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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

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时间:

年月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北京联合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国

联系人

赵海兵

委托代理人

赵海兵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1号院5号楼2层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c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联合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太阳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2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正式投运后的【25】年(含第25年)期间,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享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收益。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太阳能电站项目】

2、2项目方案: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提供本项目所需屋顶、建筑约【】平方米,乙方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kWp(以建成运营的实际容量为准)光伏并网发电站,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光伏电站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等,并拥有此项目的完整产权,及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责任义务。

本项目光伏电站按国家有关政策,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方式,所发电能由甲方承诺优先消纳使用(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电量不低于本项目光伏电站当年实际所发电量的【80】%),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第3节项目实施步骤、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成之日终止。

3、2项目实施步骤:

进行项目申报,获得政府核准备案及政策补贴配额、并网核准等手续,进行方案设计及报批,获得相关必需许可、核准手续后,进行建设、验收、投运等。

3、3项目建设周期:

计划为【】个月,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以并网验收合格为结束。

3、4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期限为25年,自项目建成正式投运之日(并网日)起计算。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与项目的验收

4、1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完成后需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设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4、2项目建设完工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与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与验收。

甲方有异议的,应另外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甲乙双方对国家有关部门(含电网公司)的最终验收意见应予以认可。

第5节项目收益确定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甲方实现的节能量:

电能计量表所指示的甲方从乙方光伏电站所获取使用的电量,即为甲方实现的节能量。

该电能计量表进行定期校验。

每季度5日前双方共同抄录确认电能计量表的电量记录,并签发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确认单。

5、2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的节能效益费(元)=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kwh)×电网同期同时段电价(元/kwh)。

其中:

(1)“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就是指按本合同以上第5、1款计量确认的当期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产生的电量(即节能量)为准(以下同)。

(2)“电网同期同时段电价”,就是指甲方从本项目光伏电站获取电能的同期同时段内,甲方所在地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变化不时调整地提供给甲方的工业(商业)用电电价(以下同)。

5、3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电价为【】元/kwh。

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费=当月甲方实现节能量(kwh)×双方约定电价(元/kwh),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每季度5日前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节能量确认单。

乙方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载明金额的付款请求。

甲方在收到付款请求并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全额支付给乙方。

甲方支付方式:

电汇到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以乙方实际到账日期及到账金额为准。

5、4本项目光伏电站有余电上网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光伏政策、节能减排政策、新兴产业扶持政策等,本项目获取的国家专项补贴、项目扶持资金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5、5如双方对任何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与相应款项的支付。

在本项目光伏电站试运行期间,甲方消纳使用电能产生节能效益的,双方按照第五节所约定的方式分享。

第6节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保证本合同期间内合法有效存续、经营。

如甲方营业执照期限不能满足本项目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保证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经营期限续展,以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6、2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或全部资料,甲方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6、3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与电网接入批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申报本项目的国家专项补贴、地方优惠政策、融资等。

需要以甲方为申请或申报主体进行办理的,甲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项目延期开工或者电站商业运行延迟,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6、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原件与复制件。

纸质图纸或电子版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

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复制件由乙方存档,乙方应保证所有从甲方得到的图纸与文件应只用于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

乙方将基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对屋顶结构、承重等及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的结构做全面的分析以及在充分考虑本项目建设对甲方屋顶可能造成的影响与后果后将对屋顶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乙方向甲方保证,本项目建设将不会造成甲方屋顶的损坏、坍塌或渗漏,否则乙方将承担全部由于本项目建设而导致甲方屋顶坍塌或渗漏的责任。

甲方对于乙方施工资质的审核,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6、5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与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需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与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应保证严格遵守上述制度及规定。

6、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控制室、配电室的用地、用房,以便乙方设置、安装计量、控制终端及配电等设备设施。

6、7甲方每月按本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与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8甲方为乙方建设、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与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随时检查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与设备。

同时,甲方应指派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操作人员协助光伏电站操作、维护对接、配合工作。

6、9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证乙方设备安全(不受人为破坏),且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

