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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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
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2000㎡。
3.4猪场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
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3.9厂房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丙类一、二级单层厂房80m,多层厂房60m。
3.10猪舍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11猪舍(棚)距隔离围墙(隔离带)不少于5米。
3.12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面积:
1层最大允许长度10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200㎡;
2层最大允许长度8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900㎡。
3.13厨房的墙面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章消防设施
4.1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4.2具备条件的猪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4.3不具备条件的猪场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4.4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猪舍应设置室消火栓;
4.5室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宜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
角。
栓口与消火栓箱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室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6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不宜大于60m;
3、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
4、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
5、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4.7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有取水码头及通向有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4.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宜小于100m³
,建筑等级较低的猪场,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³
;
2、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低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m;
4、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5、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9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4.10猪场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4.11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4.12猪场应设火灾报警。
有条件的可以在每栋猪舍和单元装设报警系统,与办公室、门卫和宿舍联接。
每周对全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并记录。
4.13灭火器
4.13.1猪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
4.13.2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13.3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13.4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围的地点。
4.13.5灭火器的配置
1、一个计算单元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
手提式灭火器:
15m(严重危险级);
20m(中危险级);
25m(轻危险级)。
推车式灭火器:
30m(严重危险级);
40m(中危险级);
50m(轻危险级)。
第五章消防管理
5.1猪场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做好会议纪要。
5.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猪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4宣传教育和培训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火灾危险源控制
6.1用火
6.1.1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6.1.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1.3动火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开存放,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6.1.4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6.1.5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6.1.6进行高空焊接时,需要在地面或较低工作平面设置警示信号。
确保在动火作业现场的所有相关作业人员理解并实施动火作业安全标准。
6.1.7所有使用中和未使用气瓶存放在专门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
6.1.8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9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1.10燃煤燃柴炉灶周围1.0m围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11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6.1.12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1.13炉灶正上方1.5m围不应有可燃物。
6.2用电
6.2.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2.2照明与灯管系统绝缘材料为不燃材料。
所有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6.2.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4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2.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6.2.6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6.2.7室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由可燃物的吊顶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6.2.8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5、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2.9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6.3用气
6.3.1、沼气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6.3.2、严禁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批准
6.3.3、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3.4、沼气站应配备灭火器材、救生衣、救生圈和呼吸器等设施;
6.3.5、沼气站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6.3.6、生活用气应采用低压用气设备;
严禁设置在卧室;
6.3.7、使用场所宜安装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6.3.8、沼气灶的灶面边缘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
6.3.9、沼气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
6.3.10、沼气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在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的通气口;
2、在可燃或易燃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3.11、沼气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6.3.12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
2、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3、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5、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6、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6.3.13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在地下室使用和存放;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灶具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严禁使用超量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4用油
6.4.1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6.4.3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4.5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甲、乙类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