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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程序内容学习要点

招标采购程序内容

【要点1】必须招标的范围与规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的从两个角度确定:

(1)项目性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资金来源——使用国有资金。

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要点2】采购方式及使用适用条件

常用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见表1.1。

 

表1.1招标采购方式

序号

采购方式

主要做法

适用条件

1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

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审批、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二)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选择适用。

(三)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满足以下条件,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可选择适用

3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邀请特定的谈判对象,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或依法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询价采购

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一次性询价确定签约人

采购标的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依法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6

其他

采购人依法确定。

采购人依法选择使用。

 

【要点3】招标采购组织方式

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及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两种,见表1-2

表1.2招标采购组织方式

序号

组织方式

主要做法

适用条件

1

自行

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自行招标。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由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以外项目可选择。

2

委托

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人委托专业招标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一)依法招标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视需要选择采用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他项目可选择采用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委托招标机构

 

【要点4】招标采购组织程序

表1.3招标组织程序

序号

工作名称

主要内容

1

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编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的媒介如《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概况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注明“参照”,并在其后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除现金外,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按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文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4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

现场踏勘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6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8

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0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产生。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主动回避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有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国务院对特别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1

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

异议和投诉处理

(一)异议与处理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不含异议答复期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针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提出的投诉,应当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3

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完成期限、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具备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招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14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不得违法直接指定分包人;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5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6

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7

招标情况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必要时,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要点5】竞争谈判组织程序与要求

表1.4竞争性谈判

序号

工作名称

主要内容

1

成立谈判小组

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中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人从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

2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邀请书

4

提供谈判文件

向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5

谈判申请

被邀请谈判的供应商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申请文件

6

谈判

谈判小组逐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7

最终报价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8

出具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

谈判小组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等

9

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须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必将结果告知所有被邀请的供应商

10

合同签订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11

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完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备案。

【要点6】询价采购程序与要求

表1-5

序号

基本程序

工作要求

1

成立询价小组

政府采购项目,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中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人从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

2

制定询价通知书

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询价内容、程序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4

发出询价通知书

向邀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

5

报价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6

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须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必将结果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7

合同签订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8

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完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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