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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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正确选择包装容器,互为禁忌物品禁止混触。

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3]。

7)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3]。

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3]。

9)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3]。

10)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化学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3]。

11)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3]。

1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次生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3]。

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

1仓库管理

(1)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3]。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13]。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储存安排符合GB15603要求。

(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5]:

①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用实体墙与乙、丙类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②乙、丙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500t;

③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④库房应通风良好;

⑤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并应有防水层。

(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3]。

(6)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3]。

(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隔离[3]。

①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

②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③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④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⑤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⑥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8)剧毒品、炸药、放射性物质应单独存放,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3][13]。

(9)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3]。

(10)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3]。

(11)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3]。

(12)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3]。

(13)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6][3]。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3]。

2储罐区管理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10]

1)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2)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2)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4)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5)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3]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

(4)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载,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6)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7)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9)委托企业外单位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被委托方应具有相应运输资质。

废弃环节的安全管理[3]

1)剧毒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剧毒化学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向当地有关部门报批后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工艺安全操作[3]

1运行

(1)编制的产品工艺规程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①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②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③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④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⑥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4)安全附件和报警联锁不得随意拆除、停用。

(5)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运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8)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

2开车

新装置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

在役装置开车必须严格按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1)必须进行开车操作检查,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开车检查应有专人确认,并有记录。

(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3)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5)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6)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操作法)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7)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同时立即报告,严禁强行开车。

3停车

(1)停车应按操作法中的停车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5)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4紧急处理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3)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8安全检修

1)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

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2)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5)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6)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7)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8)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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