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1第2号修改单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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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7001第2号修改单对照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

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6

2.6断错相保护C

调整至2.8

2.7

2.7主开关B

2.6主开关B

2.8

2.8驱动主机B

2.7驱动主机B

增加:

2.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B

2.9

2.9制动装置C

调整到2.7、2.8

2.10

2.10紧急操作B

调整到2.7

2.11

2.11限速器B

2.9限速器B

2.12

2.12接地C

2.10接地C

2.13

2.13电气绝缘C

2.11电气绝缘C

2.14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2.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增加:

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3.11

3.11随行电缆C

删除

3.12

3.12井道照明C

3.11井道照明C

3.13

3.13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2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4

3.14底坑空间C

3.13底坑空间C

3.15

3.15限速张紧装置B

3.14限速张紧装置B

3.16

3.16缓冲器B

3.15缓冲器B

3.17

3.17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

3.16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B

4.5

4.5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4.5对重(平衡重)块B

4.7

4.7轿厢内铭牌C

4.7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

6.1

6.1门地坎距离C

6.1门标识C

6.3

6.3玻璃门C

6.3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6.5

6.5门的运行和导向C

6.5门的运行和导向B

6.7

6.7紧急开锁装置B

6.7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增加:

6.10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

开启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6.10

6.10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6.11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7.1

7.1作业场地总要求C

删除

7.2

7.2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1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3

7.3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2底坑内的作业场地C

7.4

7.4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3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5

7.5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调整到2.8

7.6

7.6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7.4附加检修控制装置C

8.2

8.2耗能缓冲器试验C

删除

8.5

8.5平衡系数试验C

8.1平衡系数试验B(C)

8.1

8.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8.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增加:

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8.3

8.3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8.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8.4

8.4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8.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

8.8

8.8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删除

增加:

8.8应急救援试验B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

(2)

1.1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4)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1.1(5)

1.1(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删除

1.2

(2)

1.2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删除,将原1.2(3)款调整为1.2

(2)

1.2(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等满足安全要求;

1.3(3)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1.3(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2.1

(1)

2.1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

2.1

(1)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

2.1(3)

2.1(3)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1(3)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3

(1)

2.3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3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5

(1)

2.5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5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8

2.8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2.7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续表

2.8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

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的装置应当能在井道外操作,且无需经过私人空间即可接近;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③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④当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

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7)应当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能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开门;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文件相符

2.11

(1)

2.11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9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11

(3)

2.11(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2.9(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2.9(4)对于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应当提供由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的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10(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控制制

动器的电路的接地故障应当:

①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

②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

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2.14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2.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上应当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上应当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和判定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3.4

(1)

3.4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3.4

(1)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

0.35m;

3.6

(1)

3.6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删除

3.11

3.11随行电缆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删除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14

(3)

3.14(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3.13(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

3.16

(2)

3.16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15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17

3.17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3.16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4.5

4.5对重(平衡重)的固定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4.5对重(平衡重)块

(1)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保持在框架内并且可靠固定;

(2)应当具有能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总者高度);

(3)对重(平衡重)块不得出现开裂、严重变形;

(4)对重(平衡重)块外包材料不得出现破损

4.6

4.6

⋯⋯对于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4.6

⋯⋯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可以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4.7

(2)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操纵箱上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出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并且为绿色的按钮

4.10

4.10超载保护装置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4.10超载保护装置电梯应当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发出警告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

该装置应当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4.11

(1)

4.11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

4.11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应当相符;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6.5

6.5门的运行和导向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

6.5门的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

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设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该保持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6.7

(1)应当能够安全、方便地从层站处接近每个层门实施救援操作,无需经过私人空间;

6.8

(1)①门锁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6.10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1)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在开门限制装置处施加1000N的力,轿门开启不得超过50mm;

(2)在轿厢意外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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