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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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

附件3

天津海关海运转关、过境出口货物适用新舱单管理系统业务指导

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货物运抵报告

从事以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东疆海关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应当在装载完毕后按规定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且按照规定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出运情况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对申报数据和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使预配舱单恢复未核注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1-3-1)。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3-4);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理货重置,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应当在装载完毕后按规定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且按照规定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

2、过境货物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反核注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由过境货物经营人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3、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货物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现场通关部门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后。

由过境货物经营人通知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理货重置,使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同时,过境申报单不再进行调整。

4、对于过境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办理有关手续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过境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5、同时,过境货物经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样式见附件1-3-3)办理转关退运手续,同时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2、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

3、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可先办理到货核销手续,然后按照上款规定内容办理相应手续。

2、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由启运地海关作废转关单,删除报关单,并正式函告出境地隶属海关,由出境地隶属海关转关货物到货实际核查部门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关手续,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四、出口货物转船改配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船舶代理企业须申报货物拟改配船舶的出口预配舱单(整船或部分提单皆可,不得申报拟改配的预配舱单),使系统中存在拟改配的船舶信息(在一条船只有一条预配舱单的情况下,船舶代理企业须先发一条新船的虚拟预配舱单,待改配工作完成后再行删除)。

然后船舶代理企业发送水运出口直接改配报文,如申报数据无误,系统自动接受改配并将原船舶项下的预配舱单转移到新船项下。

2、新舱单系统完成舱单改配后,船舶代理企业须制发《舱单变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3-2),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时使用;该操作须在改配前船舶开船前提出改配申请。

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凭《舱单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更改提运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编号,即UN+IMO号(IMO号为七位数字),该项操作须在改配后船舶开船前完成,否则无法触发生成改配后的舱单放行信息,相关货物无法装船出运。

4、船舶代理企业按规定时限传输改配后的装载舱单。

5、监管场所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集港操作,码头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以及船代发送的准予装载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装船操作。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出境地隶属海关转关货物到货实际核查部门制发《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方可准予转船转关货物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同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船代公司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转关到货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监管场所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集港操作,相关码头公司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以及船代发送的准予装载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装船操作。

(三)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过境货物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反核注过境转关单对应的预配舱单,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3-5),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2、由过境货物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3、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货物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4、监管场所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集港操作,相关码头公司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以及船代发送的准予装载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装船操作。

(四)对于未核销预配舱单的过境货物。

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如果相关货物尚未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货物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由过境货物经营人向出境地隶属海关转关货物到货实际核查部门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之后由过境货物经营人联系船代公司、监管场所按改配后的船舶信息删改预配舱单、运抵报告,之后由海关现场通关部门正常办理预配舱单核销及后续相关手续。

3、监管场所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集港操作,相关码头公司根据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信息以及船代发送的准予装载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装船操作。

五、有关说明

(一)转关、过境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加强对转关、过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相关货物仓储企业一旦出具《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后,则相关货物不能装船、提离或重发运抵,必须根据后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等海关签章的纸面单证,进行提离或重发运抵操作,《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仓储企业须保存三年;对于改配货物需要变更场所的,由场所凭改配后的新舱单放行电子信息办理货物集港等相关监管手续。

(二)本业务指导中的理货部门,目前是指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附件1-3-1:

《理货报告》

 

 

附件1-3-2:

《舱单变更申请表》

舱单变更申请表

                                海关编号:

变更舱单类型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装载舱单 □其他

变   变更数据类型

□总提(运)单  □分提(运)单  □旅客舱单  □其他

运输工具情况

 运输工具名称(中文)

 运输工具名称(英文)

航次

进/出港时间

 

 

 

 

需变更舱单

总提(运)单号

分提(运)单号

 

 

       变更项目

项目

代码

更改前内容

更改后内容

 

 

 

 

 

 

 

 

 

 

 

 

     变更原因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数据不准确;

□装载舱单中的出口货物,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退关、变更运输工具;

□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之内;

□集装箱载运的散装货物,独立箱体内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之内;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原因导致传输舱单数据错误;

□已经接受海关处罚,申请变更;

□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或附表说明)                                             

随附

单据

□签发的提(运)单(副本、复印件)

□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印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舱单更改合理性的文件:

①                                       

②                         ③                           ④                  

      批注栏

企业签章栏:

 

本公司保证以上更正内容真实、正确、有效,否则由此更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及费用由我司承担。

   

海关批注

初核:

复核:

         办理情况:

 

附件1-3-3:

《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

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

报关单号(未申报为空)

船名

航次

提单号

件数

重量

集装箱号:

(散杂货物此项为空)

经办人员: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1-3-4:

《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报关单号

船名

航次

提单号

件数

重量

集装箱号:

(散杂货物此项为空)

经办关员:

海关签章:

日期:

 

附件1-3-5:

《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

出口转关货物转船改配通知单

转关单号

改配前

改配后

船名

船名

航次

航次

提单号

提单号

重量

件数

件数

重量

集装箱号:

(散杂货物此项为空)

经办关员:

海关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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