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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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

旁听人员保持安静,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

书记员:

(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

(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逐项问)

被告人:

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

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

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

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

车辆检测过程中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四人均分。

刘正岐先后伙同杜海岩、周运兴、叶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同收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旺龙汽修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安太汽修厂、官窑鹏益汽修厂、汉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佛山市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刘小宇等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17.16万元,刘正岐个人分得共47487.5元。

刘正岐于上述期间还单独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好处费3000元。

于2011年12月28日,刘正岐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赃款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被告人刘正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辩解意见?

被告人:

没有了,我认罪。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需要。

审判长:

请进行。

公诉人:

被告人刘正岐,你第一次收受好处是什么时候,那时候就有收受好处的念头了吗?

被告人:

第一次收受好处是在2010年的11月份,具体日期不记得了。

第一次收钱是别人主动给我的,那个时候那个人的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本来不想放他过的,后来他硬塞了几百块给我,没等我反应过来,他就开车走掉了。

公诉人:

后来为什么会继续收受好处?

你难道不知道不合格汽车上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吗?

被告人:

我就是个小小的检测员而已,一个月的工资才三千多。

第一次收受好处以后,我发现这是条财路,多收几次我白赚一个月工资。

那些机动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谨慎一点开应该就不会出事,就算出事了也怪不到我头上,就打算继续做了。

公诉人:

你通常是怎么操作的?

被告人:

那些车要年检,不过标准,但修车又要花一笔钱,手续又很麻烦,再加上要等手续办出来。

这个时候我就会暗示他们,只要他们给点钱,我就会帮他们办好手续,他们都情愿花点钱省麻烦,所以都会给钱的。

给了钱,在检测的时候我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后说通过检测,再让办手续那帮人优先办他们的手续。

公诉人:

你有没有同案犯?

被告人:

啊?

公诉人:

就是说,有没有同伙,有没有人跟你一起做?

被告人:

额,(考虑了一下),有,周运兴跟杜海岩。

公诉人:

他们是自愿的还是被你强迫的?

被告人:

是他们主动找上我的。

是因为第一次收钱的时候被他们看到了,然后说我不讲义气,有钱不一起赚。

他们说如果我不肯跟他们一起干,他们就到站长那里告发我。

我本身工资就低,学历又不高,生活不富裕,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怕丢了工作,我就跟他们一起做了。

公诉人:

也就是你们是一起商量的?

被告人:

嗯。

公诉人:

你们是怎么分工的?

被告人:

老周负责承接代办年审业务,老杜负责办理新车入户手续,我负责车辆过线检测和尾气检测。

公诉人:

你们的钱怎么收,怎么分?

被告人:

按排量车型。

排量大就收多一点,排量小就收少一点。

三个人均分。

公诉人:

还有没有别的同案犯?

被告人:

有。

叫叶定,他是后来才来我们检测站的。

多一个外人在那里总感觉不安全,做事情也不方便,干脆就拉他进来了。

公诉人:

那刚才为什么不说?

被告人:

一下忘了。

公诉人:

忘了?

怎么会忘?

被告人:

因为他是后来才加入的,老周和老杜跟我一起做事的时间长一点。

公诉人:

你们是怎么拉他进来的?

被告人:

有钱赚啊!

检测站的工资真的是少。

跟他一说,他就答应了。

公诉人:

你是怎么跟他说的?

被告人:

不是我说的,是老周说的。

公诉人:

那你怎么知道他一说叶定就答应了。

被告人:

老周跟他聊了一会,回来就跟我们说他答应了。

之后我们就一起合作了。

公诉人:

那后来他加入之后,你们的分工又是怎么安排的?

钱怎么分?

被告人:

老叶跟我一起做检测,钱我们还是均分,分四份。

公诉人:

你们都收了谁的钱?

被告人:

很多啊!

现在很多人有车,再加上一些汽修店和一些汽车专卖店什么的。

公诉人:

具体一点。

被告人:

大沥旺龙汽修,大沥安太汽修,官窑鹏益汽修,汉通汽修,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还有谁,哦,还有那些汽车贸易公司,当然了,也有一些是个人,个体户什么的。

公诉人:

个人?

还记不记得一些?

被告人:

不记得,那么多。

我们干了快一年了,那么多人。

公诉人:

你们收受好处有没有留收据?

被告人:

没有。

公诉人:

你自己也收钱?

被告人:

收过,瞒着他们收的。

公诉人:

收了多少?

被告人:

3000.

公诉人:

为什么收那么多?

被告人:

觉得上汽通用是个比较大的企业,应该蛮有钱的。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被告人?

辩护人:

需要。

审判长:

请进行。

辩护人:

你说你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被周运兴和杜海岩他们看到,那后来再收受好处的时候,还有没有人看到你们收受好处?

被告人:

没有吧,不知道。

辩护人:

你自己收钱那一次为什么要瞒着他们?

被告人:

那个时候只有我自己在啊,反正他们不知道。

自己赚点外快。

辩护人:

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心里什么感觉?

