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955362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编版文档格式.docx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

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

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

  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

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

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

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

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

  2

  类、分垛储存。

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

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2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

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

  22

  标志要醒目。

占地面积超过500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的

  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

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

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

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

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

  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

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

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

  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

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

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

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

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

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

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

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

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

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

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

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

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

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

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

  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