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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保险的认识

对物流保险的认识

一、物流保险的引进:

从一个案例说起

黑龙江某制革厂于2007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2.9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

投保后,制革厂先后于2008年4月16日、19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武汉的销售部,共计2100件,价值34万元。

2008年8月16日,武汉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武汉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在本案例中:

主体——投保人:

黑龙江制革厂保险人:

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

客体——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内容: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投保财产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并且在此案例中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

黑龙江某制革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物流保险法律关系变更:

制革厂将保险产成品发往武汉的销售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终止:

变更保险地点未通知保险公司,使得保险合同无效。

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所发生的风险,如车险和货险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

因此,可以看出现代物流与传统的货运、货代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仅提供了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将提供其他服务,如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交货、分类以及包装等,更重要的是帮助客户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去策划他的物流。

现代物流的合约是一个对多个的关系,业务是一对一的关系,服务性质是多功能的,现代物流业务的特性与要求决定了它的责任与传统运输的风险有增无减。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孟于群先生认为,物流的成本较低,增值服务较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运营风险大。

现代物流商作为整个物流业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要对全过程负责,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大大超过了传统的运输商。

 

二、现代物流存在的风险

一般而言,现代物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

  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

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

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

  在JIT原则(课本P220)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

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

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

  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

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

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

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二)与分包商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传递性风险

  传递性风险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否通过分包协议把全部风险有效传递给分包商的风险。

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却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100元,差额部分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买单。

在这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分包环节造成的货损并没有过错,但依据合同不得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由于目前铁路、民航、邮政等公用企业对赔偿责任限额普遍规定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由公用企业部门分包时将面临着不能有效传递的风险。

  2.诈骗风险

  资质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诚实信用的个体户运输业者配载货物后,有时会发生因诈骗而致货物失踪的风险。

  

(三)与社会公众之间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1.环境污染风险

  第三方物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交通拥堵、机动车排放尾气、噪声等。

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需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风险

  运输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所属的物流企业承担。

  3.危险品泄漏风险

危险品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这一点值得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警惕。

三、物流保险的定义及背景

(一)物流保险的定义

我们要研究物流保险,就必须先要了解物流保险是什么。

要了解物流保险,就要先知道物流的概念。

关于物流,有这样的概述:

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或相关信息进行的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的计划、管理和实施的全过程。

物流保险,从宏观上来讲,就是一切与物流活动相关联的保险。

把这一概念与物流概念相结合,解剖可得出物流保险的真实概念:

物流保险即,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对财产,货物运输,机器损坏,车辆及其它运输工具安全,人身安全保证,雇员忠诚保证等等一系列与物流活动发生关联的保险内容,其中还包括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二)物流保险产生的背景

1、物流业的发展推进保险业的发展

现代物流业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给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服务,同时面对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人们也开始意识到物流过程中保险服务的重要性。

相对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保险的发展始终相对滞后,于是物流保险的发展日益成为人们研究的焦点。

2、物流保险目前的发展状况

其实早在1998年,一些保险界的有识之士就聚在一起商讨物流保险实施的可行性,并形成了舆论。

之后,社会各界呼唤物流保险的声音不断增加。

2002年3月,第一份专门的物流保险在人保手中诞生,时隔一年便告夭折。

2004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一款曾被人们认为“具有划时代意思的物流保险”——物流责任险,其结果也是少人问津。

综上所述,都不能还原物流保险以本来面目。

(三)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1、起源与发展

(1)萌芽

早在很早很早的时候,人来开始利用海洋,因为技术等的缘由,总是会损失很多,甚至货主为了货物,自己驾驭船舶,选择一同葬送,人财两空。

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大家都挺船长的,生存下来之后,大家共同分担责任。

(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上分摊原则。

)这个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2)雏形

从事海上贸易的船东或者货主,以船舶或者货物为抵押向当地的资金所有者借贷。

借贷的合同中规定,如果船安全到达,货主必须连本带利还人家(债权人)的钱。

当然,如果船损失了,货也都损失了,债权人视其损失程度,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借款。

(意思就是,还钱的事儿另算。

(3)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1347年意大利热亚那商人签发了一张保险单,承保“圣·克勒拉拉”号商船的一次行动。

