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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系列制度

(1)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方式与学习时间。

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每年集中学习16小时,即每季度第二个月头周五下午为党委中心组集中学法时间,自学每月不少于2小时。

集中学习和自学,全年累计不得少于10学时。

(二)学习内容。

邓小平法制理论、十六大依法治国思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入世法律、法规,四五普法干部读本。

(三)学习方法。

学习原文,收看光盘,专题讨论,心得交流,案例分析,组织调研和参加培训,听取讲座等。

(四)学习要求。

党委中心组学法,必须做好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集体、个人记录;要紧密联系政府工作人员思想、工作实际,注重学法实效,推进政府工作;要以党委中心组学法带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学法氛围。

(2)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一)乡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讲座。

(二)乡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职责分工,每年向乡机关或居委会、乡属有关单位上一次法制课。

(三)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开展群众性普法、咨询宣传活动。

(四)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和乡政府重大执法行动,利用电视、标语、宣传车、书面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规范性文件。

(3)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一)按上级要求,完成对书记、副书记、委员、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武装部长、主任、所长等领导干部的脱产培训任务。

(二)自觉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

(三)积极参加乡机关自行组织的法制培训学习。

(四)按分管职责,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法制培训,每次不少于3天,参训面必须达到100%。

(4)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一)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按时参加县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制理论知识考试。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时参考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请假,事后按上级规定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法制知识考试的,取消当年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二)法制理论考试,以年龄界定开卷或闭卷考试,以职务界定考试形式和场所,考试成绩合格率应达到100%,法制理论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干部职工法制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当年享受法制建设依法治理工作奖金资格,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5)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年度述职报告制度

(一)乡领导干部年底应将当年学法用法的情况写出书面述职报告,交乡法建办备查。

(二)述职报告的内容。

全年参加集体、自学的次数、学时、内容;学法主要心得体会、调研文章、发表的信息、报道;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三)乡法建办年底要将领导干部述职情况归纳汇总,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一)乡领导干部的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由上级组织考试考核。

(二)乡机关室、所以及乡属单位负责人的任职前考试考核,由乡党委政府共同确定。

(三)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任职前考核,由乡党委负责。

(四)考核内容以所任职职务常用的主要法律知识为主,考试形式以书面为主,考核方法以群众评议为主。

(五)考试考核的承办。

由乡党委负责考试考核的承办,由分管领导、乡纪委、乡法建办具体负责办理。

(六)考核结论。

负责考试考核的人员,对考试考核情况要做出书面报告。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考核中发现有受贿、“六害”行为的,应实行一票否决。

(7)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档案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考勤的记录。

(二)收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培训、考试、述职、考核、调研、宣传等资料,建立年度专卷备查。

(三)法建办负责档案的建立和保管,非经领导同意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他人不得查阅。

(8)重大决策规则制度

(一)重大决策的范围

一是机构的设置取消、人事任免调动、重要先进评选推荐;

二是10000元以上的行政开支和移民工程建设项目;

三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分配制度等;

四是重大执法行动;

五是对干部的处分。

(二)重大决策的议事原则

一是民主讨论,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策原则;

二是合法性原则,不得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

三是科学性原则,议事必须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四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

五是慎重原则,意见分歧较大时,不急于决断,开会再议或报请上级决策。

(三)重大决策的执行

一是形成决策,必须坚持执行;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致使执行困难的,允许按程序逐级反映;

三是改变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个人无权改变和否定集体决策。

(四)重大决策的备案备查

要指定专人作好重大决策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议题讨论、表决方式、决策结论的书面文字记录,以便备案备查。

(9)重大程序制度

(一)重大行政行为实施程序:

重大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具体承办执法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乡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实施方案,经乡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利用宣传车、书面资料等形式,进行不少于15天宣传教育后,承办部门方能按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执法活动结束后3日向乡党委政府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等单位。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对推动工作确有必要,非制定不可,否则不予制定。

二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注明法律依据,不得与中央、省市、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也不得任意简化处罚程序。

三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乡党委政府集体讨论通过。

四是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上级在15日之内未作出任何答复的,可视为同意生效执行。

(三)重大人事任免程序:

乡党委政府中层干部的任免,必须依法进行竞争上岗、民主测评、集体讨论或和公开公示程序。

领导干部不得推荐自己的子女、配偶、亲友充任中层干部。

集体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需要领导干部回避的,应主动予以回避。

与会人员应保守会议秘密,不得将发言内容转告回避者或会外,由本级批准的任免人员,应主动上报备查,由上级任免人员应及时上报讨论决议,并指定人员作好党委会议专门记录。

(四)重要奖惩程序:

推荐上报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机关中层干部的行政处分,对村委会成员和乡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党员的党内处分和对职工的开除、除名处分,必须经乡领导集体决定或乡党委讨论批准。

