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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豫农信文16

 

6豫农信文16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对180个重要风险监控点进行提示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市农信联社,各县(市、区)农信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2008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案件易发岗位、业务环节和重点人员的治理,现将全省农信社180个重要风险监控点提示如下,请各级农信社对比所提出的风险点,切实加大风险监控与防范,严防各类案件发生。

一、法人治理风险点

1.法人治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

2.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治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是否制定有完备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三会一层”是否建立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分工协作的运作机制。

4.“三会一层”召开会议是否有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

5.进行决策是否有可供查阅的书面记录。

6.对重大决策是否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二、内部操纵风险点

7.对新推出的金融产品是否制定并落实有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8.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制度执行情形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修订完善。

9.各业务岗位、各业务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是否实行严格责任的追究制度。

10.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职员是否熟知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1.有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是否明确划分了职责,是否建立了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12.是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权限,并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超出自身权限的,是否经授权后办理。

13.对柜台业务是否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是否实行双签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形是否进行监控。

14.内操纵度是否涵盖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是否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15.是否明确专门的部门对本单位内操纵度的执行情形和内部操纵的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与评判。

16.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疑点、存在的咨询题和薄弱环节,是否提出或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落实或跟踪检查。

17.对检查中发觉的违规违纪违法咨询题,是否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情节严峻的是否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8.在账务处理和各类账、表、证、簿编制以及统计数据汇总、上报过程中,是否存在乱用乱调会计科目、伪造、变造、隐瞒、篡改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信贷业务风险点

19.贷款发放是否坚持审贷分离原则,是否存在先贷后审、逆程序、越权等违规发放贷款现象。

20.是否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或者发放冒名贷款、假名贷款咨询题。

21.是否存在自批自贷、违规发放关系人贷款等以贷谋私咨询题。

22.是否存在超存贷款比例发放贷款咨询题。

23.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24.是否存在收贷、收息不入帐或以贷收息咨询题。

25.是否存在虚减、虚增贷款咨询题。

26.发放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物是否真实、有效、足值;发放保证贷款,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27.抵(质)押贷款,是否将抵(质)押合同或有关他项权证向有关登记部门进行核对。

28.是否存在以本社股金证作质押发放贷款咨询题。

29.大额贷款是否超过了规定比例。

30.对大额贷款是否明确贷后治理责任人,并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如发觉重大的风险隐患是否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应对措施。

31.是否设置独立的授信风险治理部门,对不同客户、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治理。

32.对同一客户各类表内外授信是否实行一揽子治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33.是否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治理,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34.各级审贷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是否按照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是否记录存档、有案可查。

35.授权是否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36.是否按规定期限处分担保贷款。

37.是否建立贷款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对发放的贷款显现明显咨询题或贷款质量明显过低的,是否追究调查、审查、审批环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8.是否按规定进行贷款分类,贷款分类是否准确。

39.对已逾期贷款是否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幸免因贷后治理不善致使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40.不良贷款是否实现“双降”。

41.是否存在违规转期、调账、借新还旧现象。

42.是否严格按照呆账标准认定呆账。

43.是否存在应当核销呆账而未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现象;是否有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而进行核销的情形。

44.核销呆账是否查明缘故,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5.对已核销呆账是否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是否连续对已核销呆账进行催收和资产保全。

46.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治理,是否建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清收的鼓舞机制,执行是否有效。

47.是否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呆账缺失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8.是否违规向其它单位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或类似业务。

49.拆借资金、资金交易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风险是否可控。

四、非信贷业务风险点

50.账款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空库、假币抵库现象。

51.接收抵债资产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是否合法,接收价格是否公允。

52.是否存在收取抵债资产不入账、少入账或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咨询题。

53.是否存在越权擅自出租、处置抵债资产咨询题。

54.是否存在内外部人员勾结、有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咨询题。

55.抵押物、质押物、抵债资产是否有专人治理并定期盘点;对因治理不善造成贬值或灭失的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6.抵债资产是否有违规自用现象。