但是这一张比较古老。

最具现代意义的是这一张。

1384年的比萨保险单。

当然,意大利的贡献不在于第一张诞生在这里,是因为意大利商人的保险单做法随着他们的足迹,遍布了整个欧洲各国。

(4)欧洲各国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海上保险立法

2、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1)1906年制定《海上保险法》

曼斯菲尔德爵士,英国皇家法院首席大法官,与他的精英团队结合国际惯例和自己的研究指定的。

长期以来,他对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直到现在《海上保险法》,仍是世界上最具有权威的一步海上保险法典。

(2)英国的劳合社

劳合社(Lloyd's),位于伦敦的英国劳合社总部大楼。

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

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劵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3)伦敦保险人协会

除了劳合社,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也很重要。

1824,英国议会通过法案,取消了“皇家贸易”、“伦敦”两家公司的专营权。

结果大批的保险公司进入海上保险市场。

1884,一些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伦敦成立了《伦敦保险人协会》。

伦敦保险人协会在海上保险条款的标准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所制定的海上保险条款在国际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海上保险条款的标准化作处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物流业提供的保险险种主要有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

财产保险是承保机器设备、厂房、仓储材料等固定资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

这两种保险都是针对物流过程中单个环节,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投保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这不仅给投保人造成诸多不便,也不利于承保物流经营人在物流中面对的整体风险。

于是便有了物流责任险,它是针对物流经营人在物流过程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提供的保险。

对于物流经营人和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尝试,如何开展物流责任险是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新问题。

四、物流保险的种类、基本特点和保险费用

(一)物流过程中涉及到货物保险种类

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

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

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

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三种类型。

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1)基本险

a平安险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注意事项:

上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对自然灾害的全部损失和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此外,对于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

b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承担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

a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的种类繁多,其中主要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生锈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和包装破裂险。

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b特殊附加险

①战争险

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如货物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都是负责的。

海运战争险在这一条里,多了一个"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其他战争险,没有这一条。

②罢工险

是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

对前边谈到的各种行动和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由保险公司赔偿。

c其他附加险

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等6种。

这六中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

(3)其他专门险别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险别

a冷藏险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冷藏机器(如冷藏车、冷藏集装箱和冷藏船上的制冷设备等)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败或损失,以及被保险的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腐败或损失予以赔偿。

b冷藏一切险

即在承保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基础上,还负责被保险鲜货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变质或损失。

c海运散装桐油险

桐油由于自身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污染、变质等损失,故需要提供不同于一般货保险的特殊保障。

为此,保险公司设立了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险别,包括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超过保险单规定免赔率的短少、渗漏损失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污染或变质损失,均予负责。

本险别可以单独投保。

d卖方利益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货物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货运险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仅在买方不支付该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时,才予赔偿。

另外,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方或买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1)陆运险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

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

保险公司除承担上述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以上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1)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物流保险的基本具体特点

1、投保门槛高

对于物流行业的保险,保险公司所出的险种其实并不少,有仓储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分陆上运输和海上运输)、装卸错误责任险、延时送达责任险等等,但很多保险业务员都根本不知道有这些险种,即使知道有的,也会告诉你保险公司现在不卖这些险种,偶而有卖的,价钱也非常高并且条款非常苛刻。

  

2、保险环节繁杂

  对于物流保险,保险公司往往把各个环节划分过细,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

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同时,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3、保险公司具有强势地位

  很多被保险人在投保物流险的时候,根本就没注意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一旦出了险,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这些条款来拒赔。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即便保险人在物流企业投保的时候做了明确说明,物流企业也很难有选择,因为这个险本身都很难买,而每家公司的条款都一样,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

所以,对于物流险种来说,保险公司可以说是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物流企业出了险以后,在赔偿的时候往往会比较被动。

  

4、易生纠纷

  对于物流企业来讲,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就是保险理赔了。

因为在投保的时候未能认真解读保险条款,或在出险后资料准备不齐,在理赔的时候很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

  

(三)物流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和赔偿的最高金额,即全损赔偿的限度。

在货物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与保险价值或可保价值相同。

保险费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是根据保险费率的大小计算出来的。

在实际级业务中,保险费率的高低受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动、经纪人佣金、以往赔付率等因素制约。