(10)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一)向社会公示的内容

一是移民补偿资金的划拨使用情况和移民工程建设项目。

二是民政低保资金的评审和发放;

三是民政、财政、计生、国土等涉及向村(居民)收取费用的项目;

四是机关办事指南、工作职责、办事员上岗牌。

五是政务公开。

(二)向社会公开的形式

一是向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舆论媒体;

二是宣传车、书面资料、咨询、文件、简报;

三是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公示的承办

移民事项由移民办承办,民政由民政办承办,计生由计生办承办,财政由财政办承办,国土由国土员承办,其余事项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相关部门共同承办。

(11)重大事项社会听证制度

(一)诚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听政的内容:

一是重要行政行为;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听政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审议;三是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案件的审议;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其他事项。

(二)听证的实施。

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听证的事项,按工作内容分工,由承办所、办、室负责通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听证内容或所做出的结论不服的,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12)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一)需向专家咨询,请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是移民小区建设规划和建筑风貌设计;二是滑坡和地质灾害的治理方案;三是涉及全乡发展大计的重大决策;四是其他重大决策。

(二)咨询、论证方式:

一是请专家现场咨询、论证,二是图纸送审,三是书面报批。

(三)凡向专家咨询,请专家论证的事项,应由专家出具书面结论。

凡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视为无效。

(13)重大事项责任制度

(一)乡党委书记为重大事项第一责任人,乡长、分管领导为重大事项第二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全面负责,第二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具体负责。

(二)重大事项的提出,必须经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作出或否定重大决策。

(三)重大事项的确立,必须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包括不同意见。

(四)凡没经过充分调查、论证的重大事项、决策视为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由第一、第二责任人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的50%,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撤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内容。

一是移民工作建设项目和移民土地的划拨增加;二是重大行政行为;三是重大车船安全事故;四是其它应该上报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的部门领导。

县委办、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上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三)报告的形式。

书面、电子公文、光盘或录像带。

(四)报告的时限。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土地的划拨增加与立项申请同时上报;重大行政行为于宣传月前15天报送书面请示;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在接到报警后半小时内上报。

(五)重大事项报告由乡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党政办具体承办。

(六)应上报而不上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重大事项质询制度

(一)人大代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乡政府工作有要求质询的权利,乡政府有依法接受质询的义务。

(二)乡政府可接受质询的主要内容。

一是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划拨和移民搬迁进度;二是民政低保资金的评审和发放;三是各类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查处结果;四是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五是社会治安的整治措施和效果;六是要求质询的其他事项。

(三)接受质询的方式:

一是信函答复,二是来访当面单独答复;三是小型会议答复;四是在人大会期间,接受代表的质询,闭会期间接代表的视察质询。

(四)质询工作的承办。

根据人大代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质询的内容、按职责由主管或分管领导负责质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承办。

(五)人大代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质询,而无故不予受理质询的,要依法逐级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政纪处分。

(16)重大事项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是评议重大事项提出、确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评议重大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三是评议重大事项投入与产出,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和效益进行评估;四是通过民主评议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依法整治交通的能力和水平。

(二)民主评议的形式。

一是自评。

至少每年要开展一次对重大事项的民主评议工作,可与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相结合的进行;二是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的意见、建议;三是接受县委、县府、人大、政协等上级领导机关的民主评议。

(三)通过自行评议、社会评议、上级评议后,由相关部门写出含有成绩经验、问题教训、原因责任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的自查报告,于年底上报相关部门。

(17)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制定乡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范围

⒈行政执法人员的照片、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照片、证件号码。

⒉行政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承办部门。

⒊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控告权利。

(二)公开的办法形式

⒈在乡政府机关门厅设立公仆榜和办事指南。

⒉在乡政府机关所、办、室内建立职责公示牌、上岗牌。

⒊涉及收取税费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建立具有执法范围、项目、处罚额度、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的公示牌。

⒋利用会议、宣传车、咨询、书面、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三)不予公开的事项

⒈国家秘密。

⒉商业秘密。

⒊个人隐私。

(18)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明确职责,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制定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一)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工作职责

⒈组织、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⒉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执法行为,查处违纪人员。

⒊依法对移民、财政、民政等相关行政行为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

⒋按职责、权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来信、来访、申请、诉讼等进行调查取证、应诉,按规定期限予以答复。

⒌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⒈带头学习行政法律法规,熟悉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处罚标准、执法程序和复议、应诉的职权、范围。

⒉负责指导法建办做好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总结和资料、案卷以及执法人员考核、证件审核等基础工作。

⒊负责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规范执法行为,查处违纪人员。

⒋带领相关人员按职责范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答复,复议应诉。

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执法部门工作职责

⒈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乡财政办、计生办、交安办和国土服务所。

⒉各执法部门应积极参加各级法建办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执法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整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⒊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周密调查取证核实后方能提出处罚方案,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

