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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保密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已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建立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指导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条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条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五条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第七条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第八条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第十条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第十一条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第三章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运用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二)持续的职业发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

(四)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五)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注册会计师编制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十五条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二)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

(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

(四)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确保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六)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七)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

(八)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

(九)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十)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传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十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

(十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十四)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第十七条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第十八条下列防范措施也有助于识别或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有效的公开投诉系统,使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员工以及公众能够注意到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法律法规、职业规范或会计师事务所政策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考虑依赖客户采取的防范措施,但是仅依赖客户的防范措施,不可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客户通过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要求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具备足够经验和资历的员工,确保其能够作出恰当的管理决策;

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在委托非鉴证业务时作出客观选择;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对其服务进行适当的监督。

第四章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在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决遇到的道德冲突问题。

第二十二条在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道德冲突问题有关的事实;

(二)涉及的道德问题;

(三)道德冲突问题涉及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四)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解决道德冲突问题的程序;

(五)可供选择的措施。

在考虑上述因素并权衡可供选择措施的后果后,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适当的措施。

如果道德冲突问题仍无法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咨询。

第二十三条如果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外部单位存在道德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或外部单位治理层讨论。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记录涉及的道德冲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作出的相关决策。

第二十五条如果某项重大道德冲突问题未能解决,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法律顾问咨询。

第二十六条如果所有可能采取的措施都无法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得再与产生道德冲突问题的事项发生牵连。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退出项目组或不再承担相关任务,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提供专业服务时遇到的具体职业道德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

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予以解决。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

第二章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接受客户关系

第四条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第六条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注册会计师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二)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第七条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第八条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第二节承接业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条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三节客户变更委托

第十二条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第十三条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所有相关情况前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根据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二)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三)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接该业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

第十六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或必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的相关事务,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是否征得客户同意,以及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信息时,应当实事求是、清晰明了。

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这些情形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利益冲突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之前,如果与客户或第三方存在商业利益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二)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三)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除采取本守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防范措施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一)分派不同的项目组为相关客户提供服务;

(二)实施必要的保密程序,防止XX接触信息。

例如,对不同的项目组实施严格的隔离程序,做好数据文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指引;

(四)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五)由未参与执行相关业务的高级职员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采取防范措施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某一特定业务,或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约定。

第四章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为提供第二次意见所能获得的所有相关事实及证据要求。

第二十五条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二)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三)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第二十六条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

第五章收费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收费时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收费标准或日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八条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一)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

(二)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

第二十九条在承接业务时,如果收费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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