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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研究

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研究

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行业主要为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及表面处理业、含铅蓄电池业、金属废料回收利用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涉重金属污染项目排放污染物中的重金属具有累积效应,排入环境进入生物链社会危害大,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从把好环评关和验收关着手,以保障各类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环境安全,落实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环境影响,加强涉重金属污染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9.1按行业类别细化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9.1.1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应注重生态保护、强化尾矿和废水治理

1、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法规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相关要求,严禁在禁止采矿区域内进行有色金属矿采选;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3、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及污染治理措施

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应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原则。

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采用先进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处理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推广选矿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和坚持选矿废水循利用原则。

开发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推广共、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研究推广含氰、含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

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防止污染矿山下游水体,确保环境和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通过对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及有价元素的回收、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利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等对选矿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有色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须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尾矿库服务期满后,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9.1.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分级审批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要求,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初审。

9.1.3金属制品业及表面处理业,贯彻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的要求,以整治电镀类企业(包括电镀生产企业和企业内电镀车间)环境污染和整合社会资源为目标,以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布点。

凡新、扩、改、迁建的专业电镀项目全部进入统一定点的电镀工业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

现有专业电镀企业和必须配套建设电镀工艺生产线的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一定规模,选址合理,并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专业电镀企业,逐步清理、调整进入定点电镀工业基地。

电镀基地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审批,进入电镀基地的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鼓励研究、引进、推广无毒、低排放新电镀技术,积极推进企业进行电镀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工艺改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全行业节能、降耗、减污。

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电镀废水处理新工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须达60%以上。

基地实施集中供热、集中治污、集中控制。

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处理厂,第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内达标排放后送到基地废水处理厂统一进行深度处理。

加强电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电镀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所有电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必须送有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9.1.4皮革及其制品业,做好鞣革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的要求,新、扩建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序的制革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

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鞣革项目符合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

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所属市环保部门审批。

根据《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6]38号)的相关要求,制革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

推广“低盐保存、循环用盐”,“冷冻贮藏、直接加工”,“低硫脱毛、保毛脱毛”,“高效浸灰、低氨氮脱灰”,“无盐浸酸、高PH鞣制”,“低铬高吸收、无铬鞣制”,“高效加脂、减少排放”等生产技术和工艺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

加强浸灰、铬鞣工序的废液循环利用,尽量用经二级生化处理的水替代新鲜水,用于生产、厂区环境保洁及其他对用水水质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按“总量控制、集中处理、统一监管”的要求,对地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布局。

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处理厂,第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内达标排放后送到基地废水处理厂统一进行深度处理。

推广先进的废水治理工艺,提倡制革废水分类处理,含铬废水在进行综合废水处理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处理除铬。

制革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理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未回收综合利用的蓝湿皮边角料和氢氧化铬渣(铬泥)属于危险废物,需按危险废物处置。

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按危险废物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9.1.5含铅蓄电池业,落实无组织排放监管制度

根据《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规定,含铅蓄电池工业建设项目属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范围。

根据《清洁生产标准铅蓄电池工业》(HJ447-2008)要求,须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开发和推广高容量密封性免维护铅蓄电池、卷绕电池、水平电池等,限制开口式铅蓄电池;推广自动化正负极活性物料搅拌,采用连铸辊式和网式板栅等先进技术和重力浇注式板栅等技术。

铅熔化炉采取温控措施,配置吸风装置,使操作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采用硫酸雾物理捕捉器,逆流方式洗涤,碱液吸收等方法处理硫酸雾,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5%。

配置高效除尘器,除尘(铅尘)效率须达到98%以上。

根据《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GB11659-1989)规定,铅蓄电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卫生防护距离内应严禁建设居民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现有环境敏感点必须搬迁。

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废水处理新工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须达60%以上。

加强含铅蓄电池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废水处理污泥和所有铅尘等危险废物必须送有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要求布置厂房和设置相应的措施保护工人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

9.1.6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业,强化危险废物持证单位项目“三同时”监管

重点是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涉及到的行业有电镀污泥回收、废旧家电拆解涉重金属企业、废旧电池拆解回收等。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的要求,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产业化为原则,全面系统分析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现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从合理布局建设规模化运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入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我省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在充分综合利用的基础上,跨行政区域规划布点建设我省危险废物和废旧电子电器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实现危险废物和废旧电子电器的资源化、无害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要综合利用、安全填埋和焚烧相结合。

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优先采用先进的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不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产生状况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集中的安全填埋场或焚烧处理设施。

废旧电子电器污染控制要从源头开始,在电子电器制造业大力开展绿色生产和绿色产品工程,逐步扩大“环保标志”、“绿色产品”标志等产品的种类和产量比例。

从废旧电子电器中回收有用资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明确规定电子电器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有回收和处理的责任。

