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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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镇江调查局

镇江市统计局办公室2011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镇江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

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统计基层基础(简称“双基”),是统计工作的基石。

加强统计“双基”建设,是当前统计工作服务“两个率先”,提高统计科学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

是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是适应统计工作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改善基层统计环境的客观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省有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统计“双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目标为指引,以“三个提高”为目的,全面落实《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所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坚持务实与创新相结合、条线与条块相结合、自身建设与指导帮扶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典型引路相结合、巩固提升与破解难点相结合、考核督查与奖励先进相结合,在全市营造重“双基”、抓“双基”、促“双基”的统计双基建设氛围,开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新局面。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建设,镇(街道)统计站(统计办公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即:

“八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统计资料专柜、有经费保障)、“八化”(统计机构网络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管理制度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基础法制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三上”企业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即:

“四有”(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经费保障)、“四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通过基层基础规范化达标建设,促进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化水平、统计业务能力明显提升,统计工作条件明显改善。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统计基础。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统计工作的关键。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是切实解决目前基层统计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工作条件不相适应、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需要,是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全市统计系统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坚持“一手抓统计业务建设,一手抓基层基础保障”,紧紧围绕实现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八有”、“八化”和“三上”企业基层基础建设的“四有”“四化”目标,以“创建统计优秀镇(街道)和优秀企业”为抓手,抓督促指导、促责任落实,抓制度建设、促工作规范,抓学习培训、促素质提升,抓法制建设、促环境优化,抓优质服务、促水平提高,抓硬件建设、促条件改善。

(二)健全统计机构网络,强化工作力量。

辖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网络建设,努力改善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不断优化统计工作的外部环境,强化镇(街道)、“三上”企业在源头统计调查和确保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方面的职能。

一是健全统计工作机构。

各镇(街道)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工作力量;

建立镇(街道)统计工作站,按照“八有”标准,推进镇(街道)统计站和“三上”企业规范化建设;

健全村委会、社区统计室,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综合统计工作。

二是依法配备统计人员。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在镇(街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

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的特殊要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以适应统计工作的特殊要求。

要把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济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统计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是要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统计管理职能,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全面报表、抽样调查、普查及其他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和汇总本区域内综合统计资料,确保基层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三)畅通统计信息渠道,强化“三上”企业统计工作。

“三上”企业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辖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统计整体工作水平。

“三上”企业统计工作人员,要在辖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认真履行向本级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事业监测等所需的本单位统计资料的义务。

对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各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资料。

统计结果中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应当经政府统计机构核实。

各辖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三上”企业统计人员管理,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做到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档案化。

(四)加大经费投入,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辖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基层基础统计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经费保障相适应。

各辖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支持镇(街道)和“三上”企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网络的互联互通作为推动基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内容,每年解决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建设标准化计算机房和工作网站,保障镇(街道)和“三上”企业统计专网接入和网络畅通。

辖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快软件应用工作平台建设,提高数据报送时效和质量。

要建立推广电子统计台帐,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四、工作步骤

统计“双基”工作建设分三年时间实施,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

制定规范标准。

2011年6月底前市局制定镇江市镇(街道)统计站和“三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标准,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开展创建。

第二阶段:

实施考核验收。

市局分别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2-3月组织三次考核验收,促进所有地区、单位全部合格。

第三阶段:

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开展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总结等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统计“双基”工作规范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

镇江市统计局成立全市统计“双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双基”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市统计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专业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统计“双基”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局长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法规处。

市将通过奖励先进的方式,对“双基”工作建设先进镇(街道)和“三上”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各辖市区统计局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筹措工作经费,为统计“双基”建设提供保障。

(二)精心组织,指导落实。

辖市区统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统计“双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抓出实效。

要把统计执法检查、日常评比与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要突出抓好“双基”工作典型,总结经验,通过抓两头促中间的办法,以点促面,点面结合,推动“双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合力推进统计“双基”建设工作。

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统计“双基”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树立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统计“双基”建设工作,营造广大基层统计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统计“双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开展执法,考核验收。

通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统计人员的配备、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统计台帐的建立、统计资料的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衔接是否合理,保证源头数据准确。

依据镇(街道)统计站和“三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开展考核验收,统计站综合评分60-84分的评为基本合格统计站,85-94分的评为合格统计站,9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统计站。

“三上”企业综合评分60-84分的评为统计基本合格企业,85-94分的评为统计合格企业95分以上的评为统计优秀企业。

市局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附件2

镇江市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街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镇(街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镇(街道)统计工作和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条本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市统计局将纳入年度统计工作考核范围,并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总结表彰活动,评选出“优秀镇(街道)统计站”、“先进镇(街道)统计工作者”进行表彰,同时从中择优向省及国家统计局推荐予以表彰。

第二章  组织建设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镇(街道)统计工作,建立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站、统计办公室),建立健全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

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建立“实体型”或“一合三统一”的工作模式,做到有牌子、有人员、有公章、有制度、有固定办公室及办公设施。

“一合三统一”模式的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创造条件逐步向“实体型”过渡。

第六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专职统计人员,并由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的行政责任人员,统计负责人在镇(街道)要有专门职位并列入镇(街道)行政编制,本地区地区生产总值50亿元以上不少于6名、30-50亿元不少于5名、10-30亿元不少于4名统计人员、5-10亿元不少于3名、5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名统计人员。