57.是否按规定期限处置抵债资产。

58.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是否进行操纵,是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59.在建工程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长期挂账,是否有不合理挂账。

60.投资业务是否真实,风险是否可控。

五、票据业务风险点

61.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专人治理并定期进行盘点,汇票专用章是否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与汇票专用章是否执行证章分管。

62.是否为无贸易背景的企业签发承兑汇票和贴现。

63.保证金是否做到专户治理,一一对应。

64.保证金是否挪用或混用。

65.保证金敞口部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有效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手续。

66.是否存在同一企业或其关联企业通过旧票换新票方式“滚动承兑”的情形。

67.办理票据贴现和兑付是否明确了对假票、“克隆”票的甄不方法,防止诈骗活动。

68.对已贴现票据是否存在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内外勾结调换票据,导致银行资金被诈骗等咨询题。

六、财务会计治理风险点

69.大额提现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专门大额提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70.对大额客户资金交易是否实行双人以上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71.社内、银社、社企之间资金往来是否及时核对,对账单是否及时发出和收回,是否对余额和发生额同时进行核对。

72.账务核对是否坚持对账与记账分离原则,显现对账不符时,是否对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

73.对账单收回后是否换人复核并核对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74.是否存在信用社负责人或经办人单独向客户寄送或捎带对账资料、上门私自收取对账资料的情形。

75.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销号、销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逐份进行登记。

76.印、押(压)、证是否指定专人、分管分用,有无带出营业机构使用现象。

77.是否存在在空白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或其他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现象。

78.停用、作废的印章是否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

79.单位预留印鉴卡的保管、使用和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80.是否存在信用社职员擅自保管客户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并替代储户取款情形。

81.是否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是否存在私自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盗取客户资金咨询题。

82.是否存在应当由信用社内部传递的往来报单等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现象。

83.是否存在离岗未退出业务系统,柜员卡(授权卡)未妥善保管,借用他人柜员卡(授权卡)、将操作(授权)密码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84.是否存在虚假存款、高息存款、贴息存款现象。

85.是否存在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行为。

86.是否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87.财务收支核确实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虚增、虚减收入和支出的现象。

88.是否存在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私设“小金库”咨询题。

89.应收账款核确实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不合理长期挂款现象。

90.在资产处置、大额采购方面是否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等咨询题。

91.股金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股金是否稳固。

92.对农信联络员是否实行“五不留”治理。

93.对各科目明细分户账等会计档案资料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打印装订并保管。

94.出纳员、管库员(包括凭证管库员)轮班或休息时是否按规定清点库存现金、凭证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登记簿登记是否完整、齐全。

七、资金清算风险点

95.是否设有专门的资金清算机构或岗位,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96.清算人员是否通过培训上岗,清算人员更换时,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更换系统操作员和密码。

97.是否按规定设置授权员、操作员和复核员;密押员和密押机治理员是否分不设置密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是否按分工完成各自的业务操作。

98.是否每日登录系统签到,及时办理来往账并及时入账核算;是否及时打印业务清单、报表、凭证。

99.办理业务是否按规定分级授权,单笔业务超过500万元的是否按规定审核签字,是否在审核登记簿上登记。

100.特约电子汇兑专用章、密押机、凭证是否由三人分管,大小额凭证、特约电子汇兑专用凭证是否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治理和使用。

101.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备份数据是否及时储存、更换。

102.是否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前端系统安装资料、系统参数,是否及时按上级要求对系统进行升级及行名更新。

103.是否定期对应解汇款、汇出汇款、应收应对等过渡性科目进行检查、清理。

八、运算机风险点

104.是否按规定成立科技部门与信息安全领导机构,是否配备专职的信息安全人员,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105.是否明确系统治理员、系统操作员、终端操作员、程序员的权限和操作范畴,是否明确规定关键岗位不能相互交叉、兼任。

