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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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一部分
第一章担保主债权
第1条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种方式:
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
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其他:
。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
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最高债权额
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为。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第3条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质押
第4条乙方以下列第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权利质押清单;
动产质押清单;
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其他: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
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号)为,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
(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
(二),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
第10条丙方自愿以下列第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
篇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别约定。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最高额债权的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
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款和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
篇三: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债务人】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名词释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除非特别说明,其释义如下: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
人提供担保。
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有效期间,指债务人可以提出支用借款申请的时间段。
借款额度,指在有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根据保证人设定的最高
可用借款额度。
本合同中所称“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债务人估算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
约定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不构成债权人必然的放款义务。
债务人使用“借款额度”或“可用借款额度”的申请只有经过债权人审查并书面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方构成债权人的放款义务。
循环使用,指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债务人可多次申请使用借款。
第一条借款基本事项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元整(¥)。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一
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在有效期限内,债务人可采取周转性借款或分期借款方式从债权人处借
取款项循环使用,实际借款额不超过最高额即可。
3、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借据
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4、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债务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
天数计算。
5、如债务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
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债权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6、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条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借款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社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
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
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四条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债权人书面
索偿通知后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2、保证人保证不因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
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与监督。
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
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4、即使本合同项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人仍
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不得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发放借款。
由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串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六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
主合同项下债务。
9、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5)主债权之利息;
(6)主债权之本金。
第七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借款明细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1、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