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经典建筑重点工程界定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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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限高层经典建筑重点工程界定标准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合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构造抗震超限界定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层建筑工程为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如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
m)高层钢筋混凝土构造建筑。
表4.1高层钢筋混凝土构造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构造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原则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
130
12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
110
100
剪力墙
所有落地剪力墙
140
120
某些框支-剪力墙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某些框支剪力墙和采用厚板转换框支剪力墙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剪力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筒中筒
165
140
板柱-剪力墙
80
70
注:
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异型柱框架-剪力墙.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倾覆力矩不不大于构造底部总倾覆力矩30%。
3、当构造高层某些具备第五条第2款中第
(1)~(5)项不规则状况之一且具备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状况之一者(某些框支构造指框支层以上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85%。
4、若为错层构造,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90%。
5、若为Ⅳ类场地构造,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80%。
6、房屋高度从构造嵌固层算起。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
m)高层钢构造建筑。
表4.2高层钢构造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构造类型
高度
框架
11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框架
300
注:
1、当构造高层某些具备第五条第2款中第
(1)~(5)项不规则状况之一且具备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状况之一者(某些框支构造指框支层以上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85%。
2、若为Ⅳ类场地构造,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80%。
3、房屋高度从构造嵌固层算起。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
m)高层混合构造建筑。
表4.3高层混合构造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构造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原则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双重体系
185
160
单重体系
14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某些框支剪力墙
14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210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280
230
注:
1、当构造高层某些具备第五条第2款中第
(1)~(5)项不规则状况之一且具备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状况之一者(某些框支构造指框支层以上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85%。
2、若为Ⅳ类场地构造,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80%。
3、房屋高度从构造嵌固层算起。
4、双重体系指钢框架所承担基底或楼层剪力不不大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10%以上,不满足此规定期为单重体系。
第五条房屋规则性超限界定
1、具备下列不规则状况之一高层建筑:
(1)当楼层扭转偏大时。
当不满足下列状况之一时,属于楼层扭转偏大:
A、当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不不大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不大于该楼层平均值1.5倍。
B、当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不大于该楼层平均值1.6倍。
C、B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构造、裙房以上超过1/3楼层不不大于1.4倍。
表5.1
构造体系
框架
1/137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1/
筒中筒、剪力墙
1/2500
除框架构造外转换层
1/2500
(2)构造扭转为主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不大于0.9;B级高度建筑构造、复杂高层建筑构造、混合构造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不不大于0.85。
(3)构造平面凹进或凸出一侧尺寸,不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40%;或构造平面中部两侧收进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50%。
(4)角部重叠构造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不大于较小某些楼面面积20%。
(5)楼板有效宽度不大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40%,或开洞面积不不大于该层楼面面积35%。
(6)楼板开洞后每一边净宽不大于2m。
(7)楼层侧向刚度不大于相邻上层5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70%;转换层设立在不不大于2层时,其楼层侧向刚度不大于相邻上部楼层6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70%。
(8)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质心偏心距不不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9)抗侧力构造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大于相邻上一层65%。
(10)底部大空间为1、2层时,转换层上、下层构造等效剪切刚度比不不大于2;底部大空间层数不不大于2时,转换层上、下层构造等效剪切刚度比不不大于1.3。
(11)异形柱错层构造。
(12)短肢剪力墙承受倾覆力矩不不大于构造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60%。
(13)屋顶塔楼构造面积不大于屋顶层构造面积1/3,且屋顶塔楼高度超过房屋高度限值20%。
注:
构造面积为抗侧力构造范畴内房屋面积。
(14)构造同步具备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3种及3种以上。
(15)原则设防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7层,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
(16)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厚板转换构造。
(17)属于下列状况之一复杂连接:
A、各某些层数、刚度、布置不同错层。
B、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振动周期相差超过25%构造。
2、具备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不规则状况高层建筑:
(1)考虑偶尔偏心楼层竖向构件最大水平位移,不不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1.2倍;相邻层偏心率不不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不不大于边长15%。
(2)构造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不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35%。
(3)角部重叠构造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不大于较小某些楼板面积25%。
(4)构造平面突出某些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2倍。
(5)楼板不持续属于下列状况之一时(A~D不叠加):
A、楼板有效宽度不大于该方向典型宽度50%。
B、楼板开洞面积不不大于30%。
C、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净宽不大于5m。
D、错层不不大于梁高。
(6)刚度或尺寸突变属于下列状况之一时(A~E不叠加):
A、框架构造楼层侧向刚度不大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80%。
B、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构造,楼层侧向刚度不大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90%;楼层层高不不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该楼层侧向刚度不大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1.1倍;底层侧向刚度不大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1.5倍。
C、上部楼层收进部位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不不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水平尺寸(任一方向)不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0.75倍。
D、竖向构件位置缩进25%或水平外挑不不大于10%和4m。
E、多塔。
(7)层间受剪承载力不大于相邻上一楼层80%。
(8)上下墙、柱支撑不持续,包括加强层、连体类等。
(9)局部穿层柱、斜柱、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
已计入
(1)~(8)项除外。
(10)构造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备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中两种类型者。
(11)仅先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建筑。
第六条其她高层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24m单跨框架构造。
2、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构造高层规程暂未列入其她高层建筑构造,特殊形式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构造,特大跨度连体构造等。
3、超限大跨空间构造:
屋盖跨度不不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不不大于40m或单向长度不不大于300m,屋盖构造形式超过惯用空间构造形式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4、巨型构造高层建筑。
5、采用新构造体系,新材料或新抗震技术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