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及备案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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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及备案表Word文档格式.docx

纳税人申请备案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中签字受理,将一份退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征管软件中录入相关备案信息,并另一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连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备案登记工作完成,纳税人自备案事项所属年度起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备案工作应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当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31日。

超过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备案。

第七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按项目收入额分摊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中,详细登记备案类减免税的执行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征管软件中能够满足查询和统计需要的,也可以软件内容代替台账),建立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每年应对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备案;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六)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按项目收入额分摊期间费用。

对涉及行业、产业、产品的优惠政策,征纳双方在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等方面存在争议时,纳税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认可有效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程序制作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恢复征税的时间和依据,按规定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违反征管法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分别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2008年已备案享受备案类优惠政策的,不需再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2008年尚未备案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2009年已备案享受备案类优惠政策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附件:

1.《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2.《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3.《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4.《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5.《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7.《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8.《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9.《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0.《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1.《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3.《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4.《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3月19日印发

打字:

于沁舒校对:

所得税管理处杨建新

附件1:

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备案项目所属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全称

地址

经济性质

行业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必附资料

1、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凭证(复印件);

2、被投资方开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证明资料。

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和依据: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经办人员:

年月日

(请仔细阅读以下文件后,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文件末尾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声明: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我们认为我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名称)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

我们提供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完整的。

签(章):

附件2:

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

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

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3.蚕茧初加工。

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

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2.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

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

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第类,第条,第款内容。

我单位从事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已按规定单独计算所得。

签(章):

附件3:

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1、有关部门批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减免幅度

口免征口减半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港口码头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

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机场民用机场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

上铁路建设项目

4铁路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

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公路公路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6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7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

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8电力

核电站新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经阅读以上文件规定,与我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对照,我们认为我单位(项目名称)符合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4:

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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