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888372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417.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7页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docx

法规精讲讲义第一章

2019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课程讲义

考情预测

章节分布

2019预估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31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9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2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5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8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7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8

备考建议

1、紧扣历年考点,重复率非常高

2、关注建材最新变化

3、掌握答题技巧

4、理解的基础上多度重点知识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概念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法)

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两高或国际组织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主席令公布

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

省、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州建筑条例》

人大常委会公布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细则)

公务员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省、设区市政府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长或市长令

注意:

设区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法的效力等级

1、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至上宪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2、法的横向效力等级

同一机关制订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也不按特别,

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订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总结:

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室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

禁止代理: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

一般代理无法定资格要求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除非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事项、权限、期间及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持有本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的等证明文件

本人有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效果:

对本人有效,本人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种类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

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为核心权能)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国有(城市市区土地)、集体所有(一般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享有咱有、使用、收益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标、地上或者地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

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但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且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

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

依法律规定办理

地役权(约定)

指为了使用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应采用书面合同订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变动:

地役权与不动产要同时转移一人

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外1:

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2: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

可以不作所有权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

例外: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

自交付时生效。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建设工程常见的债

施工合同债(施工与付款)

买卖合同债: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供货预付款)

侵权之债:

噪音、废水污染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概念—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客体: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知识产权的类型比较】

保护对象

保护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文字、建筑、作品、软件

自然人死后50年:

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专利权

发明创造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商标权

服务、

商品商标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12+6月)

种类

形式

著作权归属

单位作品

单位意志创作作品,如招标、投标文件

单位

职务作品(内部)

未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设计师与设计图纸

一般由作者享有(2年内未经单位统一不得许科第三人使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特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委托作品(外部)

接受单位唯有创作的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

按合同约定;

合同无约定时推定为受托人

注意:

先处理外部关系,再处理内部关系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三保:

人保:

保证合同

物保: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

钱保:

定金合同

注意: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保证合同—书面(保证人与债权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

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

约定不明—连带保证

保证人资格—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3种)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可以

保证责任

1、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约定不明—全部范围担保

2、保证期间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按约定

3、保证期间合同变更

债务人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变更,保证继续有效;

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函属于保证,支票,汇票属于质押)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书。

工程款支付担保:

银行保函。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供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担保。

抵押—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抵押财产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发过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

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不动产)的,登记为生效设立,其余(动产)为合同生效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转让已登记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不得单独转让。

 

质权

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对象:

动产质押(动产)和权利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

注意:

无房产证。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适用: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维修等

注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开工前,发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办理

投保人:

发包人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请的建筑师、工程师等。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受工程。

以先发生为准

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供货才能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受工程。

以先发生为准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段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对旧机械设备不负责考核期和维修期不承担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鼓励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法定非强制性,属于商业保险)

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法定强制险,属于社会保险)

1Z30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形式

纳税人

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级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

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部门183天的个人。

(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第

(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

(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

5%至35%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减免税优惠

1、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纳税扣缴和申报

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一句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销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废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四)税率

16%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10%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6%

销售服务(除以上服务)、无形资产

0

(1)出口货物

(2)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四、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复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谁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使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使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三)税收减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五。

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

纳税人: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适用税

1、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额单位和个人

2、纳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预制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3、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