⒋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9)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制定乡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原则

实施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二是公正公开原则;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权利保护原则。

(二)简易程序

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轻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⒈执法人(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⒉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⒊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一般程序

对于情节复杂、或处罚较重、或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致使执法人员当场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⒈立案、填写立案程序,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

⒉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执法人员2人,非正式执法人员在执法材料,文书上签字视为无效。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⒊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告知申诉、听证权利。

⒋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负责人应参加集体讨论。

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期限、送当事人签字。

⒍执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无期限,可视情况酌情确定。

⒎结案、收齐资料,成立专卷。

(四)应诉程序

⒈执法相对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等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并作出起诉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具体承办案件和部门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⒉应诉准备的内容。

一是现场示意图,影像资料、询问记录、调查取证旁证材料、法律依据等;二是起草拟定应该答辩书,并汇同相关材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送交人民法院;三是办理法律手续;聘请律师、办理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等。

⒊进行法庭陈述、答辩。

⒋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后,不服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⒌收集应诉资料、判决文书、执行结果等材料归档存查。

(20)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避免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主体随意制定与国家、各级政府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损害公民、法人利益,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⒈乡人民政府依照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的实施,奖惩办法。

⒉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的实施细则、办法、决议、决定等。

(二)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审查

⒈乡人民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或作出后15日内上报县人大、县法建办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⒉乡政府法建办每年1月要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人大、县法建办和县政府法建办。

⒊上报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上级在15日之内未提出异议和答复的,可视为同意执行。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⒉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⒊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程序合法,有准确的法律依据。

(21)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制度

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制度。

(一)建立举报控告受理机构

乡政府设立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机构,乡纪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控告。

(二)受理举报控告的范围

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乡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来信、来访;

⒉负责对行政执法举报控告案件的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乡党委讨论审议,限期向举报控告人做出答复。

⒊承办上级交办、转办有关行政执法的来信、举报、控告案件,限期向当事人和上级作出答复。

(三)乡行政执法公开举报电话

龙洞乡党政办55428001

龙洞乡纪委55428125

(22)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正确实施,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

⒈乡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

⒉乡政府所有持有《重庆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⒊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和重点

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行政执法行为;

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先请示,事后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⒋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⒌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⒍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⒎执法文件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⒏办事程序、办事指南是否公示上墙;

⒐办理结果、处罚结果是否按期公示上墙;

⒑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时标准是否一致,有失公平、公正;

⒒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做到查处分离;

⒓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⒈定期检查乡政府法建办每月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收集有关数据和行政执法情况。

⒉随时抽查。

法建办和乡纪委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抽查。

⒊在监督中发现或群众举报有疑问的处罚案件,由法建办、乡纪委、责任部门在3天之内作出书面说明,责任单位必须按期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⒋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凡有群众举报的,由乡纪委调查处理。

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四)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3)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

为树立政府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依法治乡,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⒈考核的对象:

本乡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和委托执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

按照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正确处理好被考核人员的实绩与岗位的关系,个人工作成绩与部门工作成绩的关系、个人的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的关系,评价被考核人的工作不过头、不失误,缺点找得准。

⒉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工作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⒊考核的等次: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其中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⒋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是被考核人自查,写出年度工作总结。

二是召开公开考评大会,被考核人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三是审核。

由乡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根据民主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员“德、能、勤、绩、廉”五项的评价情况进行审定,综合平衡后确定等次,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四是反馈。

乡纪委将等次划分等主要内容向被考核人反馈,被考核人签署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若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乡党委政府自收到申请15日内复核完毕,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是总结。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总结,将书面总结交法建办存档。

(2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政府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的范围

⒈所查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文书制作不齐,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当,执行程序不合法;

⒉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引起行政复议,败诉和经济赔偿案件的;

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过错的追究

⒈凡发生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文书制作不齐、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当,执行程序不合法等过失的责任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一律取消年度执法考核合格和评选各种先进称号的资格。

⒉因错案而引起行政败诉、行政赔偿的,取消其经办人的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承担赔偿金额20%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⒊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由责任人全部返还所收款物和依法负责赔偿,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⒋发生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行政执法形象的,一律取消执法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追究和查处过错案件和档案整理

发生并认定为过失,错案而被查处、追究的资料要指定专人收集管理,按一案一卷的要求装订成册,报法建办存档备查。

(25)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十八条之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一)乡政府依法定职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涉及与相关执法部门有关的事项,必须主动征求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或请求相关行政部门派员协助配合。

(二)协助配合搞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形式办法

⒈主动邀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向他们通报行政执法的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工作信息、征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⒉重大行政执法行动之前,要邀请上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科室人员,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尽力邀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派员参加协助配合和监督。

(26)行政委托执法制度

为加强境内车辆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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