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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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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企业出口退税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贸易企业出口退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取得出口货物退(免)资格,即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次出口货物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三是必须是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收汇已核销。

最后必须满足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要求。

2.进出口贸易中用到哪三种成交方式?

答:

FOB(FreeOnBand),货物装运港的船上交货价格;C﹠F(Cost﹠Free),成本加运费价格;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费价格。

出口货物退(免)税中以FOB价计算退(免)税。

3.何时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答: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是否必须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答: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5.“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根据当期期末进项留抵税额计算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11.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2.现行出口退税率有几档?

答:

从2009年2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规定了17%、15%、14%、13%、11%、9%、5%等七档退税率。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一律按3%的退税率执行。

1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购货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数量为依据。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退(免)税。

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15.纳税人办理退(免)税认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逾期未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6.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退(免)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

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至15日)的,可在90日后的第一个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17.由于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怎么办?

答:

由于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政策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可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后,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申报退税。

18.出口货物退(免)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

(1)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3)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4)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5)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9.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有哪些?

分别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生产企业。

(3)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卷烟企业和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

20.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退税计算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

外贸企业采取“免、退”税方式,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税方式。

这两种退税计算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计税依据不同。

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购进价格,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

21.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

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年内不得变更。

22.何谓出口退(免)税计划?

答:

出口退(免)税计划是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出口创汇和退(免)税办理情况分批下达给各省,再由省国税局下达到各设区市使用的计划指标。

各地必须在计划指标内办理退(免)税。

23.什么是加工贸易?

答: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包括传统的加工贸易(我省常见的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结转贸易两种形式。

24.什么是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进口料件进项税款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抵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25.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6.来料加工贸易退(免)税的规定。

答: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纳税人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

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滞纳金。

27.如何区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答:

在税务上是根据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来区分的。

它们主要的区别:

(1)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要用外汇从国外购买的;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的来料是由委托方提供的,不需要付外汇;

(2)进料加工的进口企业对进口料件拥有所有权;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对来料、来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3)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劳务出口的一种方式,无需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

(4)进料加工成品复出口收取全部商品的价款;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只是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加工费)。

28.什么是保税区?

答: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29.运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

(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

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海关签发的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0.什么是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有哪些种类?

答: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31.出口监管仓库有何税收规定?

答: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

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再销售给内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32.什么是小型出口企业?

小型出口企业退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

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

小型出口企业在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应依照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

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可在次年一月将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33.小规模纳税人退(免)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但可以申报免税。

如果是代理出口,可以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4.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什么规定?

答: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依照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35.哪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提前按月计算应退税款?

答: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设区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提前按月计算办理应退税额。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提前按月计算办理应退税额。

36.生产企业出口哪些外购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答:

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外购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37.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须先向设区市局退税机关报批。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

设区市级主管退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

38.出口货物在什么情况下需视同内销征税?

答:

出口货物在下列情况下需视同内销征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或未被批准核销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6)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39.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能办理退税?

答: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40.什么是代理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向国外销售商品并代办出口和结汇手续,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一种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退(免)税规定如下:

(1)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

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2)如果受托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超过期限不提供单证申报退(免)税,将视同内销征税。

41.什么是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有何要求?

答:

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有关单证存放在企业财务部门或其他单证管理部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而实行的一种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以备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调取进行检查。

42.什么是出口退税预警?

答:

出口退税预警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综合征管数据等涉税数据,通过设置和分析有关指标,及时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采取处理措施,从而有针对性地防范和打击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43.什么是出口退税评估?

答:

出口货物退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根据有关资料及电子信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货物出口及退(免)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的行为。

44.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

什么情况下必须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函调?

答:

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是指退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货源真实性及纳税情况,以固定格式向货源地征税机关发函调查。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明确征退税双方责任,密切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违法行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要求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1)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2)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3)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4)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45.什么是“四自三不见”?

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纳税人会承担什么风险?

答:

“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纳税人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

纳税人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将存在以下风险:

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

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46.出口企业的哪些出口业务属于不规范业务?

答: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47.对出口企业从事不规范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

出口企业凡从事不规范出口业务的,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对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产生什么危害?

答: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不法分子或者企业以伪造、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退税凭证,假报出口,虚报出口数量、金额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不仅直接干扰正常的出口退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而且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滋生腐败,毒化社会风气。

49.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所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0.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答: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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