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经营管理制度16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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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3.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参照此制度)

5.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6.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7.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8.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9.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0.食品贮存运输制度

11.废弃物管理制度

1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14.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15.从事特殊食品经营的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16.进口食品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各类传染性疾病在经营场所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学习、培训、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佩戴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患病或有疾病先兆时要向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病症的,要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在经营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工作前及大小便后要洗手。

五、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要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严禁直接手抓,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姓名、年龄、住所、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记录在案。

健康状况以胸牌或公示牌的形式对外公示,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七、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有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健康证上岗或健康证过期上岗的现象发生。

要在每天工作前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做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有本制度第二、三条所述情况时要立即责令其脱岗。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3.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 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或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 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参照此制度)

为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供货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并签订《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二、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标明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是否标明食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食品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是否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原料、添加剂种类、含量、食用方法;是否与广告宣传一致,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三、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外观质量是否包装不严、过期、污染、腐烂变质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碍食品安全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应查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食品。

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情况。

对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五、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是否有与食品相对应的供货档案,是否证货相符、货档一致,是否有所购进食品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是否有食品供应商开具的加盖红色印章并含有食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的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对没有供货商档案、没有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对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发现食品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5.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是指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应对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货、赔偿、排除安全隐患等措施,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或者经营者主动在其经营场所、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布退市、召回食品的过程。

二、没有建立供货商档案或供货档案不齐全、没有正规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证明食品进货渠道、来源,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不能起到锁定证据、追根溯源、明确责任的要退市、召回。

三、下列食品,应退市、召回:

1、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期的;

2、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包装破损的;

3、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色素以及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7、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容易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8、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召回或者责令停止销售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9、法律法规不允许销售的其他食品。

四、当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卖场、就地封存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通知相关食品供货商和消费者,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

五、消费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提出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经营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6.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7.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经营食品要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本单位日常食品安全检查、食品的进货查验、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

以食品安全制度制约、规范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禁止不按照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五、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从业人员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六、严把食品进货、销售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严防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醍目位置。

经营场所内要保持环境整洁,与个人生活空间区分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保持规定距离。

八、食品的贮存、运输应具备能保障食品安全的条件,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贮存、运输。

食品贮存空间要远离污染源,不得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符合国家食品贮存、运输的有关规定。

九、为确保消费安全、经营场所内配备各类器材,防火防盗,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十、能够起到锁定证据、追根溯源作用的食品供货商档案、食品批发商档案、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货台账》)、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证据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8.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材料、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

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储存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贮存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10公分以上存放,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

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贮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9.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10.食品贮存运输制度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运输从上一级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要清楚所购食品来源,先索证、索票。

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随货同行单”。

二、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下一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要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销售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等”。

由送货人员查验货,货票一致后进货方签字或盖章认可。

三、贮存、运输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要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要与个人生活用品区分开,不得交叉使用,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特殊要求;运输过程中要生、熟分开、防蝇、防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四、工作人员装卸食品要穿戴工作衣、帽,讲究卫生、轻搬轻放,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食品装车后要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五、库房内设置货架,按食品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等分类分架、生熟分开存放,与地面、墙面保持10公分以上距离,做到物品规整,摆放整齐。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有异味物品或杂物,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六、库房内要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存放食品。

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设置安全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避免害虫侵入和隐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和其他昆虫。

七、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专人负责随时上锁。

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出、入库人员进行登记,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

要对出、入库食品进行登记、查验,登记食品、数量、保质期等,做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准出、入库。

发现问题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人员。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11.废弃物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特制定此废弃物管理规定。

  1、安排专人负责本店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建立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将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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