与合同文件或发包人的指示不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

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1.6若原定的竣工日期明显地因承包人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优先完成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或加班赶工。

承包人须无偿及无延误地对剩余工作遵从指示。

3.1.7承包人不得因新增材料或设备的认质认价、非关键线路的图纸设计变更等理由停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工期延长

3.2.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停电、停水、高考期间、现场情况等因素),同一期工程需保证工程连续施工,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但以下情况除外:

(1)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

通知要求暂停或停止施工的(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罚的除外)。

(2)其他经监理和发包人联系单签

证同意的。

四、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4.2验收

4.2.1本工程按现行国家、本地市及行业的规范及要求进行验收。

甲乙双方应做好各项工程管理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的质保书或试验报告等各项资料。

4.2.2承包人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和验收报告时间:

验收前5 天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材料一式 6 份,发包人接到验收报告及完工资料后根据工程总进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4.2.3工程竣工,经质量验收评定,一次性验收未达到合格的,按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4.2.4承包人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竣工15 天内按要求提交竣工图6 份。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5.1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

确保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伤残事故,确保不发生严重火灾。

5.2本工程不再设立安全文明奖励基金。

发包人和监理对总包安全文明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5.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违反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其停工。

5.4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5.5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的成品和半成品及邻近建筑物、防止因施工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生或财产遭受损失。

5.6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5.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的环境。

5.8承包人应负责对自己施工和生活所产生的各种生产、生活垃圾及废弃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处置,并

承担相应费用。

如未清理,甲方有权指定他人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六、合同价款

6.1本合同暂定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6.2本工程为费率招标,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承包人应在领到施工图并经图纸会审后3个月内完成与发包人的预算核对工作。

经核对的预算作为合同价款,并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6.3施工用水、电费已含在综合单价中,由承包人自行与总包方协商并支付给总包方(在不超过工

程总价的1.5%范围内支付)。

总包配合管理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方。

七、相关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监:

勘查单位: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8.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8.2本合同协议书;

8.3本合同施工合同条款(包含附件、合同计价依据);

8.4双方核对完成的工程预算;

8.5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询标纪要、发包人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等);

8.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8.7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8.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九、合同生效

10.1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及公章后即日生效(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

(注:

次页为签章页)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4页共24页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定义

1.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内所指的所有合同文件。

1.2发包人(甲方、业主):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在合同中指定,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4承包人(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承包人代表:

由承包人任命经发包人批准,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6专业工程(指定)分包人:

是指由发包人指定并纳入总承包管理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7独立工程分包人:

是指由发包人选定,完成整个项目中与本工程有影响的独立工程施工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8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负责本工程实施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人。

1.10发包人直接供应(甲供):

由发包人直接进行的材料、设备采购,供施工方使用,该部分材料款不计入总包合同价。

1.11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甲定乙供):

由发包人限定、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

1.12承包人自行采购(乙购):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仅对材料使用前就质量、技术性能进行验收,材料款包干于总包合同价款内。

1.13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4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全部设计图纸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15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6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并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17竣工日期:

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甩项工程除外)并经验收合格的日期。

1.18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9工程指令/设计变更:

是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1.20签证:

是指监理单位、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21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工程管理参考依据,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22工程联系单:

发包人、监理指出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二、合同文件

2.1书面形式

合同文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均应一律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2.2图纸

2.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发包人免费向总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12套,其中含返还发包人的4套竣工用图。

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审核后的图纸日期:

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

2.2.3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负责费用赔偿。

2.2.4承包人在其设计资质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设计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方可使用。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或深化设计的工程,承包人须负责提交设计图纸至有关政府部门审阅并获得批文,所付出的时间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2.5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均不得私自对外透露有关本工程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内容。

本工程竣工二年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其它多余图纸全部退还给发包人。

2.3适用标准、规范

2.3.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最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以上规范、标准、说明的任何内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时,承包人应书面请求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统一意见后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的指示,否则承包人应执行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

2.3.2施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2.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和技术要求编制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组织等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按书面通知执行。

2.3.4双方应自行购买本工程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等技术资料。

2.4工程指令

2.4.1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就任何事项发出的一切指示或工程指令,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指令后三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或作出书面解释,则发包人可另请第三方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债务向承包人索偿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4.2正常情况下,由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

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承包人也应同样遵照执行,同时规定: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书面报发包人代表确认,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内容上应当一致。

(2)如果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要求确认书后15天内未有书面答复,则此类由承包人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发包人代表的书面指令。

(3)如果发包人代表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令,则承包人无须按前述确认。

2.4.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三、计价依据

3.1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费率计价;

3.2本合同按浙江定额。

3.2.1本工程以2010年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作为结算的计量及计价依据,费率按中标价计取

3.3合同履行期间中标费率不因市场或政府政策因素变化而调整。

3.4电缆甲供,甲供料费用不计入承包人总价,除保管费及损耗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均不予计取。

甲供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承担运抵工地后下车堆码、计量、接收、保管、检测检验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及费用。

3.5发包人定牌定价的甲定乙供材料、设备按发包人了解的市场供应价(含运杂费、运输损耗费以及材料税金)签证给承包人。

3.6发包人有权改变甲供、甲定乙供材料的供应方式,供应方式变更后按照变更后的供应方式计价。

3.7零星点工不论工种均按综合人工240元/工日(8小时)计算,已含税金等所有间接费用,工作量以发包人签证为准。

3.8在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将调整原因、具体内容、金额、具体计算方式等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事实后报发包人审核。

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为方便施工而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9所有施工现场中开槽、割槽以及补槽等零星工程量,除发包人确认使用范围外,其他部位均不予计取。

