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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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

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

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

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

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

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

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

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

(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

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

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培育关系有三种类型:

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

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和多重培育组。

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的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

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

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

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和多重培育处。

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

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

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

若C直接培育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

培育区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区、间接培育区。

直接培育区是指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区中培育出新的区域总监。

当区域总监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域总监时,B的直辖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

A与B形成直接培育区关系,A直接培育B;

若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区关系。

第十八条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

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

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

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

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

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

2.若B降级为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

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

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域总监级主管。

(一)主管A直接培育区域总监B,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区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区利益。

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区关系,直接培育区利益不再发放;

A与C的间接培育区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区利益;

2.若B降级为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域总监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

3.若B再次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区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区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区关系与直接培育区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区域总监A培育区域总监B,当A降级至区域总监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与B的培育区关系终止;

此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域总监,A对B的培育关系与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

第二十一条同步晋升(降级)的处理

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彼此建立培育组关系;

具有培育关系的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时,彼此仍建立培育关系。

第二十二条主管的管辖关系

同级的各档主管互不管辖;

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与其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和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

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组关系;

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组经理。

处经理管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处经理归属上级区域总监管辖,原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处关系;

当原处经理晋升区域总监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处经理。

区域总监管辖的处经理晋升为区域总监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原区域总监与其建立培育区关系。

第二十三条主管降级的处理

(一)组经理降级为业务系列、转系列或解约时,其直辖组人员回归其直接培育人;

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回归至原直接培育人的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

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二)处经理降级为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处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

(三)区域总监降级为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区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未经双方直接主管、直接培育人、直接推荐人及公司同意,各级主管与业务系列人员的组织归属、推荐关系、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委托报酬

第二十五条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以享受的委托报酬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业务员

业务主任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各档组经理

各档处经理

各档区域总监

组经理

高级组经理

资深组经理

佣金

展业津贴

新人津贴

潜力新人奖

推荐新人奖

伯乐奖

直辖组津贴

培育组津贴

培育组经理奖

绩优组经理奖

新主管特别津贴

处经理直辖津贴

责任津贴

培育处津贴

直辖区津贴

培育区津贴

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励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

(二)新人津贴

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当月起的12个月内,每月按其当月FYC计发新人津贴。

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不享受新人津贴。

签约时非业务员职级人员不享受新人津贴。

新人津贴=新人津贴类型×

新人品质系数

按照新人的年龄和学历,新人津贴分为新秀版、新锐版和新锐加强版三种类型新人津贴。

1.若新人年龄小于25岁,或大于40岁,享有新秀版新人津贴;

2.若新人年龄在25(含)-40(含)岁(分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在总公司规定的年龄区间内调整,但不得突破总公司规定的年龄上下限),经公司招募面谈以及综合测评后认为具备较高素质、尤其是具备主管潜质的新人,享有新锐版新人津贴;

3.若新人满足上述条件2,且学历大专(含)以上的,享有新锐加强版新人津贴,不再发放新锐版新人津贴。

签约时间

新人当月FYC

新秀版

新锐版

新锐加强版

城区

郊县

1-3月

5600(含)以上

2300

2100

2500

2800

2600

2800(含)-5600

1600

1500

1800

1700

2000

1400(含)-2800

1200

1000

1400

700(含)-1400

800

600

1300

1100

400(含)-700

500

400

700

900

4-6月

1500(含)以上

500(含)-1500

7-9月

800(含)以上

10-12月

1100(含)以上

每月10日(含)以前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当月。

每月10日以后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新人签约的次月。

(三)潜力新人奖

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达到以下条件,则在第9个月和第12个月时,公司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向该新人计发潜力新人奖。

月份

FYC(元)

累计直接推荐举绩人力

潜力新人奖(元)

第7-9月

1人

第10-12月

2人

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可享受潜力新人奖。

累计直接推荐的当期举绩人力是指新人签约后直接推荐的,在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举绩且在核发该奖项时留存的人力。

(四)推荐新人奖

新人签订代理合同的第1-12个月,每月按该新人当月FYC的一定比例,向其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新人入司时间

新人FYC区间

计发比例

第1-6月

3600(含)以上

12%

0-3600

10%

第7-12月

2700(含)以上

8%

0-2700

6%

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发生职级变动,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规定发放;

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推荐新人奖停发。

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其推荐人不享受推荐新人奖。

(五)伯乐奖

若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12个月的个人累计FYC达到3600元,且最近一次考核达到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或当前职级高于业务主任),则在第13个月向其直接推荐人发放1000元的伯乐奖。

在核发伯乐奖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不发放该奖励。

针对同一个新人,公司只发放一次伯乐奖。

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其推荐人不享受伯乐奖。

新人在签约结算日之后签约的,潜力新人奖、推荐新人奖和伯乐奖的计发起始月为次月,计发上述奖项时,新人签约自然月产生的FYC可累计到次月计算。

(六)展业津贴

按照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当月FYC一定比例计发。

展业津贴=当月FYC×

展业津贴比例×

业务品质系数

当月FYC(元)

展业津贴比例(%)

12Q(含)以上

12

14

8Q(含)-12Q

8

10

4Q(含)-8Q

6

2Q(含)-4Q

3

4

第二十七条各档组经理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的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直辖组当月FYC×

直辖组津贴比例×

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组FYC(元)

直辖组津贴比例

40000(含)以上

17%

18%

20000(含)-40000

15%

16%

10000(含)-20000

13%

14%

5000(含)-10000

11%

3000(含)-5000

9%

3000以下

5%

(五)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

主管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

直接培育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组津贴:

主管直接培育的组经理的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组津贴。

间接培育组津贴=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

间接培育组津贴比例

第1年

第2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组

间接培育组

4%

(六)绩优组经理奖

依各档组经理直辖组中当月举绩的人数(含本人),按下表发放绩优组经理奖。

直辖组当月举绩人数(含本人)

绩优组经理奖(元)

达到12人

达到8人

达到5人

300

(七)新主管特别津贴

当业务系列人员初次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12个月内,每月根据其直辖团队举绩人力核发新主管特别津贴。

直辖组当月举绩人力(含本人)

新主管特别津贴(元)

3人及以上

核发该项津贴时,主管本人上一季度须达成职级维持考核条件。

该项津贴与绩优组经理奖不重复获取,达到绩优组经理奖获取条件的,按绩优组经理奖标准发放。

(八)培育组经理奖

当主管的直辖组人员初次晋升为组经理时,按新组经理拟组建团队晋升前6个月FYC的12%向该主管发放培育组经理奖。

培育组经理奖在新组经理晋升后的6个月内按月平均发放,若培育人降级或转系列至业务系列,则该奖项停发,并不再恢复。

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在同步晋升情况下,该奖项发放给直接培育人。

第二十八条各档处经理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组经理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的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22%

7%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组经理

(七)处经理直辖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处当月达成的FYC计发处经理直辖津贴。

处经理直辖津贴=直辖处当月FYC×

处经理直辖津贴比例×

主管管理品质系数。

当月直辖处FYC(元)

处经理直辖津贴比例

处经理

高级处经理

资深处经理

300000(含)以上

4.50%

5.00%

5.50%

180000(含)-300000

3.50%

4.00%

120000(含)-180000

3.00%

60000(含)-120000

2.50%

30000(含)-60000

2.00%

30000以下

1.50%

(八)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

主管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

直接培育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处津贴:

主管直接培育的处经理直辖的组经理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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