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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

 

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

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版)

 

 

铁岭市天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7.8

 

 

附件:

附件1:

委托书

附件2:

生物质燃料检测报告

附件3:

灰渣综合利用协议书

附件4:

关于高新北区职教园区秸秆供热项目的选址意见

附件5:

吉林高新北区职教园区120万平方米秸秆能源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初步协议书

附件6: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附件7:

会议纪要

附件8:

修改备忘

1概述

2建设项目由来

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建设,通过集中建设,以园区化模式对地区职业学校进行布局调整,进一步整合、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使职业学校拥有优美的校园环境、先进的实习实训设备、现代化的体育场馆、图书馆、食堂、宿舍等公共设施,改善了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

热源建设是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顺利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能够为高新北区产业起步提供人才保障,能够吸引大批企业进入高新北区兴业发展,为区域建设增添活力和后劲。

综上所述,大力发展区域集中供热,既满足了满足环保要求、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又减少雾霾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城区环境,降低供热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所以,根据《吉林市供热专规划(2014-2020年)》及目前高新北区的供热现状,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3建设项目特点

本项目拟新建一座热源厂,配套新建4台生物质燃料锅炉,供热总负荷为101MW,供热规模为120×104m2,供热范围为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内学校及附属设施。

配套建设热力网1000m以及相应的其它配套设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燃料输送系统废气及储料棚卸料废气。

锅炉烟气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后的锅炉烟气满足《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T2581-2016)表1新建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燃料输送系统废气及储料棚卸料废气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的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软水处理系统排污水、研究所化验用水及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管网送至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本项目主要的连续噪声源主要为引风机、鼓风机及各种泵类。

降低噪声首先从设备选型、方案优化和声源上对设备噪声提出控制要求,采用锅炉等噪声较大设备室内布置方案,合理布局总平面设计,尽量减少主厂房及其它高噪声车间敏感侧墙面的开窗比率,并采用双层隔声窗,减少室内主要噪声源噪声的对外辐射等。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灰渣和生活垃圾。

灰渣年产生量约为3302.25t,全部综合利用,用于有机化肥的生产。

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为198t,集中收集送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4评价过程

评价单位在环评过程中,调查了吉林市汽车产业园区新区开发现状。

项目按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结合项目特点,深入开展了项目的工程分析和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

根据新建项目污染源强核算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分布调查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质量调查和评价,以此为基础,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

在综合上述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了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5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影响

本项目采取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均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可以支持项目的建设。

本项目运行期主要环境问题如下:

⑴大气环境:

主要为锅炉烟气、燃料输送系统废气及储料棚卸料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污染物为SO2、NO2、烟尘、粉尘。

⑵声环境:

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⑶地表水环境:

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环境风险:

主要为本项目涉及生物质燃料发生火灾事故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主要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新区的规划,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同时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符合国家、吉林省、吉林市环境保护部门现行环保要求。

本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合理,废水、废气和噪声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符合“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总量控制因子满足吉林市环境保护局的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风险水平可接受,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满足风险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要求,评价区域内公众支持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合理。

只要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开车运行,落实报告书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程建成投产后达到本报告书的排污水平,则在本次评价范围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是可行的。

7总则

8编制依据

8.1.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改),2015.11.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改),2012.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2016.10.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8.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03.01;

(11)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12)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10.25;

(13)环发[2002]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函[2006]77号《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16)吉环管字[200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

(17)国务院国函[1998]5号《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18)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1.16;

(19)吉环管字[2004]13号《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程序的通知》;

(2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21)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2)吉环管字[2013]1号《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

(23)《吉林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1.11;

(24)《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2006.11.27;

(25)《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05.29;

(26)《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

(27)《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8)《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区域发展规划》;

(29)环境保护部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03.19;

(30)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31)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32)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33)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34)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8.7;

(35)环发[2012]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210.30;

(3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1.8;

(3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34号,2015.6.5;

(39)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2016.6.26;

(40)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5.24;

(41)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9.10;

(42)工信部节[2013]5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2013.12.31;

(43)环办[2014]30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2014.3.25;

(44)环发[2014]177号《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2014.12.5;

(45)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12.30;

(46)发改能源[2014]506号《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3.24;

(47)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2015.3.13;

(48)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4.2;

(49)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5.31;

(50)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6.10.26;

(51)《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2-2017年),2013.12;

(52)吉政发[2016]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5.23;

(53)吉政办发〔2015〕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12;

(54)吉政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5.23;

(55)吉政办明电〔2017〕17号《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7.5.4。

8.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11);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8.1.3有关规划文件

(1)《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2)《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

(3)《吉林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DB22/388-2004);

(5)《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6)《吉林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15年);

(7)《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8)《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9)《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

(10)《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计划》;

(11)《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3)《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4)《吉林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2014-2020)》;

(15)《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暨吉林市战略新兴产业聚集区起步区规划》。

8.1.4项目文件

(1)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

(2)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备案表;

(3)《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评价目的与评价原则

9.1.1评价目的

(1)通过调查,掌握评价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状况。

(2)通过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掌握所在区域的污染现状与环境质量现状。

(3)通过工程分析,掌握本项目“三废”排放特征和治理措施,评述达标排放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环境的影响因素和评价因子,为各专题提供污染源强。

(4)应用适宜的模式和方法,预测并评价本项目可能给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分析本项目的最大可信风险事故源强,进行环境风险影响预测,提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应急管理体系,分析本项目环境风险水平及可接受性。

(6)通过环境经济损益分析,论证项目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性。

(7)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明确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