第七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

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和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统计或会计工作经验,有志于从事镇(街道)统计工作。

镇(街道)统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征求辖市区政府统计机构意见,并及时补充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统计员。

第八条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镇(街道)统计机构、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及镇(街道)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受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第十条镇(街道)统计机构、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和镇(街道)统计人员要依法切实履行以下综合统计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统计法律知识及有关统计业务知识,并积极组织“三上”企业、村、社区统计人员接受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标准,统一布置本镇(街道)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汇总、管理和发布本镇(街道)一、二、三产业及社会、科技、居民生活等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管理更新维护本区域内基本统计单位。

(四)负责定期向本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围绕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本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搞好统计咨询服务。

(五)负责完善本镇(街道)统计现代化建设。

组织指导行政村、村民小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电子(纸介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六)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履行统计监督职责。

第三章  制度及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镇(街道)范围内各类统计调查报表,有权拒绝并向上级统计部门检举各种非法统计调查。

(二)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布置、签收、催报、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报表、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指导并监督基层统计单位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按照统计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或拒报。

(四)镇(街道)各部门、各基层统计单位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其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盖章后上报;

镇(街道)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镇(街道)综合统计员审核、签署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盖章上报。

第十二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一)统一管理本镇(街道)范围内一、二、三产业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

(二)统一审查和核定本镇(街道)范围内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加强监控和评估,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三)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整理编印镇(街道)年度统计资料并及时发表年度统计公报,定期(按月或季)公布和提供本镇(街道)的各类统计资料。

(四)保守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资料所有人同意,不得泄露。

(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定报及相关统计资料于次年四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对于电子数据应进行整理后刻录光盘保存。

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基层上报的统计报表、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的原始统计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妥善保存3年,并要做好统计档案的保存、调用和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联合办公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保障统计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二)建立健全统计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使工作成果与奖惩挂钩。

(三)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各类专项统计调查台帐要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同时建立电子台帐。

同时要指导并规范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四)原始记录是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反映,是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基础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原始记录按专业分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法定计算方法及时填写,严禁随意估算。

原始记录要有专人填写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五)统计台账是根据原始记录,用一定的表格形式系统地、经常地登记整理的账册。

统计台账的指标设置应本着精简、适用的原则,逐步做到统计台账标准化。

统计台账的登记要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四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要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在模范地带头执行统计法的基础上,指导和监督基层统计单位和专业部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其统计行为。

要积极开展经常性地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活动,保障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五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经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结合党政领导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镇(街道)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不断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建立“轮训制度”,组织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章  现代化建设

第十八条镇(街道)统计机构要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统计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保存电子化、数据传输网络化。

第十九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构建独立的小型计算机网络,并通过适当方式与上级统计机构网络相连,并在此基础上拓展网络应用范围。

统计人员应人手一台计算机,镇(街道)统计机构应配置一台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的配置应能适应现代统计信息自动化处理和网络传输的需要。

第二十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在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统计数据处理、传输、保管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立电子统计台帐。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应逐步实现统计数据处理及上报方式的网络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统计信息网络是指以镇(街道)统计机构为核心,上联辖市区统计局,下联行政村、组、各类调查点以及企事业单位,横联乡镇各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

第二十三条“实体型”模式的镇(街道)统计机构是指组织上单独设置,拥有不隶属于其他部门的专职统计人员,日常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搜集、处理、上报、使用和综合管理本镇(街道)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等统计数据的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一合三统一”模式的统计机构是指以在镇(街道)机关有专门职位并列入镇(街道)行政编制的镇(街道)综合统计人员为核心,本镇(街道)一、二、三产业统计人员合署办公,统一组织实施本镇(街道)统计工作、统一扎口管理本镇(街道)统计数据、统一安排落实统计经费并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的统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由镇江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镇江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业、能源统计专业的特点,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

第三条统计机构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应统计职能部门。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第四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统计法》相关规定,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

(2)保证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

(3)制定实施本企业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4)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并进行统计分析;

(5)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6)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

第三章统计人员

第六条统计人员是指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企业综合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的统计人员。

专业部门(供应、生产、销售、物资、劳资等)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在企业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省统计局统一发放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第九条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熟悉并掌握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项规定。

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表中各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等,了解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本行业发展情况等。

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第十条企业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企业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报表上报任务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调查任务。

第四章企业领导的统计行为

第十一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一名企业领导主管统计工作,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职责,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注意发挥统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整体功能。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要为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需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需征得企业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的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了解本企业统计资料主要数据的来源和计算方法,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经营管理,重视对统计资料的开发运用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带头宣传和执行《统计法》及其有关法规,支持企业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第五章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是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过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是企业进行核算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十七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始记录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适应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需要;

二是与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相适应;

三是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第十八条设置原始记录的基本要素要完整。

企业设置原始记录,最基本的要素应包括:

确定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和填报方式等。

第十九条原始记录基本体系要完整。

其基本体系主要包括:

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入库单等);

产品销售方面的记录(出库单、销售发票等);

产品库存方面的记录;

劳动力数量和劳动时间利用方面的记录;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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