被告人:

还挺愧疚的。

我也知道不合格的汽车上路,说不定哪一天就要出事。

辩护人:

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收?

被告人:

因为现在物价那么贵,我的工资,再加上我老婆那些工资,都不够我儿子上一个月幼儿园。

我们夫妻赚的钱几乎连生活都不能维持。

辩护人:

你为什么还要拉上别人一起干?

被告人:

他们看到我收钱,说有钱大家赚,不然他们就告发我。

我当时害怕就答应了。

辩护人:

后来再收的时候是什么心理?

被告人:

钱迷心窍了。

收的越多越兴奋。

辩护人:

你难道不知道是犯法的?

被告人:

知道啊!

说实在的,那些贪官收几十万、几百万的,谁不是顶风作案,也还是那样做。

我就以为收那么少,应该别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没那么容易被抓。

辩护人:

那后来为什么想到自首?

被告人:

是家人劝我的!

第一次收钱的时候那种不安跟愧疚又重新上来了,想想自己做了那么多次,万一真的出了什么事,出了人命,我也是罪人啊,间接害死了人家。

就十分后悔。

再加上如果再继续干下去的话,就会越陷越深,到时就真的很麻烦了。

然后就去自首了。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被告人在什么时候开始收受好处,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公诉人:

2010年11月开始收受好处,2011年12月28日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自首。

审判长:

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举证质证,在出示、宣读证据前,需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内容。

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

被告人的供述、审讯录像及辨认笔录,记录在卷宗第1-3页,证明刘正岐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

审判长:

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书证:

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佛山市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里水分公司的工商资料,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大冲分站出具的刘正岐的任职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提供刘正岐的职工履历表、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考核升级审批表,关于刘正岐同志违纪情况处理意见告知书,对其违纪处理的情况汇报,刘正岐书写的辞职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的证明,佛山市南海顺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鹏益汽修厂的“已审车辆记录表”,五菱《汽车销售协议》,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判长:

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意见。

辩护人:

没意见。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为证实被告人刘正岐受贿的事实,需要传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

传控方证人张育新到庭。

(法警带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

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张:

我叫张育新,27岁,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职工。

与本案当事人系同事关系。

审判长:

证人张育新,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张:

明白。

审判长:

你能做到吗?

证人张:

能。

审判长: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证人张育新宣读保证书。

证人张: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张育新。

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

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

证人张育新,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张:

见过。

我们是同一检测中心的。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需要。

证人张育新,你们检测中心检测车辆是否需要收费,有没有统一的收费方式?

证人张:

我们都有专门的收费处。

辩护人:

那你是否曾经亲眼看到被告人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私下收受好处费?

证人张:

没有。

辩护人:

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证人张育新退庭(法警带证人张育新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为进一步了解案情,需要传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

传控方证人刘小宇到庭。

(法警带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

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刘:

我叫刘小宇,34岁,我是个开摩的的,我跟他没关系。

审判长:

证人刘小宇,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刘:

明白。

审判长:

你能做到吗?

证人刘:

能。

审判长: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证人刘小宇宣读保证书。

证人刘: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刘小宇。

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

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

证人刘小宇,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刘:

见过。

我开摩的,经常用车,我今年去年审,就是他负责帮我弄的。

还多收我50,说是可以快点搞定。

因为正规年审要等很久,既然他说可以快,我就给他了。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

需要。

证人刘小宇,你为什么给他钱?

证人刘:

我不是说了嘛,为了手续可以快一点啊!

辩护人:

这么说你是自愿的?

证人刘:

我……(有点泄气的样子)是。

辩护人:

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公诉方向法庭出示由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本案被告人刘正岐2011年12月28日向纪检委投案自首的电话记录证明。

证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行为。

以及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有主动退还赃款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公诉人:

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

不需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辩护人:

不申请。

审判长:

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确认,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决定。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正岐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智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逐项对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出示的证据包括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讯录像、辨认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与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

由我的律师发表意见。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佛山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被告人刘正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十分恶劣,实为生活所迫,因一时贪念收受好处。

被害人也因为自身需要主动向被告人行贿。

伙同他人作案,也只是受他人胁迫。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同时主动退还所分得得贿赂款项五万元,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刘正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

被告人刘正岐长时间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通过检测的不合格车辆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

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处罚。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鉴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新的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是以维护国家、人民、社会的利益为己任,应当以身作则,却无视国家法律,因为一己私利而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辜负了国家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

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

也对不起我的家人。

请念在我有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合议庭对我从轻发落。

审判长:

将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

(敲击法槌,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30分钟后:

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席)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审判长:

继续开庭。

审判长:

法警,带两被告人到法庭(法警带被告人到法庭)

审判长:

(敲击法槌)本院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周运兴、杜海岩、叶定以及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174600,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积极退出分得的贿赂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正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间欢,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书记员陈波。

.2012年12月24日。

审判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是否上诉。

被告人:

(考虑一下)不上诉。

书记员:

坐下。

审判长:

现在宣布闭庭。

把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送回佛山市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判长敲击法槌)(法警带被告人刘国东下)

书记员:

请审判人员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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