3.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房产集团下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指导手册》中的内容进行施工,相关费用已在合同费用及费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任何费用,如承包人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指导手册》中的相关内容,除对已施工部位进行返工外,承包人还应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四、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甲供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各项检测、检验的方式,并不得转包。

五、支付和结算

5.1合同价款:

5.1.1承包人需在领取到施工图并完成图纸会审后3个月内完成与发包人预算核对并确定出本工程合同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工程预算在未核对完成之前,将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5.2工程款支付

5.2.1进度款审批期限: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格、完整的申请付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双方确认金额及合同付款条件支付。

付款宽限期为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按照“当月结束前提报付款申请,在次月审批完毕后办理付款”的原则签约付款。

5.2.2最终结算价款的支付期限:

最终结算报告签署后30天内。

5.2.3本项目要求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4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5.2.5进度款按节点支付:

月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全部施工完成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5%;竣

工验收后支付至总价97%,3%质保金。

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增减调整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累计超过

10万元(包括10万元)时,在当期应付进度款中按80%比例支付。

5.2.6发包人以网银、支票或其它经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承包人在每次申请付款

前,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因承包人发票提交迟延导致款项支付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国家

税种税率发生变化,合同价格不变。

5.3结算

5.3.1竣工结算

5.3.1.1工程按实结算,以2010年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作为结算的计价依据,二类取费,人工和材料按照金华市造价信息总价下浮4个点。

5.3.1.2关于技术措施费的约定:

本工程中施工技术措施费仅指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列入各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中。

5.3.1.3承包人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5.3.1.3.1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

5.3.1.3.2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

5.3.1.4.3工程签证单原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原件)。

5.3.1.5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发包方支付基本审核费用,核增减追加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即核减额在送审造价5%以内的基本审核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以外的追加部分的核减费用以及全部核增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在结算时直接扣除。

即核增减追加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

×5%+核增额×5%;无论结算是发包方自审还是送咨询公司外审,承包方均须承担核增减追加费用。

施工单位不得高估冒算,如结算报送金额高出核对后最终审定预算价的15%,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超出15%部分的10%罚金,该费用直接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5.3.1.9非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任何理由上报至结算内的,除承担核增减费外,对多报部分按

120%的额度从结算中扣回。

5.3.2甲供材料结余或超供的确定原则:

5.3.2.1根据施工图纸(含现场签证增加数量)计算工程量,然后根据公式:

施工图纸工程量×(1+损耗率)确定甲供材料应供量。

损耗率以本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优先;没有约定的按定额相关项目确定;若定额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由双方经现场测定后确定。

5.3.2.2根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供货单确定甲供材料实际合格产品的供应量。

5.3.2.3根据以上两项的差额,来确定是否超供。

5.3.3承包人清算甲供材料方式:

5.3.3.1该项材料有关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即核算是否超供;

5.3.4甲供材料结算方式:

5.3.4.1甲供材料数量按以5.3.3.1为准;

5.3.4.2承包人应供货前60个日历天将所需甲供材料采购数量计划表(计划表中必须明确甲供材分批次的时间和数量要求)报告报予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如超过时限报表,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各方损失。

每批甲供材料到场需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及供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留据,结算时以四方签证的验收单为依据。

承包人应指派专员负责甲供材料的验收,承包人指派的专员需报监理与发包人确认。

5.3.4.3承包人应对甲供材料合理计划供货批次,原则上必须以整车供货量提出供货计划,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供货运输等成本增加,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5.3.4.4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甲供材料保管费,具体费率详见合同附件2,材料保管费包含:

发包人直接采购项目材料进场计划、卸车、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等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5.4本协议价款的调整(材料调差进入直接费取费):

5.4.1本合同所指定额均指《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2010版)及配套相关文件。

5.4.2本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

(进入直接费)

5.4.2.1安装类材料按发包人定牌定价(除发包人定牌定价的材料外的其余材料及辅材价格均按定额

基价计取,不再调整或单独计取任何费用),但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采购计划,因承包人未及时向

发包人提交采购计划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的责任以及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4.2.2本合同中所有涉及的甲定乙供材料均按后附甲定乙供材料表执行,相关品牌及价格由发包人

定牌定价。

所有发包人签复的材料签证价或甲定乙供材料的定牌定价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接受,如因承包人

原因拒绝签复价格的,发包人有权按签复价格自行采购材料,采购费用全额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承包人如未按发包人签复的品牌供货,承包人除对已采购材料全部退货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

等对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5.4.2.3电缆的结算方式:

电缆为发包人单独采购,损耗率按定额规定执行。

5.5人工的调价(进入直接费)

建安工程的人工费按工程开工当月或当期《金华市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计入,进入直接费计取中标

综合费率。

人工费不因国家、当地政策或市场价格调整等所有因素而调整。

5.6机械费及其他费用的调价:

机械费及定额组价中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均按定额基价计取,不再调整

或单独计取任何费用。

5.7材料签证价:

信息价无价材料、发包人定牌定价材料,发包人以市场含税价(含材料、运费、装

卸费、采保费、增值税等)进行签证确认。

六、双方的人员设备

6.1发包人

6.1.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为 ,发包人代表1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承包人

6.2.1本工程承包人代表为 ,职权: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6.2.2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为此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每人/次。

七、发包人

7.1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7.1.1发包人可将其权利和义务授予其任命的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文件、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7.1.2若发包人更换其代表,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在收到发包人正式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的意思表示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7.1.3发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利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发包人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任何此类委

托。

7.1.4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的签证、指令如无发包人代表的委托也无发包人代表的确认,不具备最终效

力;发包人工程师或代表签发的涉及价格、计量、工期、质量等的签证、指令除发包人代表签字外加盖发包人法人印章后才对发包人产生拘束力。

7.1.5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发包人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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