通过上述工作,论证本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可行性,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工程设计、施工、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1.2评价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法令、标准和规范;

坚持“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原则,在提出污染防治对策时,注重变末端治理为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尽量使用现有的有效资料,对现有资料不足的监测或观测项目进行必要的补测;

在环评工作中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实用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价工作。

9.1.3评价时段

本项目拟建于吉林市高新北区职教园区北侧。

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工业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环境影响较小;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工业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评价时段确定为运营期,同时对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10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

10.1.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有:

基础开挖、建构筑物建筑及建筑材料运输、装卸等将产生扬尘、施工机械设备排放废气,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以及生活垃圾产生的恶臭等都会对环境空气产生影响;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对水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工程建筑垃圾的不合理处置,破坏生态,影响景观,也可能由于渗漏而污染地下水;工程建设中打桩机、搅拌机、推土机等各类施工机械运行和作业产生的噪声,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等都会对声环境产生影响;运输车辆、水泥混凝土搅拌等,会对道路、施工现场等产生扬尘影响。

施工期对环境影响具有瞬时性和阶段性,是短期影响,会随着施工阶段结束而消失。

运营期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对外环境具有中长期影响,主要噪声源对外环境存在一定影响。

本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见表2.3-1。

表2.3-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表

环境要素

主体工程

辅助工程

公用工程

施工期

环境空气

地表水

地下水

环境噪声

生态

土壤

区域经济

生产期

环境空气

地表水

地下水

环境噪声

生态

土壤

区域经济

注:

☆代表中长期影响;★代表短期或轻微影响;⊙代表潜在影响;⊕代表正向影响

10.1.2评价因子筛选

评价因子筛选见表2.3-2。

表2.3-2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表

环境因素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环境空气

SO2、NO2、TSP、PM10、PM2.5

SO2、NO2、TSP、PM10

地表水

pH、高锰酸盐指数、COD、BOD5、氨氮、石油类

COD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Leq(A)

等效连续A声级Leq(A)

生态

生物量、水土流失量、植被特征与覆盖率

生物量、水土流失量、植被特征与覆盖率

11环境功能区划

11.1.1环境空气

根据《吉林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15年),本项目不在区划范围内。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类区。

《吉林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15年)见图2.4-1。

11.1.2地表水

根据《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划分,松花江(吉林江段)松江大桥-通气河口为第二松花江吉林市工业用水区,水质目标为“Ⅳ类”;清源桥至松江大桥以及通气河口至白旗江段水域功能为“Ⅲ类”。

地表水(松花江吉林江段)环境功能区划详见图2.4-2。

11.1.3声环境

根据《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本项目不在该实施方案范围内。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3类。

《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方案》见图2.4-3。

12评价标准

12.1.1环境质量标准

12.1.1.1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详见表2.5-1。

表2.5-1环境空气评价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

级别

PM10

PM2.5

NO2

SO2

TSP

标准来源

小时均值

二级

0.2

0.5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日平均值

0.15

0.075

0.08

0.15

0.3

年平均值

0.07

0.035

0.04

0.06

0.2

12.1.1.2地表水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Ⅳ类水域标准;见表2.5-2。

表2.5-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

单位

Ⅲ类标准值

Ⅳ类

标准来源

1

pH

6~9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

2

高锰酸盐指数

mg/L

≤6

≤10

3

BOD5

mg/L

≤4

≤6

4

氨氮

mg/L

≤1.0

≤1.5

5

石油类

mg/L

≤0.05

≤0.5

12.1.1.3声环境

按照《吉林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本项目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见表2.5-3。

表2.5-3声环境质量标准

类别

标准限值dB(A)

标准来源

3

昼间

夜间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5

55

12.1.1.4土壤环境

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见表2.5-5。

表2.5-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标准值,mg/kg

标准来源

土壤pH值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中二级

<6.5

6.5~7.5

>7.5

1

铜(Cu)(农田等)

≤50

≤100

≤100

2

铅(Pd)

≤250

≤300

≤350

3

镍(Ni)

≤40

≤50

≤60

4

Cr(旱地)

≤150

≤200

≤250

5

铬(Cd)

≤0.30

≤0.30

≤0.60

6

汞(Hg)

≤0.30

≤0.50

≤1.0

7

砷(As)(旱地)

≤40

≤30

≤25

12.1.2污染物排放标准

12.1.2.1废气

本项目锅炉烟尘、SO2、NO2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T2581-2016)表1新建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标准限值详见表2.5-6和表2.5-7。

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38-2001)中的表2限值要求。

见表2.5-8。

表2.5-6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表

序号

污染源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标准来源

1

锅炉烟气

二氧化硫

50

DB22/T2581-2016中表1

氮氧化物

250

颗粒物

30

表2.5-7粉尘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表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标准来源

排气筒(m)

二级

1

颗粒物

120

15

3.5

GB16297-1996表2

表2.5-8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表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12.1.2.2废水

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新区排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类标准,其中特征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要求;汽车工业园区新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详见表2.5-9。

表2.5-9废水排放控制标准一览表

序号

污染物

单位

GB/T31962-2015中B类标准

GB18918-200中一级A标准

1

pH

6.5~9.5

6~9

2

COD

mg/L

500

50

3

BOD5

mg/L

350

10

4

SS

mg/L

400

10

5

氨氮

mg/L

45

5(8)

12.1.2.3噪声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详见表2.5-10;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有关规定,详见表2.5-11。

表2.5-10厂界噪声控制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值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1

65

5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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