106.各类运算机硬件设备是否老化,有无专人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如显现故障是否会阻碍到全省业务的正常办理。

107.电子化项目实施是否通过安全部门审查,电子化项目开发单位是否通过安全资质审查,电子化项目投产前是否通过安全性测试。

108.机房是否按照《运算机机房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并达标,电力供应、线路铺设、监控设备、静电防护、防雷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办公区域与系统运行环境是否隔离;有无人员出入机房治理制度。

109.网络设计、改造是否符合全省网络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是否通过论证并报上级批准;网络建设后是否通过安全评审;有无完整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网络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安全防范措施和方案并保证实施。

110.是否由专人负责网络安全和爱护工作;是否有病毒防护手段,并制定运算机病毒预防和操纵等安全治理制度;是否购置并使用入侵检测和防备设备及有关应用软件;有无完备的网络设备故障解决流程。

111.业务网、办公局域网和互联网间隔离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涉及网络配置的变更有无审批和登记制度;是否对网络流量进行实时监控。

112.是否建立固定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关键网络设备和通讯线路是否备份,是否建立设备故障应急响应措施,有许多据库系统应急处理方案。

113.有无主机监控与爱护制度;是否每日检测主机设备状态及指示参数并记录;是否定期查看主机故障报告;有无主机设备爱护记录及故障处理报告。

114.是否制定数据库安装、升级和变更审批制度;升级、变更前是否按要求进行数据备份和系统备份;是否建立数据库治理员制度;有无专人定期跟踪监控并优化数据库系统。

115.应用系统的开发是否按其安全等级同步进行系统安全保密设计。

有无软件开发人员承担系统治理或操作员的工作。

软件设计方案、数据结构、安全操纵措施、加密方式、源代码等有无散失、外泄或流入生产现场。

116.对运算机操作人员的密码是否采取了严格的分级授权和保密措施;运算机操作人员的密码是否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

117.对运算机业务是否设置了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与柜台业务是否严格实行人员与时刻上的分离,对业务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118.每天是否按要求打印重要的业务操作清单和业务数据,并按规定装订保管。

119.业务处理是否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20.运算机处理业务,是否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121.综合业务系统对大额转账或提现、冲账、抹账、挂失等重要业务是否实施授权操纵。

122.是否设置运算机运行日志,日志是否能够满足各类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日志信息是否长期储存。

123.运算机工作人员调离时,是否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及有关资料,是否更换运算机的有关口令和密钥。

124.对运算机业务重要数据进行修改、调整利率、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冲正、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有关业务是否按书面通知办理并登记运算机日志,上述操作在运算机中是否留有操作员记录。

九、银行卡业务风险点

125.空白银行卡的出入库、保管、运送、使用、发放是否按重要空白凭证治理。

126.过期、挂失作废、毁损等各种缘故产生的废卡,是否及时收回、破坏磁条、统一保管、集中销毁。

127.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是否明确专人负责并实行三分离;授权与记账,系统治理员与业务处理员是否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128.是否严格执行制卡制度,制卡是否设专用房间,是否存在无关人员随便进出制卡机房、制卡设备存放室钥匙未由两人保管或制卡员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保管现象。

129.制卡机器设备是否设置密码,是否存在连接互联网、内部局域网或使用外来移动储备设备等现象。

130.发卡人对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是否严格审核或调查。

131.发卡行是否按规定办理银行卡挂失和密码挂失、重置业务,是否存在替客户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

132.关于卡折同开账户中卡挂失折可用、折挂失卡可用的情形,是否向客户提示风险。

133.ATM自助设备是否由专人治理,实行岗位约束机制,ATM保险柜钥匙、密码、ATM钞箱、监控设备等治理是否符合规定。

134.是否做好POS商户的拓展、审查、审批和签约工作,POS机具治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安全保卫风险点

135.信用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有记录;县级联社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信用社进行查库并有记录。