甲方应尽到安保义务,避免设备遭到人为破坏因素侵害;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或追索。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优先消纳使用本项目产生的全部电能,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电量不低于本项目光伏电站当年所发电量的【80】%,并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需要改造或更换屋顶导致全部或部分项目设备停止运营或项目设备需要重新拆装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重新安装、设备损坏与电费收益等损失,同时甲方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保障乙方的设备、设施安全,避免对乙方资产造成损害。

其中甲方屋顶使用寿命为【25】年,因寿命到期需要更换屋顶的情况由乙方承担电站的拆卸、重新安装费用,甲方更换屋顶工期不能超过三个月。

如乙方设备安装的屋顶区域出现渗漏的情况,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进行维修,并且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在乙方未能到场的情况下,对屋顶渗漏进行抢险维护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维护费用,且甲方不承担由此抢险维护对乙方设备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它形式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屋顶或无故终止履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参见12、3条)。

6、12在项目分享期内,除光伏电站设备故障外,甲方应保证本项目持续并网运行,甲方承诺优先使用乙方光伏电站所发电量。

6、13在项目申报与建设、运营期内,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休息、仓储场所,并对乙方的现场勘查、气象数据调阅工作提供便利。

并由甲方免费负责该等场所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包括消防设施)。

6、14甲方保证拥有本项目依附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所有权,并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维持有效,以使乙方能够按照本合同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与维护项目设施。

如在本合同期限内本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上设置任何抵押或其她担保权利,或产生任何第三方的优先受偿权,或甲方拟转让本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甲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上述抵押或其她担保权利的设置、第三方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及执行、甲方对本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乙方合法权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因本项目依附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所有权存在瑕疵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参见12、3条)。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而妨碍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或者导致本项目终止(或中止)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及上限参见12、3条)。

6、15若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拆迁规划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甲方房屋拆迁、改造等原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单位、政府机构等有关机构索取包括各自搬迁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

如遇国家征收、征用等情况,必须充分考虑乙方的利益,乙方项目附属物、设施、机械设备以及其她全部投资的补偿等款项均归乙方所有。

如有关部门将该补偿款支付给甲方的,甲方保证应在其收到补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6、16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或就是任何其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甲方负责。

如乙方先行赔偿,有权向甲方追偿全部损失。

6、1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应同意或许可第三方在其物业投资、建设、运行维护与本项目资产类似的资产,如甲方拟开展类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乙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的权利。

第7节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与电网接入批复。

因未获审批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延期应书面通报甲方知晓并协商后按新工期进行。

7、2项目实施条件具备后,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负责项目融资、筹集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在实施工作时,乙方应采取最高程度的谨慎防止工作现场事故及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损害与灭失,防止对相邻地区造成干扰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乙方应遵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迅速避免与排除上述危害。

7、4乙方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在实施工作中如有不当行为或不作为疏忽,乙方应充分补偿甲方并使其免因乙方在实施工作中的行为或不作为遭受任何索赔、责任、损失、支出或费用。

如果甲方因此受到任何索赔与起诉,乙方应自担风险与费用尽力进行辩护,并及时支付甲方因此而应承担的判决金额。

7、5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具有相应的业务操作、维护或配合对接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或光伏电站意外事故,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或就是任何其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

如该条款涉及的财产、人员投有保险的,相关人(含受害人)应当首先进行保险救济途径,乙方承担保险理赔后的乙方责任内之赔偿责任。

7、8电站建成后,节能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应保证供给给甲方光伏电符合国家规范,乙方负责电站的检修、维护与故障处理及费用(甲方责任导致电站检修、维护、故障处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电站故障及事故导致甲方房屋、设备及及其资产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制定与最终决定电站之检修、维护、故障处理、设备更换等方案。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7、10乙方应保证本项目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要求。

7、11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有权在项目设备上、设备运行的房间、场地与甲方的区域内上设置乙方及项目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表明资产所有权的标志)。

7、12乙方单独享有本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其中包括甲方支付的节能收益、余电上网由电网公司支付的电费收益,及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获得的全部太阳能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或其她奖励、税收优惠等。

