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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中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为员工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员工。

三、管理规定

3.1工作制度

3.1.1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30---11:

50

下午:

13:

30—17:

30

3.1.2打卡制度

3.1.2.1中心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3.1.2.2打卡次数:

一日四次,即上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

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在《外勤登记表》上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或考勤机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综合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上级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月底由综合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3.2.1.1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中心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3.2.1.2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3.2.1.3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

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中心主任,否则为无效加班。

3.2.2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3.2.2.1中心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有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主任批准。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中心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主任批准的加班,中心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

员工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

但必须在30日内提出申请有效,因工作无法安排补休的按100元/日发放补贴。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综合部考勤员处领取。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中心不予承认。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综合部考勤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核,主任签字批准后有效。

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综合部考勤员保管。

3.2.3.3综合部考勤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中心不予承认。

3.2.4倒休

3.2.4.1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中心或部门工作为前提下30天内完成,跨月作废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

倒休需填写《倒休申请表》,由综合部考勤员确认当月的加班实际天数签字后,交部长/分管领导、主任签批。

3.2.4.2当月倒休最小单位按0.5天计算。

3.2.4.3无加班批准记录而批准员工倒休的,中心按旷工处罚批准人,旷工天数为批准员工倒休天数。

3.2.4.4员工自行倒休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3.3各类假期规定

3.3.1病假

3.3.1.1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省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3.1.2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

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

00前通过电话向部长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3.1.3员工休病假期间免发奖励绩效,工资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3.2事假

3.3.2.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3.3.2.2休事假需按中心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3.3有薪节假日

3.3.3.1每周六、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3.3.3.2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3.4婚假

3.3.4.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3天婚假,中心对于晚婚(指:

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

3.3.4.2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3.4.3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长、分管领导、主任批准后交综合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3.3.4.4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3.3.4.5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3.5丧假

3.3.5.1中心正式员工及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3.3.5.2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3.5.3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3.6产假与哺乳假

3.3.6.1中心正式员工及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3.3.6.2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3.3.6.3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

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3.3.6.4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3.3.6.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3.3.6.7男员工凭医院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2天陪产假。

3.3.6.8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3.6.9产假、陪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综合部备案。

3.3.7计划生育假

3.3.7.1计划生育假,人工流产或节育手术的员工,根据相关计生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给予3至15天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3天

节育手术5天(男)、15天(女)

3.3.7.2已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节育检查,经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可休假1天。

3.3.7.3计划生育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医院有关手术证明,由综合部审核,按规定批准。

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3.8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

经综合部审核主任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3.3.9年假

3.3.9.1年假天数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确定。

3.3.9.2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中心视情况以其他方式补偿。

3.3.9.3凡年休假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长、综合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批准(部长以上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批准)。

3.3.9.4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4请假制度

3.4.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3.4.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

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

00通过电话向主管领导申请,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4.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将按旷工处理。

3.4.4请假的核决权限

如因部长或主管领导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本人电话许可后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3.4.5对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3.4.6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3日内销假。

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综合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3.4.8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3.5缺勤规定

3.5.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

迟到或早退5-20分钟扣发奖励绩效50元,20-60分钟扣发80元,60分钟以上按0.5天事假计.

3.5.2在2小时之内的临时性事假免发9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2-4小时按半天计算。

3.5.3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3.5.4凡旷工一天免发当月全部绩效,旷工两天免发半年奖励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三天者免发全年奖励绩效工资并报省局一概予以违纪处理,聘用人员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3.6其他

各部门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4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综合部。

本制度自主任签发之日起生效。

5 相关表样

6.1《请假申请表》

6.2《加班申请表》

6.3《外勤登记表》

6.4《倒休申请表》

6.5《工伤报告表》

 

6.1请假申请表

请假申请表

申请人

部门

申请时间

请假类别

病假年休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请假事由

部长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主任审批

备注:

①中心所有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写《请假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写《请假申请表》的,需打电话给部门负责人请假,待回中心上班后补写《请假申请表》,如超过3天未补写《请假申请表》的,按旷工处理;

②病假、婚假需提交相关证明,未提供相关证明按事假处理。

 

6.2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

姓名

所属部门

填表日期

加班时段

□工作日加班□周末假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

预定加班时间

年月日时分~年月日时分

加班事由

加班工作内容

部门审批

部长:

分管领导:

主任:

 

6.3外勤登记表

外勤登记表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外勤时间

年月日时起到月日时止

外勤地点:

申请时间:

外勤工作内容:

部长

分管领导

 

6.4倒休申请表

部门

申请人

岗位

工作

代理人

倒休

日期

考勤员

意见

部长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任意见

倒休申请表

备注:

倒休必须在30日内申请,申请前须经考勤员确认在有效期间。

 

6.5工伤报告表

工伤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伤者姓名

隶属部门

岗位名称

上班日期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

是否参加过安全培训教育

□是□否

家属姓名

联系方式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现场管理

见证人

伤害原因

□机械伤害□物品伤害□手工作业□其他

伤害部位

□肢体□头颈□胸部□腹部□五官□肌肤□中毒□其他

工伤

详细

经过

当事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临时

处理

方案

事故责任类别

□意外事故□违规操作□个人疏忽□他人造成□机械故障□其他

分管

领导

意见

分管领导:

年月日

主任

批示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发生工伤事故部门务必在工伤发生24小时内提交工伤事故报告单至综合部;

2、工伤事故部门填写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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