136.是否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

137.营业室和库房安全设施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138.营业期间是否存在非营业人员出入柜台、不按规定出入锁闭通勤门现象。

139.是否存在未确认检查人员有效证件或在没有本单位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情形下同意安全检查现象。

140.营业人员临时离柜时,是否将现金、印章、密押、压数机、重要凭证入柜加锁,营业终止时是否将现金、重要凭证、印章等清查入库。

141.是否按规定流程和要求接送款箱(包)。

142.守库期间是否存在不按时上岗、擅自离岗,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让其他人员替班,承诺外部人员或本单位非当日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等现象。

143.是否按规定配备运钞车,有无使用其它交通工具代替运钞车运钞现象。

145.押运员在运钞途中是否存在擅离职守、不携带武器、不按规定着装、私自捎带无关人员或物品等咨询题。

146.持(管)枪人员是否经审查、考核及培训。

147.持(管)枪人员守库、押运期间是否按枪支治理规定保管、使用枪支,是否按规定持枪、验枪、办理枪弹交接,是否做到双人双锁、枪弹分离治理。

十一、人力资源治理风险点

148.岗位设置与分工是否符合内操纵约要求,重要业务是否存在混岗操作或“一手清”现象。

149.在高级治理人员使用上,是否存在用人失察,“带病”上岗、不坚持标准现象。

150.任免干部时是否违反干部选拔任免程序。

151.是否存在滥设职位擢升干部或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擢升干部现象。

152.在干部选拔和人事任免过程中是否存在收受当事人钞票财物咨询题。

153.在招录职员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154.对重要岗位和敏锐环节有专门行为的人员和参与“黄、赌、毒”活动、经商办企业等“九种人”,是否进行排查关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155.是否严格执行干部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换、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等“四项制度”。

156.职员离岗、离职或轮休,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57.对农信联络员治理是否到位,职责定位、业务范畴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158.市农信办领导班子是否定期对辖内县级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履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159.县级联社领导班子是否定期对辖内信用社主任、主管会计履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160.辖内代办站是否按规定撤销完毕,撤销后是否向社会发出公告并及时与债权人、债务人当面核对存贷款账务。

161.是否对原代办站人员进行清理,并将取消代办资格的代办员及时向社会公告。

162.是否存在信用社职员、农信联络员或其他人员以信用社名义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

163.是否存在单人上门收款、送款、办理印鉴卡、票据、重要凭证等咨询题。

164.是否存在上门服务人员代客户办理应由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现象。

165.机构(含代办站)撤销后对原机构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密押、重要印鉴、重要工具等是否全面清理和收回。

166.机构(含代办站)撤销后各种信贷、会计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是否全部移交接收部门保管。

167.对已撤销代办站和原代办站人员的情形是否进行定期回访,是否存在已解聘代办员冒用原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现象。

十二、行政治理风险点

168.各级行政公章、各部门印章是否有专人保管,是否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169.是否存在违规为外单位或个人出具资金或资信证明咨询题。

十三、稽核检查风险点

170.是否按规定成立稽核审计部门,人员力量配备是否充足。

171.稽核力量是否与业务进展相匹配,是否具备对运算机业务进行稽核的能力。

172.稽核部门是否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独立实施审计检查。

173.开展审计检查时,是否制定审计方案并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174.稽核部门是否对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175.对审计发觉的重大咨询题,是否存在避重就轻、隐瞒不报的现象。

十四、监察风险点

176.关于监察部门、上级机构、内审部门检查发觉的咨询题是否督促整改,对有关责任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77.是否实行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

对发生的重大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对机构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是否追究相应的责任。

178.是否存在有案不报、瞒报、迟报,大案化小、小案化了的咨询题。

179.对涉案人员是否存在以纪代法、以罚代法,不按照银监会“赔罚、走人、移送”制度进行处罚。

180.信访举报渠道是否畅通,对猎取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是否及时组织查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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