1、进口方面

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货物的CIF货值计算的,其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以FOB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b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CIF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根据各公司的不同商品确定,彼此有所不同。

被保险货物如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即按上述公司算出的保险金额核计赔款。

如发生整船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按对外支付的实际运费算出的保险金额核算赔款。

涉及共同海损的赔款,也按实际运费计算。

2、出口方面

出口货物的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加成10%计算(即发票金额的110%)。

加成的10%作为国外买方的费用和预期的利润。

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货物、不同时期的货物利润并不相同。

因此,如国外买方要求加保利润的成数超过10%时,也可考虑接受,但最多不得超过30%。

如果超过30%,应先取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对外确认。

出口货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CIF价格×110%(投保加成)

保险费=CIF价格×110%(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不同地区订出相应的保险费率,对在运输中容易丢失和损坏的货物,收费则高;反之,则较低。

五、物流保险对现代物流业的促进作用及发展前景

(1)物流保险对现代物流业的巨大促进作用

1、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

   

物流责任保险是广大物流企业迫切需要的一种综合责任保险,由于世界范围内对于“物流”活动缺乏统一定义,物流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缺乏承保物流企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所以国内外保险公司对于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都仍处于探索阶段。

中国人保公司适应我国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吸收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率先推出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为现代物流业的持续繁荣发展奠定了保险基础。

2、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

  

物流保险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服务环节,与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的主要物流服务内容相一致,覆盖了我国物流企业实现服务基本功能过程中因过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绝大部分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初步满足了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

3、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

  

过去,我国物流企业要想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必须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内容,分别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仓储保管人(受托人)责任险、货运代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险种,并按各险种分别确定保险责任限额,交纳保险费用。

不仅各险种衔接困难,难以覆盖主要业务责任风险,而且按各险种计算的保险责任限额较低,累计保险费用高昂,手续复杂。

物流保险的出台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

4、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拓展了物流保险市场

  中国人保公司在推出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的同时,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分别满足了物流货物所有人和物流服务企业的保险需求,丰富了自身的保险产品品种,拓展了物流保险市场,不仅扩大该公司的责任保险市场份额,而且会增加其保险费用收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总之,物流综合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的盲区和不合理之处。

因此,只有密切关注物流企业的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地完善和创新现有的物流综合保险条款,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二)物流保险的发展及前景

1.发展

我国物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物流保险较传统的货物财产保险体系而言更为合理,责任范围也扩大了。

但由于制度,险种设计等各方面的问题,使物流保险在市场上尚未被真正地认可。

(1)我国缺乏相关的配套物流法规,物流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从社会环境来看,现代物流政策和法规无疑是影响物流发展和降低现代物流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物流方面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像日本那样的独立的《物流法》,虽然与物流有关的各种政策和法规为数不少,但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还没有专门针对物流的统一的配套法规。

(2)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尚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物流公司大多数为中小型的物流公司,并且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来进行行政管理,也没有进行标准化的物流公司分类及信用评级体系。

随着物流市场范围的扩大,时间空间的延续,系统越来越复杂,物流风险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不仅可控性差、可认知性差,而且有些风险无法想象,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保风险使物流保险难以推广。

(3)物流保险险种单一,险种设计不合理

目前,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物流综合保险系列中有物流责任保险外,我国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为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的保险险种基本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3

(4)物流风险多样化,风险系数高

现代物流不仅为客户提供运输和仓储服务,还提供如配送、流通加工、保税、通关等增值服务,并为客户提供优化的物流系统设计等。

现代物流服务的多功能性使其操作过程复杂,环节繁多,控制难度大,风险亦随之增大。

全部物流活动的连贯性及中间货物承运人的不断变更性,导致整个物流过程控制难度加大。

2前景

(1)发展物流保险具备千载难逢的良好外部环境。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中央和地方均相继建立了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出台了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物流的繁荣,必将为保险企业提供发展物流保险的广阔空间。

(2)物流保险承保的广泛性。

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以向保险人投保(部分通过特约方式)。

(3)物流保险承保了物流企业的主要风险,为物流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

如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共同海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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