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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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doc

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

近年来,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也损害了精神病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0年5月3日召开的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6月9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专题会议和6月18日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服务、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切实摸清底数,掌握现实情况,为加强救治服务、落实管理措施、有效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打下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底数。

以街道、社区、乡村为单位,对精神疾患人员进行普遍调查,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摸清底数。

(二)采集信息。

全面采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详细信息和照片资料,建立健康档案,为录入全国卫生系统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疗信息库打好基础;公安机关要根据排查结果,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三)病情评估。

切实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开展危险性评估,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管理措施,落实看护人员和责任。

三、排查范围

全面调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癲痫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的人员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疾患人员。

重点排查曾经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疾患人员,即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违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病人;或患有上述重性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流露暴力倾向,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高风险的精神病人。

四、组织领导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成立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由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一名司局级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各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协调指挥,督促落实措施,严格信息、数据保密制度,归口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

五、工作流程

(一)全面梳理线索,列出排查名单。

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公安机关安康医院和民政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于7月25日之前完成对曾经在本院接受诊断、治疗、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的梳理,逐人列出名单,提供给属地县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也要对机构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梳理,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性精神病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就诊的,由就诊地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病人户籍地。

重性精神病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诊的,由就诊地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报请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集中开展走访,逐门逐户排查。

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个调查组,对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提供的名单,依托社区、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采取分片包干等方法,逐乡村、逐社区、逐街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排查。

工作中,既要访查名单所列人员,也要注意发现掌握名单之外的精神疾患人员。

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重点线索,要逐一上门走访,确保不遗漏。

(三)逐人诊断评估,掌握现实状况。

对每一例排查发现的可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危险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对于确诊的重性精神病人,辖区综治办、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掌握其病情是否稳定、治疗康复处所(入院治疗、居家服药、社区康复等)、有无法定监护人、监护力量类型(法定监护人、单位、社区、医院)以及病人经济状况,有无能力承担基本治疗费用等现实情况。

(四)采集录入信息,做好数据统计。

各地对排查发现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及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要采集病人详细信息和照片资料,填写《精神病人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由卫生部门逐一建立健康档案,公安机关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

要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和数据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凡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当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和危险性评估报告。

要加强对各渠道发现、掌握的信息的审核比对,防止出现信息错误采集、重复采集等问题,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鲜活。

(五)落实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辖区综治办、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危险性评估的结果进行会商,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或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看护管理措施,避免因收治、看护不力造成安全隐患,引发现实危害。

六、职责分工

综治部门:

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督导、考核;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支持排查行动,落实排查工作措施。

公安机关:

牵头组织排查行动,会同综治、民政、财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排查小组全面开展工作;收集、梳理本系统掌握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逐一列出名单;负责组织填写《精神病人信息采集表》和《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情况统计表》,根据排查结果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数据;会同综治、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对排查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制定管控方案。

民政部门:

收集、梳理本系统掌握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逐一列出名单;对排查发现的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由公安机关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危险性评估等工作;掌握需予以救助的贫困精神病人数量。

财政部门:

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此次排查行动的经费保障,确保排查工作正常开展。

卫生部门:

收集、梳理本系统掌握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逐一列出名单;负责组织精神卫生专科医生参加公安机关牵头的排查小组,对曾经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进行走访,做出医学诊断和危险性评估;逐一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健康档案并按要求随访,提出就诊指导意见;对达到一定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由公安机关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

残联:

收集、梳理本系统掌握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逐一列出名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精神病人走访工作;掌握符合残疾标准的精神病人数量。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启动排查。

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是中央领导同志交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特别是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精神卫生防治体系的建立完善,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有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迅速成立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按照动员部署、走访核录、甄别复查、督导检查等阶段组织实施,确保排查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讲究方式方法,体现关爱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扎实细致地开展排查,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关爱,对排查行动不做公开宣传报道,杜绝大轰大嗡、运动式的作法,避免刺激病人情绪,防止给病人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

对排查出的精神病人,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做好诊断、治疗等服务工作,多做其家属解释工作,通过落实现行政策,帮助解决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争取理解和信任。

(三)严格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精神疾患情况涉及病人及其家人的隐私。

对于排查行动中掌握的信息,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保密,严格查询程序,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传播扩散。

对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核查询权限,严格信息应用,坚决防止发生信息泄漏的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排查行动的督促指导,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绩效考核。

要将排查工作经常化,确保及时发现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落实救治、服务措施。

对因工作不深入、排查不细致导致严重失误,未能防止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推动工作开展,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将适时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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