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588363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书记员培训讲稿上.docx

法院书记员培训讲稿

(由为刚入职书记员讲课稿整理而成)

书记员的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一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到审理终结,都离不开书记员的工作。

可以说,哪里有审判,哪里就有法官,哪里有法官,哪里就有书记员。

也就是说,审判工作是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完成的,因此,书记员虽然不主持审判工作,但书记员的每一项工作都和审判有关,所以,书记员必须熟悉审判活动,才能搞好本职工作。

审判活动实际上包含两大块内容,一是查明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法院查明事实,不是随便想怎么查就怎么查,而是严格依照程序法来进行的。

事实查清后,就要适用实体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审判的过程是靠程序法来支撑的,审判的结果是依据实体法作出的。

这就要求书记员在法律修养上,必须熟悉三大程序法和相关实体法。

对于民事审判而言,程序法就是民事诉讼法,实体法就是民商法。

今天,我主要是从民事审判这个角度给大家讲一下这两大类法律。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讲的是程序问题,它规范着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审判过程。

大家都知道,整个审判过程最重要的阶段是开庭审理阶段,对于法官而言,它是行使审判权最集中的场合,对于书记员而言,它是最能体现书记员综合素质的阶段,对书记员的要求非常高。

首先,记录速度你得跟得上吧,形象一点说,庭审记录就像猫捉老鼠一样,猫再有实力,没有速度,也逮不着老鼠。

在庭审记录上,记录必须达到一定的速度,才能把当事人表述的内容完整地记录下来。

民事审判开庭的时候,法官的话往往言简意赅,而且法官在讲话的时候,会考虑书记员记录的问题,自然会放慢语速。

当事人他没有这个意识,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开庭时情绪比较激动,嘴一张开,就象长江之水,滔滔不绝,想停都停不下来。

这时候,法官可能会提醒他放慢语速,如果法官不提醒,书记员也可以给当事人提个醒儿,告诉他说话慢一点儿。

但是,你提醒的次数不能过多,否则,会影响庭审的连续性。

所以说,在庭审中,最关键的还是要提高记录速度。

其次,书记员要有高度的概括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

书写的速度与说话的速度之间永远会有一个差距,手再快也不如嘴快,书写速度永远也赶不上说话的速度,大熊猫最大的愿望是想照一张彩色照片,这个愿望永远也实现不了。

书记员在庭审记录的时候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可能是希望法官是结巴,律师是结巴,当事人还是结巴。

可这样的事儿遇不着。

这就要求书记员自己下功夫修炼了,当事人一口气讲了十句话,你脑子里必须迅速的反映出这十句话讲的是什么意思,然后把它概括成最精炼的语言反映在庭审笔录上。

所以说,庭审记录是最要书记员功夫的时候,要把开庭记录这项工作做好,除了上述基本功之外,还要特别清楚开庭的程序和步骤,理解每一个程序和步骤的立法精神和作用,知道这一步完了下一步该干什么,想达到一个什么目的。

下面,我就把开庭的整个程序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

庭审程序具有法定性,法院必须遵从,不得有任何改变和创造,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完整的庭审程序一般由如下程序组成,并按顺序进行。

(一)、开庭准备开庭准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问题,是保持庭审正常进行所必须的。

比如,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手机响了,法官就应当提醒他,关掉手机,如果当事人不听劝阻,为维持法庭纪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就可以对他采取措施,可以训诫,也可以责令具结悔过。

如果没有宣布法庭纪律这个程序,法官对他采取措施就显得缺乏说服力,因为不知者不怪,你事先没有告诉我庭审过程不能接打手机。

宣布法庭纪律就相当于把丑话说在前面,为法庭制裁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打下了铺垫,所谓“勿谓言之不预也”。

在这个步骤中,书记员的工作比较简单,查明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就是按照起诉状或上诉状所列明的人员,看一下人到全了没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案件的起诉状,一般不写代理人,这就需要在开庭前,看一下卷宗,当事人是否委托代理人了,如果委托了,你就应当看一下代理手续,然后,查一下这个代理人是否到庭了。

如果卷宗中没有代理人,在查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时,还得问一下当事人是否有委托代理人,因为,有的代理人在开庭的时候才交代理手续,有的代理人不是律师,不知道代理案件需要办委托代理手续,所以,不要一看诉状中或卷宗中没有代理人,就认为诉讼中也没有代理人。

宣布法庭纪律,也很简单,在一审开庭笔录头上,法庭纪律都打印好了,照着念一下就行了。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在第一点中已经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了,在这里又有一个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这是不是重复?

