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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重点

土地法学复习重点

一.单选(10×1=10’)

二.多选(5×2=10’)

三.名词解释(4×3=12’)

四.简答题(4—5×8=32—40’)

五.判断分析题(6×1=6’)(错误的说明原因)

六.案例分析题(20’左右)

重点:

案例分析:

结婚之后、死亡之后等情况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情况。

 

1、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表面一定立体空间内的气候、土壤、基础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及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地理综合体,同时包含着人类活动及其改造和利用的成果,它是一个自然——经济综合体。

2、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以土地为客体、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3、土地法的作用(P20)

(1)土地法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土地法为开发和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土地法为人们从事土地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4)土地法对解决土地纠纷,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

4、土地法律关系变更的条件和依据(P11)

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例如:

土地使用权转让使土地使用主体发生变化;同时土地利用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转移。

条件:

(1)土地法律规范,这是前提和依据;

(2)权利主体:

《1》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农民集体《2》使用权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3》土地管理权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土地审批权主体: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事实。

它包括行为和事件。

行为:

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和司法行为

事件:

是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5、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P45)

(1)通过对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土地权利明晰、确定化,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奠定基础。

(2)通过对合同法、土地开发利用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土地权利的良性流转,同时实现土地合理利用,以达到地尽其用的目的。

(3)通过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实现对土地流转、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管理监督,保证以土地为基础的粮食安全、经济建设等事业的发展。

6、“耕者有其田”理论(P49)

是指1924年由孙中山提出来的,主张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成农民所有制,使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收获自己的劳动果实。

7、土地所有权概念(P52)

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

(1)占有权能:

是指所有人和其他合法占有人对于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事实,这是土地所有权最基础的一项内容,也是其他所有权权能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

占有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从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即占有权。

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超出所有权的本身范围,也就是说占有权能不能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仅仅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能:

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能:

土地权利人依法收取土地所产生收益的权利。

(4)处分权:

土地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

8、土地所有权的限制(P54)

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所有权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力。

由于土地不仅是一种财产,还是一种资源,因此土地更多的体现了公益和私益的结合。

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可能会事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以实现两种利益的均衡。

主要包括:

(1)在私法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进行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虽然是土地,但是这里的土地只限于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而并非地上地下的无限延伸。

土地所有权利的效力不得及于不存在特别利益的高处或低处,所以当别人合法地利用这些高处或低处时,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法律排除这些障碍。

<2>相邻关系的限制。

法律规定土地所有人应该对相邻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他人的轻微妨害。

<3>对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

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合法化,并且要更具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利益。

<4>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

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用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他物权。

一旦设立,所有权人就必须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

(2)在公法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所有权交易上的限制。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是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一定是限制。

如:

不能向外国人转让土地所有权等。

<2>土地征收、征用。

国家在某些时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会占用集体的土地,这时就需要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

但要给予集体土地适当的补偿。

<3>土地的基本国策和管理制度。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保护土地的义务。

9、国家土地所有权特征(P57)

(1)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即是领土主权的享有者,也是国有土地财产的归属者,所以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

但国家作为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领土主权者的身份是不同的。

(2)客体的特殊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就是国有土地,具有广泛性,包括了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这些土地这能由国家所有,不能由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也禁止侵占或者以买卖等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由于国家本身的领土主权的享有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承继、没收、征收、国有化等方式强制性地获得国有土地。

当然国家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强制性地转移土地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

国有土地不可能由抽象实体的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10、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客体(P58)

主体:

国家。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经中央政府授权也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客体:

(1)城市土地;

(2)城市以外按法律规定的属于国有的土地。

城市以外的土地主要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凡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凡是法律未规定的,应当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11、集体土地的主、客体(61)

主体:

农民集体;

客体:

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指在农村中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土地,如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事业、公益设施用地。

宅基地——农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特征(P68)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要是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但又不限于农户,只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

《民法通则》中讲“农村承包经营户”,《物权法》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范围并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1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特征(P69)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各种农业用地的承包期进行了规定,此种期限属于法定期限,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随意修改、变更。

14、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流转权(P73)

