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6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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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6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T50563—2010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2

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3

4.1评价内容…………………………………………………3

5等级评价………………………………………………………20

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20

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20

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20

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21

1总 则

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

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 语

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7弃置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置,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

戈壁滩等弃置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

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1215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

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

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2.0.7本术语明确了生物多样性应包含三个层次:

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

2.O.8湿地是城市环境中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逐步得到广泛的重视。

本术语引用了1970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onWetl,andsofInternationalImportanceEspeciallyaswaterfowlHatbitat,简称《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这是目前国内较为认可,并在相关文件中较多引用的关于湿地的定义。

因湿地的术语采用了广义的湿地含义,本术语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城市湿地资源是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的湿地,而非所有的水面和水域。

原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中规定: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基本规定

3.O.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体系体现了本标准1.0.2的要求。

3.O.3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城市在自然条件、社会人文、工程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考虑到各城市园林绿化特色,评价项目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

基本项属于城市园林绿化中的核心内容,一般项为城市园林绿化中较为重要的内容。

对一些具有地方或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内容和一些目前在全国推广有一定局限的评价内容、研究推介方向性的评价内容,本标准设置为附加巩.搬份时可一定程度地替代同类评价的一般项,进一步突出对城市园林绿化特色性的鼓励。

3.O.4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了选项达标的方式,其特点是:

1操作简便,理解直观,目标明确,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就能得到结论。

2有利于明确重点和严格管理。

如各等级的基本项为本等级中一票否决的内容。

3保留特色。

对一些适应特定城市的条款保留一定的选择性,这也符合园林绿地建设应因地制宜的原则。

4园林理论和技术发展很快,采用选项达标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有利于随着发展对标准的条款进行删减和增加。

3.O.5、3.O.6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时,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评价满足任意两项同类型的附加项可相当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

附加项的设置体现了本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本标准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评价内容

4.1.1综合管理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基础,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项评价内容评价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否有管理机构,二、是否有效行使职能。

在国外一些关于城市绿色环境的评价中,如欧盟城市绿色环境URGE(UrbanGreenEnvironment),对于行政机关中的决策效率也作为评价内容。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要求: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一个城市的科研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园林绿化的重要保障。

本项评价内容有城市科研机构和实际应用的科研成果两项。

因为城市的规模不同,发展条件和需求也不尽相同。

一些城市可能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但可依托大城市的资源完成科技成果,所以评价中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认为是满足评价要求。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股项。

3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

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政府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种支出。

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保障之一,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园林绿化都存在“重建轻养”或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设置本项评价旨在促进各地对绿化维护、养护费用资金投入的保障。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虽然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但一个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样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诸多方面进行有益的导引和限定。

本项评价内容所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而非《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的设定,强碉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时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期限到2010年,而评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认为规划期限低于评估期。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实施的基本保障。

目前,随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属性的行为在城市建设中还较为常见,是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

加强绿线管理才能保证城市绿地具有合理的规模,保障人民的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本项评价丙容包括:

一是是否划定绿线;二是城市绿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6城市蓝线管理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

本项评价内容包括:

一是是否划定蓝线;二是评价城市蓝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7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本项评价旨在考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度,评价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纳入评价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等。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信息技术(Information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自撇术产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

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管理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原建设部在2001年印发的《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建科E2001]31号)中提出:

“办公自动化”、“建设各行业综合网(站)……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等要求。

依据以上要求,本项评价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如城市各类绿地分布、植物物种统计与分布等信息库;二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园林绿化网站建设和其他网络服务平台等;三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包括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传递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监管。

达到其中两项要求,可认为满足本项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9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民意调查是政府决策的基础,是获取公众信息的重要手段。

本项评价设置强调了园林绿化的公众性,评价采用抽查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的公众进行调查。

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民意调查的标准,千分之一的公众人口要求是根据现行的一些民意调查方法和惯例而确定。

满意度调查制定的统一问卷表格,保证了调查的公平性,调研表选项的设置充分考虑了简便、易懂的特点。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4.1.2绿地建设评价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总体数量以及城市各类绿地数量的评价。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的术语中解释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在《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成区范围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本项评价各等级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的统计分析。

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5.29%,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平均值为39.7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34.00%。

同时,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10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综合所上,本项评价确定I级、Ⅱ级取值为40.00%和36.00%,Ⅲ级和Ⅳ级取值为34%。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化覆盖率的评价标准。

课题组按照这种方法对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发现,绿化覆盖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

考虑到绿化覆盖率的变化规律较为复杂,不宜简单地以秦岭淮河进行划分界定,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也未对绿化覆盖率进行区域的划分,同时兼顾绿化覆盖率与绿地率的连带关系,故本标准中对绿化覆盖率不做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的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建成区绿地率