全省还要建立满足需要的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点。

有条件的企业必须自建回收网络和处理处置基地;不能自行回收和处理处置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付费给专业公司回收和处理。

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场所,防止废旧电子电器污染环境,全省规划建设的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和污染防治项目共8个。

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技术起点要高,选址要符合要求,收集、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全过程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环保与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严禁采用小型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

坚决淘汰各种简易焚烧炉和其他各类排放不达标的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按照“三位一体”处置中心模式进行设计和建设。

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首先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能焚烧的有机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采取焚烧处理;对不能焚烧处理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残渣等,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配置含汞、镉、铅、镍等废电池及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全处理处置严控废物。

9.1.7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涉及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化学工业中的产品可以分为通用化工产品和精细化工产品两大类。

前者指生产过程中化工技术要求高、产量大、应用范围广泛的大宗化学品,例如石油化工中的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及合成纤维三大合成材料,无机化工产品中的三酸两碱、合成氨等。

后者则是与之相对的合成工艺步骤多、反应复杂、产量小、多品种、具有特定应用性能的精细化学品,例如各种试剂和高纯物,精细无机盐,催化剂和各种助剂、涂料,医药和功能高分子等。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的要求,化工(含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

精细化工基地产业转移过程,应根据《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保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总量控制、集中处理、统一监管”的原则,对基地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布局。

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处理厂统一进行处理,并提高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以严格环保准入为原则,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作为山区及东西两翼承接产业转移为前提条件,确保产业转移不带来污染转移。

9.2涉重金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根据各涉重污染项目行业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的不同特点,通过现场检查和审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并根据不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要求,对涉重污染项目提出水、气、渣等污染物治理技术、排放标准和运行稳定率的高标准要求。

提倡推广国内外更为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治理技术,从污染物产生的源头抓起,提高中水回用率,提倡危险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降低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对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涉重金属企业应严格按规范要求,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进行处理达标后,才能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的深化处理。

各工序(段)和污水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验收过程中应针对以上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和转移联单及“三同时”管理制度、企业环保安全规章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等高度重视和仔细审核。

9.2.1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的要求,矿山采选验收调查运行工况可按其行业特征执行,在工程正常运行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矿山采选业应从工程调查、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生态影响调查、污染影响调查、社会环境影响调查、清洁生产调查、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环境管理状况调查及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调查、公众意见调查等方面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变化情况、对环评批复的执行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情况。

对厂区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纳污水体)、敏感目标噪声以及固体废物堆场(尾矿库)周围土壤、植被、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评价。

若对环境质量或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则应重点叙述影响原因并提出补救措施。

9.2.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404—2007)的要求,对有色金属冶炼工艺、烟气治理、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废渣及危险废物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进行全面监测分析。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应满足75%以上的要求,应将废气、废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与验收技术方案(环评批复要求)中确定的标准进行比较评价,若污染物出现超标,应分别给出超标倍数和超标率,并分析超标原因。

应将废气、废水、厂界噪声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效率监测结果与国家(地方)标准、工程设计值进行比较,若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详细评价。

应以实测结果计算总量控制污染指标、单位产品排污量,评价满足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值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结论。

应关注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对厂区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纳污水体)、敏感目标噪声以及固体废物堆场周围土壤、植被、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评价。

若对环境质量或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则应重点叙述影响原因。

应重点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中提到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和措施落实情况。

9.2.3其他涉重金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金属制品业及表面处理业、含铅蓄电池业、金属废料回收利用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均尚未出台行业验收技术规范。

应遵循参照各类工业污染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原则,以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产生的特征监测分析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情况。

通过对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现场检查以及环境管理检查,全面评价项目是否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行业规范要求和日常环境监管要求。

应逐步完善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9.3逐步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的建设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提出探索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和场地污染状况(尾矿库)的风险评估制度的方案。

9.3.1试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在建设、生产过程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与环境影响评价不一致情形的应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提出相应措施。

在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非常紧迫。

在涉重金属行业选择含铅蓄电池生产等典型行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试点,研究探索重点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与方法,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制定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和评价指标,促进后评价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逐渐推广到其他行业。

对于重点规划单元内涉及重金属企业进行全面环境影响后评价,通过科学评估找出涉重金属企业关键环境影响因素和治理不足。

9.3.2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探讨研究建立风险评估制度的。

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场地污染状况(尾矿库)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当的已建项目,应当进行结构调整或搬迁。

涉重金属企业都应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对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并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环境监察等相关部门应针对本辖区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源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所有排查中发现的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已建项目或风险源单位,都必须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限期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将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

9.3.3强化对上市公司环境管理和后评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建立涉重金属上市企业后评估制度,相关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后评估,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避免对周边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重有色金属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生产企业,应根据行业性质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情况,明确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有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指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产生,评估重金属污染物处理工艺及排放情况。

严格环境管理,建立定期环境监测制度,按要求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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