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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健康服务业

 

规模以上健康服务业

综合统计制度

(2017年统计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7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汇总表目录3

三、汇总表式

(一)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F32001表)4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F32002表)5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F32003表)6

四、附录7

五、主要指标解释8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我国健康服务业发展状况,加强和规范各地区健康服务业统计数据基础,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范围、资料采集方式、综合汇总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规模以上健康服务业统计数据加工汇总工作。

(三)本制度是年度综合制度,统计范围为《健康服务业分类(试行)》(2014)所规定的行业范围,并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标识为健康服务业的全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四)本制度涉及的汇总表,由各地区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进行基层数据过录汇总,汇总结果不需上报。

包括: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

3.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

(五)在联网直报平台基层数据审核验收并对健康服务业单位统一认定后,进行健康服务业数据的过录汇总工作。

(六)本制度中凡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二、汇总表目录

表号

表名

频率

汇总完成时间和方式

页码

F32001表

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

年度

次年6月底前,平台汇总

4

F32002表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

年度

同上

4

F32003表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健康服务业)

年度

同上

5

三、汇总表式

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健康服务业)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表号:

F32001表

指标名称

代码

法人

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资产总计

(万元)

女性(人)

主营业务收入

1

2

3

4

5

6

总计

一、按隶属关系分组

二、按单位规模分组

三、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四、按企业控股情况分组

五、按行业分组

六、按地区分组

说明:

1.本表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汇总完成,不需上报。

2.统计范围是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库中标识为健康服务业的全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3.审核关系:

2≥3;4≥5;甲栏各分组分项之和等于总计。

4.行业分组按《健康服务业行业分组目录》汇总。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健康服务业)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表号:

F32002表

指标名称

代码

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资产总计

(万元)

女性(人)

主营业务收入

1

2

3

4

5

6

总计

一、按隶属关系分组

二、按单位规模分组

三、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四、按企业控股情况分组

五、按行业分组

六、按地区分组

说明:

1.本表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汇总完成,不需上报。

2.统计范围是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库中标识为健康服务业的全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3.审核关系:

2≥3;4≥5;甲栏各分组分项之和等于总计。

4.行业分组按《健康服务业行业分组目录》汇总。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健康服务业)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表号:

F32003表

指标名称

代码

法人单位数(个)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资产总计

(万元)

女性(人)

主营业务收入

1

2

3

4

5

6

总计

一、按隶属关系分组

二、按单位规模分组

三、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四、按企业控股情况分组

五、按行业分组

六、按地区分组

说明:

1.本表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汇总完成,不需上报。

2.统计范围是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库中标识为健康服务业的全部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3.审核关系:

2≥3;4≥5;甲栏各分组分项之和等于总计。

4.行业分组按《健康服务业行业分组目录》汇总。

四、附录

健康服务业行业分组目录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说明

(一)医疗卫生服务

1.医院服务

综合医院

8311

中医医院

8312

中西医结合医院

8313

民族医院

8314

专科医院

8315

疗养院

8316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8312

街道卫生院

8322

乡镇卫生院

8323

门诊部(所)

8330

3.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8340

妇幼保健院(所、站)

8350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836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370

其他卫生活动

8390

(二)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

1.政府与社会组织健康服务

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9124*

包括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及其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服务

专业性团体

9421*

包括医学研究、医疗卫生、健康、保健、医药、计划生育、医疗交流等专业性卫生团体的服务;还包括体育团体,以及非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体育协会的服务

基金会

9430*

包括卫生、体育等与健康相关的基金会服务

2.健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7340

知识产权服务

7250*

包括与医药、医学设备、保健用品等健康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

质检技术服务

7450*

包括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服务

3.健康教育服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8236*

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中医疗教育、临床护理教育、体育教育等与健康相关的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

8241*

包括普通高等教育中医疗教育、临床护理教育、体育教育等与健康相关的高等教育

体校及体育培训

8292

职业技能培训

8291*

包括与健康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包括营养健康培训、烹调培训、家政服务培训等

4.健康出版服务

图书出版

8521*

包括医药、卫生、生物科学、体育等图书出版

报纸出版

8522*

包括医药、卫生、生物科学、体育、休闲、健康类报纸出版

期刊出版

8523*

包括医药、卫生、生物科学、健康、保健、食品、烹饪、体育、运动类期刊出版

音像制品出版

8524*

包括医药、卫生、生物科学、体育等音像制品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

8525*

包括医药、卫生、生物科学、体育等电子出版物出版

5.社会健康服务

护理机构服务

8412

精神康复服务

8413

保健服务

7960

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

8414

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

8421

6.体育健身服务

体育组织

8810

体育场馆

8820

其他体育

8890

休闲健身活动

8830

7.健康咨询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

7239*

包括医药、医疗等与健康有关的专业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

7233*

包括心理咨询服务等与心理健康有关的咨询服务,包括营养健康咨询、体育运动咨询等服务

(三)健康保险和保障服务

1.健康保险服务

健康和意外保险

6812

其他未列明保险活动

6899*

包括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等与健康有关的保险服务

2.健康保障服务

社会保障

9300*

包括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医疗保障服务,工伤和生育保险服务等

(四)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服务

1.健康相关产品批发

西药批发

5151*

不包括兽用药品批发和进出口

中药批发

5152

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

5153

营养和保健品批发

5126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5142

2.健康相关产品零售

药品零售

5251

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

5252

营养和保健品零售

5225

其他日用品零售

5239*

包括保健辅助治疗器材等与健康相关的保健用品零售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

5242

3.健康设备和用品租赁服务

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

7119*

包括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7121*

包括体育设备及器材出租服务

注:

“*”表示该健康服务业类别仅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部分活动。

具体内容见“说明”

五、主要指标解释

法人单位数本项指标填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等法人单位数。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

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

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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