建成区绿地率是考核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控制水平的重要指标。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地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对绿地率计算作了这样的解释:

“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

按这样的解释,其他绿地不应纳入绿地率的统计。

而在《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统计的是建成区绿地率。

一般来说,城市的建成区范围要大于建设用地范围,或者说建成区内的城市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绿地”,而事实上该部分绿地不论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居民游憩场地,还是城市自然景观方面,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标准在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中允许纳入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他绿地”面积,同时为了避免因统计“其他绿地”而削弱了对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建设面积的控制,对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规定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域虽然可能在建成区之内,也对城市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因各地情况不一,面积跨越较大,故不列入本项评价内容统计。

绿地率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

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1.30%,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36.8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29.80%。

本项评价确定I级、Ⅱ级标准取值为35.00%和31.00%,Ⅲ级和Ⅳ级标准取值为29%。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地率的标准。

按照这种方法,课题组对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得到的结果,绿地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

而在另一项指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却是北方高于南方。

绿地率作为各级城市规划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更多体现了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要求,而非体现在城市地域的差别。

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均未对绿地率进行区域和人口的划分,故本项评价不对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规模进行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考核城市发展规模与公园绿地建设是否配套的重要指标。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人均公园绿地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本项评价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公园绿地的统计

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

一些城市利用河滩地、山地进行开发建设,确实起到了部分公园绿地的作用,但若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可能造成公园绿地用地的边缘化,削弱了园林绿地在城市中的功能作用。

关于水面的统计,本项评价明确规定:

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不应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本项评价内容计算的分母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要求,从2006年起,人均和普及率指标按照城区的常住人口计算,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所以人均公园绿地的人口统计为城区户籍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之和,即城区的常住人口。

城区人口在2005年和2005年之前称为“城市人口”,指城区范围的人口,这里的城区指:

①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城区暂住人口指城区内离开常住户口地,到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关于人均公园绿地的统计方法,相关人口数字虽然较容易掌握,但本项评价内容分子的“公园绿地”统计限定于城市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分母“城区人口”的统计是城区范围,按照国内的理解和计算,城区范围大大超过了建成区的范围,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有些城市城区面积甚至是建成区面积的10倍。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关于“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的解释5中明确指出“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

”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第4.0.2条指出: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第3.0.1条指出: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

因此,本项评价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较为准确。

目前我国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掌握,以街道办事处为统计单位,城市建成区范围由规划部门划定,建成区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通常不吻合。

因此,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统计,对于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等特殊区域人口不纳入本项评价内容人口统计,对于跨越建成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域的人口应纳入本项评价内容的人口统计。

(3)关于本项评价的等级标准值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是根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8.98㎡,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11.12㎡,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10.50㎡。

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成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不同分别作了要求。

根据我们对2008年全国660个城市的统计,确实发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呈正相关关系,而城市的地理位置对人均公园绿地没有明显的规律性影响。

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均值达到了108㎡,而大部分省份和直辖市,即使加上暂住人口,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也超过了80㎡,所以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人均建设用地设置小于80㎡、80㎡~lOO㎡和大于lOO㎡三个档次,通过对660个城市分别计算,分别设定评价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级人均公园绿地在9.5㎡~11.O㎡以上,城市园林绿化Ⅱ级人均公园绿地在7.5㎡~9.O㎡以上,城市园林绿化Ⅲ级、Ⅳ级人均公园绿地在6.5㎡~7.5㎡以上。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城市园林绿地中应提倡植物种类和配置层次的丰富,这是体现绿地生态价值和构建节约型园林的重要内容。

本项评价旨在控制园林绿地中单纯草坪的种植比例,提高单位面积绿地的生态功能。

根据研究,绿地中保持乔灌木覆盖率不低于70%,有利于发挥绿地更高的生态作用。

本项评价的园林绿化I级标准为70%,Ⅱ级、Ⅲ级、Ⅳ级适当放低。

处于高原高寒植被区域的城市,如处于青藏高原的城市,因其特殊的自然条件,植物立地条件较为特殊,故本项评价内容无论数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5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城市内部绿地分布不均是目前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尽管很多城市绿地总量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就某些城市区域而言,其绿化状况却不尽人意,而这些城市区域又恰恰是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的老城区或中心城区,绿地需求量大。

无论是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角度,还是从提供居民游憩场所角度,该地区只有保证一定的绿地面积,才能真正发挥绿地的综合功能。

基于上述目的设置了本项评价内容。

原建设部在2006年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有关绿化建设的内容中,提出“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以内”。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多个数据的比较计算。

为方便起见,本标准提出对城区的绿地率最低值进行控制。

评价标准数值是根据我国660个设市城市及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统计数据综合考虑而确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6城市客城区_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评价内容设置的意义同上,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为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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