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96249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3.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2页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docx

111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桂财社〔2011〕213号

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

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

1.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2.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办法

3.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

4.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5.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6.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就业见习补贴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包括:

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

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就业技能培训:

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

四类人员)。

(二)创业培训:

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在岗培训: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

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广西籍毕业生。

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培训机构。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

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91号)执行。

第七条就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补贴的申请。

1.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办法。

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3)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

分类补贴标准为:

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

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

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900元。

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表。

未列入附表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八条创业培训

(一)培训补贴的申请。

1.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应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的办法。

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3)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三)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第九条在岗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

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第十条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培训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生活补贴。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以培训学校为单位,由培训学校收集申请材料后送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审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委托培训学校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学员本人。

学校必须按月将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在校园内公布,并抄送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属于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和用人单位申请的,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属其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的,必须在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标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字样。

第十三条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当地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培训任务、近年培训人数、培训能力及财力可能等情况下,制定本地的就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

既不能因为财政困难而不开展培训,也不能不顾财力可能和实际效果而盲目培训。

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地的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开展职业培训的班次、种类及人数等计划和拟申请的培训补贴金额等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

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对具有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连续6个月未开展职业培训的;

2.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4.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的;

5.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和就业率低于50%的;

6.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申请经办窗口等信息。

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部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附:

部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一、A类(培训时间为300个标准学时)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木工、机械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驾驶员、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叉车司机、装卸车司机、装载机司机、挖掘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天车工、起重工

二、B类(培训时间为200个标准学时)

防腐蚀工、印刷工、锅炉操作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混凝土工、油漆工、涂装工、钢筋工、砌筑工、架子工、抹灰工、瓦工、制冷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农机修理工、无线电调试工、钟表维修工、中央空调操作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糕点面包烘焙工、熟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办公设备维修工、茶叶加工工、陶瓷成型工、陶瓷烧成工、水泥生产制造工、产品质量检查工、烟花爆竹制作工、食用菌生产工、沼气生产工、鉴定估价师、中药调剂员、冷藏工、造林工、油锯工、水产捕捞工、珍珠养殖工、采煤工、烟叶调制工、烟叶分级工、二氧化钛工、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选矿脱水工、重力选矿工、磨矿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爆破工、高炉炉前工、采掘电钳工、食糖制造工、造纸工

三、C类(培训时间为100个标准学时)

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皮箱(包)制作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成衣定型工、服装整烫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制鞋工、制帽工、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育婴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营养配餐员、话务员、制图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音响调音员、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茶艺师、评茶员、盆景工、草坪建植工、花卉园艺工、插花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冲印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美发师、美容师、摄影师、竹制品加工工、缫丝工、玩具装配工、冷食品制作工、食品包装工、饲料粉碎工、饲料配料混合工、饲料制粒工、家禽饲养工、家畜饲养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育珠工、海水虾蟹贝类养殖工、海水藻贝类养殖工、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海水鱼(虾)养成工、瓦楞纸箱制作工、纸盒制作工、制氧工、保洁员、宝石琢磨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蔬菜加工工、汽车客运服务员、电子设备装接工、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电气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

注:

1.未列入附件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

2.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附件2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所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

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

补贴对象)。

第五条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

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5.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6.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采取直接支付给个人的方式,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个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经个人申请可由鉴定机构先行垫支,再由鉴定机构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申请补贴。

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个人交纳鉴定费的有效票据除外),还应提供:

1.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鉴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补贴对象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垫支鉴定费用并代为申请鉴定补贴协议书》;

3.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属于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的,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属其他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必须在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标注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字样。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确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详见附1;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详见附2.。

第十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鉴定补贴,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工种)分类及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分类及标准

 

附1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工种)分类及标准

分类

职业(工种)

等级

补贴标准

(元/人)

A类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木工、机械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驾驶员、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叉车司机、装卸车司机、装载机司机、挖掘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天车工、起重工。

 

五级

300

四级

350

三级及以上等级

400

分类

职业(工种)

等级

补贴标准

(元/人)

B类

防腐蚀工、印刷工、锅炉操作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混凝土工、油漆工、涂装工、钢筋工、砌筑工、架子工、抹灰工、瓦工、制冷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农机修理工、无线电调试工、钟表维修工、中央空调操作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糕点面包烘焙工、熟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办公设备维修工、茶叶加工工、陶瓷成型工、陶瓷烧成工、水泥生产制造工、产品质量检查工、烟花爆竹制作工、食用菌生产工、沼气生产工、鉴定估价师、中药调剂员、冷藏工、造林工、油锯工、水产捕捞工、珍珠养殖工、采煤工、烟叶调制工、烟叶分级工、二氧化钛工、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选矿脱水工、重力选矿工、磨矿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爆破工、高炉炉前工、采掘电钳工、食糖制造工、造纸工。

 

五级

250

四级

300

三级及以上等级

350

分类

职业(工种)

等级

补贴标准

(元/人)

C类

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协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皮箱(包)制作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成衣定型工、服装整烫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制鞋工、制帽工、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育婴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