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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提纲

《法学》

有颜色字体为2013级考试考过的内容

第一章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一)社会调整

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社会调整,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社会规范。

1、个别调整:

针对具体人在具体情况下的行为方案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2、规范性调整:

可重复使用的,针对某类人某类情况的一般行为规则、行为模式。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是个别调整加规范性调整的社会调整。

(二)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是随着私有制、国家、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

1、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规范。

2、法的产生;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三)法的本质和特征

1、本质:

(1)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表现

(2)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特征:

(1)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四)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系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内容由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渊源

(一)概念: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法的渊源的分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部分。

2、处理:

法律规范中行为规则部分。

3、后果:

法律后果部分。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性质角度分:

授权性、义务性、禁止性的法律规范。

2、表现形式分;强制性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的时间

2、法律失效的时间

3、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通常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代刑法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空间效力

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除特别规定外,一国的法律在一国的全部领域范围内生效。

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伸延意义的领域。

(三)对人的效力

1、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籍、无国籍人的效力

五、法律解释

(一)正式解释

1、立法解释,解释主体四立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解释,解释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效力.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部委,局有法律效力。

(二)学理解释

六、法律关系

(一)概念:

被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

1、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内容:

权利和义务

3、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客体)(选择题)

(三)法律事实

概念: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并招致法律后果的事实。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

七、法的适用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八、法律体系

(一)法的部门:

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二)我国法的部门:

宪法、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宪法部门:

1982年12月4日《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刑法部门:

79年制定97年修订《刑法》以及修正案等

民法部门:

86年《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

婚姻家庭法部门:

《婚姻法》《收养法》等

商法部门: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等

经济法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劳动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诉讼法部门: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行政法部门:

《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第三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定罪判刑必须以先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先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该原则包括了罪之法定原则和刑之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指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

1、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其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适用我国刑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凡在我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三)对人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和我国公民犯罪的,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犯罪地的法律不予处罚的除外。

(四)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理解:

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和大小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理解犯罪与违法的关系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理解刑法中的“免除处罚”

二、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案例】

“一个曾有盗窃历史受过劳动教养、释放后回到城市的男性青年,25岁,一天故态复萌于黄昏时候闯入某大学学生宿舍,盗走XX型号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

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客体

1、概念: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1、概念:

指犯罪行为和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2、犯罪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特地义务来源有3种:

(1)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2)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3)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3、危害结果:

指犯罪行为给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要求有犯罪结果的发生。

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

1、概念和范围:

(1)概念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人和单位

(2)范围:

自然人、单位

2、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和意义:

是法律规定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其意义在于在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3、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收容。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条件,称为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

2、犯罪故意:

(1)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直接故意

A概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B构成:

认识因素上是明知(不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违法明知)

其可能性或必然性

意志因素是“希望”指对危害结果持肯定态度

“希望发生”

(3)间接故意

A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B构成

①认识因素上明知:

预见其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②意志因素上"放任"是指对危害结果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态度

3、过失犯罪

(1)概念和构成要素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认识因素上:

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

意志因素上:

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

(2)疏忽大意的过失

A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认识因素上: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是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

(3)过于自信的过失

A概念;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认识要素:

已经预见意志要素:

轻信避免

B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4、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案例】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行为人明知私拉电网有可能会电到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犯罪)

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马路中间的一塑料布上驶过,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结果压死了塑料布下睡着的一精神病人。

汽车司机张某驾驶“130”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某立即停车将李某抬到自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

途中张突然停车,将伤者李某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致李某死亡。

 

第四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一)概念及性质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性质:

正当防卫在本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自力救济。

(二)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2)“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

(3)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①事先防卫②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而实施

4、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1)限度的理解

(2)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罪。

(三)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

法条“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某甲与某乙有隙,甲寻机加害乙。

一天晚上甲怀揣一把匕首来到乙路过处,将乙拦住,不让通过。

甲还恶语相加,对乙肆意侮辱。

乙愤怒之极,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向甲头部砸去。

甲边躲边说:

“这次是你先动手的!

”然后掏出匕首向乙刺去,刺中乙腿部,致乙轻伤。

二、紧急避险

(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条件(构成)

1、起因条件--有危险需要避免

(1)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2)危险险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假想推测的存在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

【案例】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5、限制条件

(1)迫不得已条件下。

(2)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避免损害的利益。

(三)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5、对职务、业务的要求不同。

第五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预备(有道选择题选:

犯罪预备)

(一)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特征

1、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

(1)在主观上预备行为是为了犯罪

(2)在客观上,预备行为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而在预备阶段停止下来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处罚方法: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一)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自动性。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3、有效性

(三)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

张某意图杀害李某,某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

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

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甲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

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甲站在门口,便问:

“你是干什么的?

”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甲几个耳光。

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甲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甲某(男)婚后嗜酒成性,对家不管不问,致夫妻感情不和。

一日,甲某喝酒后回家,寻出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顿生杀人之念,遂举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甲某手中菜刀抢下,并对其教育,甲某酒醒怒气渐消,略有悔悟,及时送妻到医院抢救,得免妻死。

甲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甲已经起了杀人之念,后来把菜刀放下是由于邻居的阻止,并不是他主动中止的,即甲已经着手实行杀人,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以是犯罪未遂。

 

第六节共同犯罪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只能故意犯罪。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三)客观要件: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形式

1、以某种犯罪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必须由共同犯罪形式构成为标准,可以分为:

(1)任意共同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

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包括:

部分聚众性罪名的共同犯罪和组织性罪名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一般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用语言、文字等互相沟通犯罪意思。

(2)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者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

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

依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至少具有三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自然人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依据组织的严密程度不同,犯罪集团可以分为:

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

(一)主犯

1、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的种类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处罚

(1)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从犯的种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帮助犯,是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3、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2、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1、概念: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人,即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是指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教唆的内容必须是犯罪行为。

(2)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有: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甲、乙、丙三人经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丁。

甲提供了匕首一把、猎枪一支。

届时甲因腹部疼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丁杀害。

在此杀人案件中,甲的行为应定为()。

A.杀人预备

B.杀人未遂

C.杀人既遂

D.杀人犯意表示

选择题:

甲、乙、丙在一起闲谈。

乙说:

“偷东西,哪个都会干,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

”丙听了,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A.无罪

B.从犯

C.教唆犯

D.主犯

第七节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选择题:

1、管制

(1)适用对象是:

罪行较轻,无需关押,但有必要限制其自由的罪犯。

(2)期限是: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1)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般在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执行)适用对象是:

罪行较轻,但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期限是: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1)是指对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范围最广。

(2)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修正案八改为: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1)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惩罚方法,适用对象是:

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执行中实行劳动改造。

(2)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中国死刑的限制

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修正案八)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死缓;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

选择题:

修正案八已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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