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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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建设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

4、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

5、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6、不准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检验检测单位;

7、不准在公务活动或业务交往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8、不准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种宴请;

9、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相关单位“吃、拿、卡、要”。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

站内监督电话:

2844770

建委监督电话:

2692753

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

为了使你们尽快熟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告知书中列明了监督程序、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等内容,希望认真阅读,并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你们应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同时与我站保持密切联系。

一、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8、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建委业务办理中心相关窗口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办理完毕后,我站将接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并根据工程所在区域和工程性质把监督任务分配到各监督科。

2、监督科收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三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工程相关信息,确定监督告知时间。

3、监督科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参加人员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

监督人员了解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情况,返还一份《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并送达本《监督告知书》。

4、监督科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工作流程见附录一),以下内容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科:

分部

事项

参加单位

基槽(坑)、桩孔验收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桩基工程验收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桩基检测、施工单位

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

基础钢筋隐蔽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基础分部验收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柱、梁、板钢筋隐蔽验收

钢结构制作安装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

电气工程隐蔽验收

水卫、暖通、空调隐蔽验收

装饰工程隐蔽验收

幕墙隐蔽验收

节能保温工程验收

◆塔吊安装、拆卸

监理、施工单位

◆人货电梯安装、拆卸

高大模板浇注

竣工验收

竣工初验

★●竣工质量验收

其他

质量事故处理会议

有关单位和专家

重要施工方案审查

专家论证会等

注:

①结构、竣工验收(表中标●处)为书面通知,应填写《质量验收通知单》(附录七),在要求的时间送至监督科,其余的事项,可以口头(电话或短信)告知;

②竣工验收(表中标★处)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监督科,塔吊安装、拆卸,人货电梯安装、拆卸(表中标◆处)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督科,其余为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5、监督科随机巡查,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状况,并跟踪各类监督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

6、监督科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监督报告》。

三、监督内容

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或进行质量安全把关,更不是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与否的评价,而是为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查处违法违章,目的是确保企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具体监督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行为监督: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内容包括:

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从业资格、工作质量等。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二。

2、实体监督: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通过检查施工作业面和工程的关键部位,核查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监督要点见附录三,建筑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要点见附录四。

3、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并监督事故处理过程。

四、监督形式

1、实行集体监督制度

在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二人并佩带执法证。

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2、实行以巡查为主的监督方法

实行以巡查监督为主、验收监督为辅的监督形式。

监督人员在前往拟进行巡查监督的项目现场时,才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巡查。

监督巡查频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前次监督检查情况等确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基础施工阶段的巡查不少于一次,有地下室的工程,巡查次数不少于地下层数,结构施工阶段每六层巡查不少于一次。

(2)桩基、幕墙、钢结构、轻钢结构及网架等专业分部(项)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

(3)装饰装修、节能保温施工和设备安装阶段巡查不少于一次;

(4)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检查间隔不大于40天;

3、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制度

我站将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水平较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告知书的第六部分,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4、专项治理

我站将根据需要,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治理,出台治理措施,监督治理效果。

五、监督方法

1、巡查监督按本告知书的规定进行。

2、验收监督是在各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安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的初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要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督科,并将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机构的质量评估报告交监督科审查,监督人员对验收过程采取事中、事后方式进行监督,并告知后续工作的注意事项。

竣工初验是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设备调试的重要验收,监理和施工单位应重视初验整改工作,必须将初验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监督机构将此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

竣工验收将作为程序性验收,对竣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3、对施工现场塔机、人货电梯、爬架等实行安装、拆卸告知、检测检验、联合验收和使用登记等制度。

4、参加重要的技术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5、为考核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掌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我站实行站(科)监督督查和廉政回访制度,本站各级领导将不定期到工地巡查回访,以了解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动态,并听取建设各方对监督工作的意见。

六、监督措施

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当发现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在验收监督中,监督人员发现下列情况时,宣布验收无效,有关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

(1)验收条件不具备,工程量未完或者有关单位未进行自检等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2)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3)验收组成员缺席,或是验收人员不具备资格;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质量缺陷且未进行处理的;

(5)参加验收各方主体不能形成统一验收结论;

(6)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符;

(7)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责令改正;

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安全缺陷,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时,监督人员现场签发《监督意见书》,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有关单位必须根据《监督意见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将《整改报告》送交本工程的监督科,监督科将对整改内容予以核实。

3、停工整改

当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工程实物质量已形成严重缺陷,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我站将责令停工或部分停工,限期整改。

站长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抄报市建委。

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复工申请》送交监督科,经核实认可后,由站长签发《复工通知书》。

4、不良行为记录

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下列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时,我站将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记录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体给予公示。

(1)质量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

(2)造成工程实体质量永久性缺陷或重要结构构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3)未能对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按期整改完毕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4)对已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工程;

(5)发生伤亡事故的;

(6)文明创建工作不力,信访工作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行政处罚建议

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且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我站将有关文件、资料,上报市建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七、特别提示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抓好施工过程控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完成必要的检测工作,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2、住宅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建设[2006]339号),从设计、施工两个环节入手,落实《导则》中的相关技术措施,积极预防开裂、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

3、住宅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合质监[2007]01号)的要求,在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施分户验收,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查验收表》,并且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

4、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合质监[2007]01号)的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完成必要的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板钢筋数量、保护层厚度、板厚等,检测数量建议与相应检验批划分一致,检测结果作为《监理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

5、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和《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07]8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监理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应与工程相适应,且专业配备齐全,在施工各阶段不得少于3人。

监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

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施工现场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项目应保证一名专职安全员和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1至5万平方米以内至少各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各3人。

7、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1小时内报告我站。

工程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要求,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以下工程: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我市对建筑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的准入、安拆、使用等环节实行以下监管制度:

(1)注册登记制度;

(2)限用报废制度;

(3)资质(格)公示制度;

(4)安拆告知制度;

(5)使用检测制度;

(6)联合验收制度;

(7)使用登记制度。

具体参见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7]23号)文件。

附录一: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附录二:

质量安全行为监督要点

附录三:

竣工验收前常见问题监督要点

附录四:

建筑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要点

附录五:

合肥市建筑行业“三创”要求

附录六:

竣工验收流程

附录七:

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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