7、13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带领非现场运维的其她人员参观、指导或检查本项目,但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7、14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与不定期地对项目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翻新、维修或大修。

在此期间乙方有权暂停运营或降低发电而不属于违约。

如需进行计划停运,乙方应10日提前通知甲方。

在计划停运期间如有甲方节能量产生,甲方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节能收益电费。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为了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后实施修改的方案。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本项目或与本项目相关的现有设备、设施、场地,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2、3条所述的赔偿范围)。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与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9、2项目建成发电后,双方须在一个月内现场确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项目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双方盖章确认留存。

如本合同期内项目资产有增减的,双方确认。

9、3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乙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灭失。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4在不损害甲方节能效益分享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乙方的任何关联公司,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该等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9、5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受让人知晓并接受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不会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9、6项目的停止运行或关闭: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的停止运行或关闭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及上限参见12、3条)。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为止。

甲方逾期【30】天,乙方有权视为终止合同,甲方责任可参照条款10、3。

10、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乙方电站所发电能的,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消纳最低用电量,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项目的变更备案,向其她第三方企业供电或与当地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与购售电合同。

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收益差额、补贴收益),以及向甲方追偿、索赔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并保证乙方可以继续使用建筑屋顶、场地,以及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备案变更手续。

10、3本合同期间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暂停、中断或中止,无法发电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在本项目中断时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享有的节能效益费(前12个月的日平均发电量x本项目中断天数)与补贴收益。

10、4本合同期间内,甲方违反除上述10、1、10、2与10、3条外的其她义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或组合,直至弥补乙方遭受的损失:

(a)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延长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2、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就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下述情况:

(a)任何一方没有能力或未能支付款项;

(b)任何一方拥有或操作的设备、设施、机械、厂房等由于其操作或维护方式而产生机械或电器故障或失灵;

(c)甲方对本项目产生的电量消纳不足。

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第12节合同解除

12、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经营期届满未主动延期或未被主管机关批准延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b)本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包括无法获得备案核准、电站设计经论证无法达到预期、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取得或相关必须建设许可手续被相关权威部门明确告知无法批复等类似情况;

(c)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且该行为在乙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未得到纠正或导致本项目已无法继续运营;

(d)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2、3本合同因上述12、2(b)或(d)条款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甲方原因发生上述12、2条(a)或(c)条情形,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本项目已投入的投资,按照本合同计算的预期收益以及因此向甲方追偿、索赔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甲方的赔偿金额上限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初始投资金额【】人民币,同时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本合同下项目的备案变更手续。

甲方赔偿并终止合约后,乙方应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屋面。

12、4本合同因乙方发生上述12、2条(a)条情形,且存在甲方按条款6、11对本项目设备所安装的屋顶区域发生渗漏而先行承担的维修费用及可能对甲方生产工艺设备造成的损失的情况,甲方拥有针对此项目资产处置的优先承偿权。

12、5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如乙方需拆除本项目设备,甲方应配合乙方拆除、取回项目设备、资产,乙方在拆除本项目设备时,如造成甲方屋顶及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结构损坏,乙方应赔偿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

或如甲方同意受让本项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将该电站项目设备、资产转让给甲方。

12、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争议的解决

13、1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仲裁解决。

仲裁过程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

13、2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规则未规定的,则应适用当地的程序法。

仲裁结果就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14节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

14、1甲乙双方均应当对因本合同而了解到的对方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对方的信息泄露给与第三方或者利用本合同信息获得其她任何利益。

14、2本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艺等信息,完全属于乙方所有,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自身或其她第三方的类似项目中。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项目所涉及的与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等)均归乙方所有。

第15节保留条款

15、1如甲方因遵守国内、国际外贸规定或海关规定或任何禁运、制裁规定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16节合同的生效及其她

16、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6、2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以及乙方聘请的第三方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甲方应为甲方的本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购买保险。

16、3因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需要,乙方在当地组建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公司继受乙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重新与甲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16、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16、5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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