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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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附件1:

广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

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4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5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建设要求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d)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1.2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

防安全的物品;

c)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4.1.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7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相关情况要有记录存档备查;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a)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b)隐患整改完毕,报送整改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c)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单位提出方案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并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d)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部门。

4.1.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执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年一次。

4.2.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府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4.3.2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4.3.3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3.4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5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撤离。

4.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

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宜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4.4.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台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4.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6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标识:

a)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如:

在单位主要出入口附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识、防火间距标识。

b)消防设施标识。

如: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c)危险场所标识。

如:

在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标识、危险设施操作标识;

d)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如:

在单位的楼层、房间显著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e)消防宣传标识。

如:

单位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岗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法规标识、消防职责制度标识和消防安全常识标识。

标识的图例和设置位置按照国家标准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图集》(附录)执行。

4.4.7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5验收

5.1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组织自我验收评定;单位验收评定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5.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按3.4.5b)c)d)e)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l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b)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未按本文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f)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5.4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山所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5.5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进行自我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结果为不达标的,列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5.6监督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单位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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