所谓留转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权力。

1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P74)

从狭义上来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仅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他人享有,自己不再拥有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例如转让、互换等。

从广义上来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除了包括狭义上的流转外,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赋予他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行使承包经营权的某些权能,例如转包、出租、入股等。

1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方式(P76)

(1)转让: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包受让人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人负责。

(3)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

是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来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的约定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17、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P78)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延长承包经营期限,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消灭了。

(2)承包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地: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

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提前收回承包地。

(3)依法调整承包地:

除非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发包方不能在承包期内擅自调整承包地。

但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其进行处分。

(5)承包土地的征收、占用:

如果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了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存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消灭了。

但是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6)承包土地灭失:

在承包期内,土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损毁灭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要归于消灭。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P81)

狭义:

是指《物权法》第135条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仅指存在于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义:

除上述之外,还应当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工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9、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P86)

(1)协商(议)方式出让。

指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包括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0、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P87)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但是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如果要流转就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2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出租的关系(P93)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注意几点:

(1)抵押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

(2)抵押权人:

债权人。

(3)抵押物:

法律允许作为担保的财产。

(4)抵押权:

一种限制性权利。

(5)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特征:

(1)土地使用权抵押不转移对土地的实际占有;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具有附随性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若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就不存在。

(3)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法律要式行为,须签立书面合同并且须到登

记机关登记(4)土地使用权抵押具有公示性、对抗性及排他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含义:

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定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

1.主体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是民事法律行为。

3.出租物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及附着物。

4.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因此改变

2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P10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

(1)转让: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有条件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符合我国宅基地使用转让的,但是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抵押:

《物权法》《担保法》都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为如果允许抵押,那么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可以查封流转,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最终将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租赁:

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得单独出租的,但是在农村居民出租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是随之一并转移的。

农村居民在出租房屋后没有住房的,只能要求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23、土地抵押权

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以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只有土地使用权能抵押。

土地抵押权从实质上来说是指土地使用权及的抵押,但是为了方便使用,一般称为土地抵押权。

具体来说,土地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对土地使用权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将其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24、土地抵押权客体

指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土地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利都可能作为抵押财产。

按照抵押财产的一般条件来看,土地权利必须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法律允许转让、权属清晰、可以自由处分等条件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财产。

25、新增建筑物属于土地抵押权的客体吗?

是否可以重复抵押?

<1>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关系

(1).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同一关系。

表现为:

“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2).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关系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能否重复抵押?

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部分,在余额范围内可以再次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通常抵押权人为了防止再次抵押,往往会扣留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这种做法可取吗?

26、最高额土地抵押权(P128)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券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视线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作为担保的财产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抵押就是最高额抵押,债权人享有的这种抵押权就是做高额土地抵押权。

担保债权的范围:

在设定最高额土地抵押时,双方不仅要明确规定担保权的最高限额,而求要规定债券发生的原因。

也就是说,对未来的住债券应该如何确定,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进行规定。

担保债权的转让:

《物权法》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转让部分债权必须发生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土地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全部随同转让的,法律也应当支持。

27、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的具体内容(P171)。

【重点】

(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开垦费,专款用于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建设占用耕地以后的耕作层利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心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责任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8、基本农田保护制度(P172)

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具体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2)基本农田的保护

(3)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4)相关法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要求:

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9、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P177)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严把农用地专用这一关,我国农用地专用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这主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大型公路、铁路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涉及农用地流转的;四是涉及基本农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其他涉及农用地流转的建设项目,包括除了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0、建设用地取得的主要方式(P203)

(1)出让: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协议出让: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招标:

指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要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制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1、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P211)

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基本上禁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以下两例情况除外:

(1)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32、土地征收的概念(P213)

我国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的地上物补偿后,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3、土地征收的审批(P216)

(1)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由国务院审批的: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以外土地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

1)申请;2)拟定方案上报;3)审批;4)实施与公告

34、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P218)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总数进行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3)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的基金。

35、城镇土地使用税(P232)

(1)概念:

它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具体而言,征税对象在我国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按照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从量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率,按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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