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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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工作,切实消除特种设备的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的处理;生产、销售等其他环节的安全隐患,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负责检验检测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和上报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自查及整改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分类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三类。
第五条一般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所述的一般缺陷或问题;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置超过检定或校验有效期的;
(三)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30天内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内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
(五)擅自使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的。
第六条严重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非法生产、非法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的或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30天以上的特种设备的;
(六)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七)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的;
(八)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十一)其他严重威胁到设备安全运行的。
第七条重大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予整改的严重隐患。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八条特检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上报与处理:
(一)检验检测发现特种设备一般隐患时,特检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一般隐患整改期限届满时,特检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已确认整改的,应及时调整特种设备隐患状态,并建立隐患整改记录档案;逾期未整改的,特检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监察机构;
(三)检验检测发现特种设备严重隐患或重大隐患时,特检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整改,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四)对设定有整改期限的严重隐患,特检机构应跟踪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已确认整改的,应及时调整特种设备隐患状态,并建立隐患整改记录档案;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监察机构;
(五)对需立即整改的严重隐患,特检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监察机构;
(六)特检机构应动态及时调整特种设备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在报告监察机构前,特检机构应确认隐患信息的准确性;
(七)接到特检机构报告后,监察机构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应对存在隐患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也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九条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况下发现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隐患;发现使用单位存在第六条
(一)、
(二)、(四)、(十)情形及其它情节严重的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隐患;
(二)一般隐患原则上限期10个工作日内改正,严重隐患原则上限期5个工作日内改正;特殊情况,可予以适当延期;
(三)监察机构应跟踪督促使用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监察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于严重隐患或重大隐患,监察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隐患处理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五)处理投诉举报发现的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投诉举报人反馈隐患处理情况。
(六)监察机构结合特种设备监察数据库,对特种设备存在超期未检的,应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停用、报废情形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停用或报废手续。
第十条发现以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情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一)使用非法制造特种设备的;
(二)发现严重隐患,使用单位必须停产整顿的;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发现严重隐患,使用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整改的;
(五)使用应予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拒绝更新的;
(六)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隐患的。
第十一条对存在严重及其以上隐患,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严重及以上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产、迁移等情形,经多次(二次以上)现场核查无法确认其特种设备使用状况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特种设备作停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