不是的,在第一点中书记员查明的是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来了没有,相当于点名,审判长核对的是,来的人是不是真正的当事人,比如,一个单位有可能有两个叫王伟的,都在法院打官司,法院把传票寄到单位,收到传票的不一定是这个案件的王伟,通过核实当事人的年龄、住址、籍贯、民族,就可以确定这个王伟是不是这个案件的王伟。

另外,通过核实当事人,还可以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比如说,在开庭前,没有核实当事人,开完庭后,发现当事人不满十八周岁,本人不能单独参加诉讼,必须有法定监护人代理诉讼,那这个庭就白开了,核实当事人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开庭准备阶段,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

在开庭审理前,法官要询问一下各方当事人有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有,应告知证人在庭外等候,不能参加旁听,以保证证人作证的客观性。

这个细节,书记员在记录时是不能丢的,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证人证言作证的效力问题。

假设开庭前,法官没有尽提示义务,证人一直参加旁听,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对方当事人提出来了,因为证人一直参加旁听,是在了解了整个案情的情况下做的证,该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那么,对这个证据法院是采信还是不采信?

要是不采信,这个证据是这方当事人的一个关键证据,不采信,这方当事人就要败诉,他饶不了你。

要是采信了,证人参加了旁听,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确实要打折扣。

如果法官因为一时的疏忽,出现了这种情况,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

也正是因为法官的这项询问在程序上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所以,在庭审笔录上应当把这项内容反映出来。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在诉讼当事人和其它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判断各项证据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我先讲一下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规定法庭调查必须严格按照这个顺序进行。

有人认为这个顺序无所谓,顺序颠倒一下,也不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其实不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个顺序是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它体现着庭审的逻辑和法官的裁判思维。

第一个顺序是当事人陈述,先是原告陈述,然后被告陈述,理不辨不明,通过听双方当事人陈述,法官对这个案情就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

但是,双方当事人是有利益冲突的,他们是各讲各的理,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光听他们说,不可能把案件事实搞清楚,还得听听当事人之外的人怎么说,所以,法庭调查的第二个顺序是证人证言,通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就比光听当事人陈述,要接近客观事真实。

但是,证人也是人,也有三亲六故,他们和当事人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加之证人是靠记忆来回忆案件事实,他们所说的,虽然比当事人说的,真实性要高一些,但也未必全靠得住,要彻底弄清案件事实,光听人说不行,还需要更可靠的东西来证明。

所以,法庭调查的第三个顺序是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

这些东西都是死玩艺儿,本身不会撒谎,比人说的要可靠得多,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审查,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就进一步接近客观真实了。

虽然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本身不会造假,但人会造假,市场上什么假东西都有,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也不排除造假的可能性,当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时怎么办?

那就要借助科学手段来辨别真伪,所以法庭调查的第四个顺序是鉴定结论。

通过鉴定结论,对证据进行去伪存真,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离客观真实又前进了一步。

但是鉴定结论也是人做的,也不排除出现错误的可能性。

比如说,被告把原告的果树给弄死了,原告要求赔偿,经鉴定,果树直径10厘米,价值200元,原告不服,说我这颗果树的直径最少15厘米,作价200元不合理,怎么办?

法官可以到现场看一看,用尺量一下,做一个勘验笔录,亲眼看到的东西,比任何证据都可靠,所以,所以法庭调查的第五个顺序是勘验笔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大在立法时,考虑得是非常周密的,按照这个顺序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使案件事实逐渐浮出水面的。

如果颠倒了顺序,实质是什么呢,实质是法官思维的混乱。

在法庭调查阶段,有几个细节问题需要注意一下:

1、法庭调查前,主审法官要归纳调查重点,这也是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必须记录的的内容。

因为法庭调查重点这项内容在开庭审理之前,主审法官早就归纳出来了,为了在庭审中记录准确,可以事先找到主审法官,先把这项内容熟悉一下。

另外,法官在开庭审理一个案件之前,一般都有一个审理提纲,这个审理提纲,基本上反映了主审法官审理这个案件的思路,法庭调查的内容在审理提纲中也都有所反映,在开庭前,可以和主审法官联系,把这个提纲事先看一下,这对庭审记录会有很大帮助。

像审理提纲这些东西,是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自己使用的,书记员不主动要,法官一般不会主动把这些东西交给你,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要有主动性,和主审法官搞好关系。

2、上述五项程序内容中,除第一项外,都要进行质证,质证。

简而言之,就是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当庭对质、核实,从而确定证据的效力。

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质证时,应当围绕下列方面进行: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法官在组织质证时会引导当事人,将质证限定在这个范围内,以免走题。

质证是庭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庭调查,目的在于查清事实,对事实的确认依赖于证据,而证据是否被采纳,又取决于这项证据是否具备证据的三要素,那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如果证据具备了这三个要素,还有证据力大小的问题,确认证据是否具备证据的三要素,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是在质证阶段完成的,所以,质证是法庭调查的关键阶段,书记员必须全力以赴,不能有半点懈怠。

为了做好质证阶段的的笔录,首先必须牢牢记住:

