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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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事局

文    号:

沪人[1999]83号

发布日期:

1999-7-20

执行日期:

1999-7-20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主送论文或论著;

  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2寸证件照一张;

  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个人申报材料须经单位进行核实,出具有关证明并附上申报人业务考绩档案及个人信息上报软盘,方可按规定送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

如有必要,个人申报材料也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然后送申报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报服务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分类汇总后,送相应的评审(审定)委员会。

对于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服务机构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由市职改办通过申报服务机构以及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不能评定的专业,经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市或中央单位评定。

外省市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本市评定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初级

  

(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卫生。

  

(二)实行只聘不评(只聘不评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认定。

下同。

)的系列: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中级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工程(除国家实行相应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外)、农业、民用航空。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船舶、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

  2、本市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

  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

  三、高级

  

(一)实行职称(资格)评审的系列:

  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民用航空、船舶。

  

(二)实行职称(资格)审定的系列和专业:

  图书资料、艺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新闻、出版、体育教练、播音、工艺美术、律师、公证、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

  (三)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和专业:

  文学创作。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只聘不评。

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均可开展只聘不评的试点工作。

  四、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队伍发展的实际,本市将及时调整系列分类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上海市高评(审)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评办),承担本市高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评审和审定工作的指导,对评审和审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和审定质量进行检查。

市高评办设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具有专业可比性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 对于职业性、经验性、技艺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系列和专业,参照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制订明确的审定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注重创新创造能力。

  第五条 市高评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在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或审定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六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或审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

每个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专家库中,具有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

组建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七条 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专家库应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如需调整部门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市高评办组织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高评(审)委。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执行高评(审)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在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

其中,只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权的高评(审)委学科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1/2以上。

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高评(审)委执行委员担任。

  为了保证评审和审定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高评(审)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第九条 高评(审)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应事先向市高评办报告评审或审定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花名册,经审核后,方可召开评审或审定会议。

  第十条 高评(审)委学科组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审)议。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或审定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审)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高评(审)委必须有3/4以上人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或审定。

高评(审)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审定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

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

  高评(审)委的评审或审定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高评(审)委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二条 高评(审)委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高评办,经市高评办审核批复后,将评审或审定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并下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或审定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实行评聘分离、分类分级管理后,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审定不需再经中评委(推荐小组)推荐。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资格评审和审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便社会监督,高评(审)委评审应在市高评办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申报和评审、审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学科组与高评(审)委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审定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科组或高评(审)委在评议、评审、审定高评(审)委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对违反纪律的高评(审)委成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对违反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或审定的高评(审)委,视情处理,直至取消评审权。

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等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进行评审。

  第三条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照专业,在实施评审的系列中,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委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就在全市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四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2/3以上。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1/2以上。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须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五条 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市职改办备案,区工程中评委直接由市职改办审批。

备案材料应包括:

组建专家库批复、评审权限及专业范围。

  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其间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建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的批准机关组织在主任委员专家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评委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中评委(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2/3以上)。

  在各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1/2以上)组成执行学科组,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中评委的执行委员担任。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中评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第七条 中评委应事先向其审批机关汇报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的花名册,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审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议。

  第八条 中评委学科组应按照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重点对申报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是否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进行认真评议。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九条 中评委必须有3/4以上的执行评委出席才能进行评审。

中评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申报对象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

  中评委的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主任委员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条 中评委应及时向其批准机关汇报评审结果,经审核后,采用批复的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应及时更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并于每年6月前凭批复和更新后的数据库(附软盘)到市职改办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在评议、评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评审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委会,视情处理,直至取消评审权。

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现就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部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系列的考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国家考试和本市考试两大类。

  国家考试的系列和专业有:

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船舶、计算机软件、国际商务。

  本市考试的系列暂设:

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相应系列的同级评委会即自行撤销。

  三、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统一组织与管理,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市职改办负责制定报考条件,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等项工作,并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具体的考务工作,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科目的拟定、考试大纲的编写以及试题库的建立,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考前培训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采用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等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取消其资格并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在题库保管及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中须严防泄密,对泄密者和严重失职而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者,将严肃处理。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现就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市各系列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由市职改主管部门统一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要根据系列的最高职务档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

  各单位制订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部委办,区县局)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四、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虽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对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在首次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本市职称计算和应用能力考试;

  7、其它必要的条件。

  五、聘任程序

  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由行政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聘任小组(对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或专业,须组建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或艺术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4、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样表附后);

  5、公布聘任结果,颁发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书》。

  六、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

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需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七、岗位聘约的签订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终止聘约的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条件。

聘约为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各个专业不同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

一般在一至三年之间,也可根据课题、项目的周期聘任。

聘期一般不超过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约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制度,制定各具特色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聘后考核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可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应在单位内公开。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结果须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

考核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的,可以短期聘任或高职低聘,但应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改进;不合格的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考核结果不合格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意见适用于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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