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扣缴义务人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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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合计

(二)

分类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三)

限售股转让所得

(四)

非居民所得

总合计

二、税收减免

经审核,贵公司的名员工可享受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元。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

(签章)

法定代表: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

XXX,注册地址:

XXXXXXX,成立日期:

XXXXXXX,法定代表人:

XXXXXXX,营业执照号:

XXXXXXX,经营期限:

XXXXXXX年,注册资本:

XXXXXXX万元,企业类型:

XXXXXXX,经营范围:

XXXXXXX。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第二部分代理纳税申报说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综合所得

1、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具体如下:

(1)有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工资薪金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累计收入XX元;

累计免税收入XX元;

累计减除费用XX元;

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

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

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

企业(职业)年金XX元;

商业健康保险XX元;

税延养老保险XX元;

其他扣除XX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

累计减免税额XX元;

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

应扣缴税额XX元;

已扣缴税额XX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无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

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其中:

申报员工XX人,当期收入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社平工资×

3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一次性补偿收入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4)个人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1股票期权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股票数量

2股票增值权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本年行权收入XX元,本年累计行权收入(不含本年)XX元,本年累计免税收入XX元,本年累计其他扣除XX元,本年累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本年累计减免税额XX元,本年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5)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全年一次性奖金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6)年金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年金领取收入额×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年金领取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是否一次性领取XX,年金领取收入额XX元,已完税缴费额XX元,全部缴费额XX元,分摊月份数XX元,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7)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一次性补贴收入XX元,免税收入XX元,分摊年度数XX年,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一般劳务、其他劳务)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人数XX人,累计收入额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注:

企业只就各项综合所得分别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而纳税人在满足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二)分类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所得项目为XX,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减按计税比例XX,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减除费用800元〕×

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

(1-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租赁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3、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1)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税率为XX,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投资抵扣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3)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4、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偶然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三)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证券账户号为XX,股票代码及名称为XX,每股计税价格XX元,转让股数XX股,限售股原值XX元,合理税费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四)非居民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1、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工资薪金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具体明细如下:

(1)非居民人员正常工资薪金

1非高管人员应纳税额: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2高管人员应纳税额: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减除费用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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