质证是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来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质证时的发言与这些内容有关,必须如实地把它记录下来,千万不能丢记漏记;反过来讲,如果当事人在质证时的发言与这些内容无关,说明他的发言走题了,你就可以不记录。

其次,在事先要掌握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

在证据规则颁布之前,没有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有哪些证据,法庭是不知道的,证据都是在开庭时提交;证据规则颁布以后,实行了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必须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把证据交到法院,否则,法院不组织质证,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书记员都可以熟悉,各方当事人证据情况,对证据的名称、基本内容要有所了解,以便于庭审记录。

另外,有的案件证据非常多,这样的案件一般来讲,当事人都把证据分组编号,在记录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这个证据的名称,写几组第几号证据就行了,没有必要些证据的全称了。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3、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记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开庭前熟悉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

法庭辩论中,双方的辩论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起诉状和答辩状为基础的,在辩论阶段的记录中要掌握这样一个原则:

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已经有的内容可以简要记录,当事人发表的新的辩论意见应当详细记录。

刚才讲了,法庭辩论是有顺序的,先是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在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时,你可以把起诉状拿过来,扫一眼,你就清楚哪些内容在起诉状中已经讲过的,哪些内容是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的,从而决定你记录的祥略程度。

2、法庭辩论终结时,法官应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这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专门术语,叫做最后陈述,虽然它不一定有多重要,但毕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向法官说话的最后一次机会,也是庭审的一个必经程序,在庭审记录时,应当注意这个步骤不能丢。

3、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法官应当征询各方的意见,进行调解。

按照老的《民事诉讼法》,调解是一个必经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再把调解做为必经程序,但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仍然是倡导调解的,而且从社会效果看,调解结案的案件,没有上访告状,社会效果比较好,单是从法官自身的利益考虑,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不至于到你这儿缠诉,给自己少找很多麻烦。

所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一般都要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接下来,法官就要做调解工作。

对调解的过程,在记录时没有必要详细记录,但是,法官在庭上作了这项工作,应当在笔录上反映出来。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案件经合议后,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可以当庭宣判。

如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至此,整个庭审程序结束。

在这个程序中,书记员的工作相对来讲就简单多了,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很少,即使当庭宣判,笔录上也没有什么新的实质内容,都是在前面庭审过程中都涉及到的,相对来讲比较容易记录。

还有在庭审记录时,除法律之外的几个注意事项提醒大家注意一下

1、按规定着装。

开庭时要着审判服,佩戴徽章。

庭上的书记员和庭下的书记员是有区别的,庭下的书记员是一个自然人,你只代表你自己,在与职业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张扬个性,是穿夹克还是穿西服,悉听尊便。

而庭上的书记员,至少在着装上,是抹煞个性的,它讲究的是统一性,全国的法官,在开庭时,着装都是一样的。

2、禁着混合装。

有的书记员以为开庭是坐在桌子后面,下半截别人看不见,在开庭前把上身换成法院的服装,下身牛仔裤,这虽然是个细节问题,但影响书记员的形象,甚至对这个书记员的记录质量产生怀疑,因为庭审记录是讲究细节的,一个不注重细节的人,你怎么能当好书记员3、禁带首饰。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同胞平时爱戴个项链、戒指什么的,但在审判席上,性别特征是淡化的,不管是男是女,坐在审判席上,你的身份只是法官,只是书记员,这些表现性别特征的首饰,是禁止出现的。

男同志也应注意,个人的喜好之类的表现物也也是不能出现的。

开庭时胳膊上戴着一串儿佛珠,不严肃,法官依法办案,依的是国法,不是佛法,戴一串儿佛珠,什么意思?

你说这是我的信仰自由,这个没错。

可是信仰自由也要注意区分场合。

4、注意对法官问话时语言的转化。

法官在庭审时,应当用中性语言,禁用辩驳言辞。

法官的身份是居中裁判者,是解决纠纷的,不是争议一方当事人,这个地位决定了法官在庭审时要使用中性语言,避免与当事人和代理人发生争论。

有的法官,当然是个别的,在庭审中,找不准自己的位置,一会站在原告一边跟被告争论一番,一会站在被告一边,和原告争论一番,一会又站在普法者的角度,把双方当事人教训一番,结果,弄得庭审不伦不类。

法官不保持中立,就类似于足球比赛场上的裁判,吹着吹着哨,把哨扔了,下场帮一方踢球去了。

还有的法官因为语言不恰当,引起与当事人不必要的争端,时间长了,大家就会逐渐发现法官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什么样的法官你都可能遇到,假设大家在庭审中遇到刚才讲的这些情况,如果法官的讲话与案件无关,你就别往笔录上记,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问话,只是法官在讲话时语言不恰当,注意在记录时把它转化成中性语言。

上这些小的细节问题在庭审记录中大家也应当注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