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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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大体导向,增进学生全面进展。
依法治校,标准办学。
切近经济,切近社会,主动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效劳。
第七条进展定位:
立足郑州,面向河南。
主动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效劳。
重点面向商贸、物流、财务、金融、信息、房地产等现代效劳业和制造业。
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构建以经济学、治理学为骨干的,工学、文学和艺术学和谐进展的学科结构。
不断优化师资队伍,注重内涵进展,凝练办学特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慢慢把郑州财经学院建成具有地址特色、符合区域经济建设需要、在全国有必然知名度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培育目标:
以培育人材为中心,培育面向生产效劳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斗胆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有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养应用型本科人材。
第四章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全日制一般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稳固在8000人之内,到2018年,全日制一般高等教育本科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
以后依照社会进展需要,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生修业期满,依照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对同意职业技术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院的大体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
依照区域经济社会进展,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
第五章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以适应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为大体原那么,优化资源配置,以治理学、经济学为主,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和谐进展。
第十三条学院依照经济社会进展实际和高等教育进展要求,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第六章治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举行者、院长、教职工代表和行业、企业人员代表等7人组成。
理事长由举行者或其代表担任,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改换、罢免或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长以为必要或1/3以上的理事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议事规那么: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贯彻民主集中制,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在研究重大问题之前,理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形通报到列位成员,以便预备意见和建议。
理事会形成决议后,交院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用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制度;
(三)审定进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打算;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归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用、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进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归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形;
(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院理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学院院长,院长必需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治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院长方可行使民办教育增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进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打算、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用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治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每届院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能够连任。
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假设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大体形式。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治理中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郑州财经学院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院依法办学。
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踊跃参与学院治理与监督的民主权利。
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在党委领导下踊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打算,评定教学科研功效,组织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效劳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依照学院规定履行治理、保障和效劳职能。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治理。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治理体制。
系(部)是人材培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效劳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治理。
第三十一条系(部)设主任1人,书记1人。
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治理工作。
书记负责系(部)的党务工作。
系(部)设副主任、副书记假设干人,协助主任、书记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大体议事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主持。
第三十三条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法聘用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定聘用合同,明确两边的责任、权利、义务。
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不断提高专任教师数量和比例。
学院聘用外籍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平安和稳固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院应当增强应急治理,成立健全平平稳固工作机制。
推动平安捍卫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对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平安检查,落实各项平安防范方法,保护校园平安和教学秩序。
第七章举行者、资产、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院举行者为牛钦民先生。
第三十七条依照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止2021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亿元,其中,举行者投入资产3050万元。
学院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郑州财经学院办学经费要紧来源:
(一)举行人出资;
(二)学杂费收入;
(三)校企合作单位资助;
(四)后勤效劳单位创收;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举行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财产在学院存续期间归学院所有,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爱惜和治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依照“统一领导、集中治理、量入为出、收支平稳”的原那么,合理利用并严格治理办学经费。
第四十条学院依法设立财务治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成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治理机构。
成立健全治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衡宇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治理。
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止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进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保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学院资产的利用和财务治理同意审批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监督。
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止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依如实际需要自主确信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派;
同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对举行者投入的资产依法自主治理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遵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履行聘用合同;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享受学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治理;
对学生进行教育,率领学生开展有利的社会活动;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参加教育教学打算安排的各项学习活动,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
踊跃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
按规定参与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述;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学费;
遵纪遵法,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适应;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学院的分立、归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院举行者的变更,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用。
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记录事项变更的,到原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
第五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领导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峻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蒙受严峻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缘故,领导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五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自己组织清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院终止后财产依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归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四条学院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记录。
第五十五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帖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或院长提出动议,经学院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说明权归属学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