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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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导则

 

安徽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导则

TechnicalGuidancefor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CityAppearanceManagementinAnhuiProvince

 

××××-××-××审查批准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创造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公民安全感,以实现城市干净、整洁、有序、安全、便捷为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与灯光、公共场所、城市绿化、城市水域和施工工地等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也可作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使用。

1.0.3各级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1.0.4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实现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1.0.5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建[1997]21号文

3术语

3.1.1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1.2市容管理cityappearancemanagement

动态市容管理与静态市容管理的总称。

3.1.3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1.4公共场所publicplace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3.1.5户外广告outdooradvertisement

利用公共、自由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车和船等设置的广告。

3.1.6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ementfacility

支撑各种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各类基础设施。

3.1.7城市照明urbanlighting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式、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3.1.8景观灯光landscapelighting

以光源和灯饰为主体、以城市环境为载体,在夜间形成的一种城市景观。

3.1.9立面facade

建筑物、构筑物等景物三度空间的表面。

3.1.10跨门营业beyondbusinessscopeactivity

超出商店或部门经营场地从事营业活动的一种违反市容标准的一种行为。

3.1.11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sanitationfacility

具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

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统称。

3.1.12绿化隔离带greenbelt

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3.1.13城市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人类在城市内所生产的生活垃圾。

3.1.14减量化reducingquantity;wastereduction

采用适当措施使废物量减少(含体积和重量)的过程。

3.1.15资源化reclamation

采用适当措施实现废物的资源利用的过程。

3.1.16无害化hazard-freetreatment

采用适当措施使废物中的有害物质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程。

3.1.17清扫保洁sweepingandcleaning

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等)和水面的全面清扫和为维护道路和水面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3.1.18活动厕所mobilelavatory

可整体移动的厕所。

3.1.19化粪池septictank

流经池子的污水与沉淀污泥直接接触,有机固体借厌氧细菌作用分解的一种沉淀池。

3.1.20建筑垃圾constructionwaste

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拆除、改造及对地基进行开挖等建筑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

3.1.21餐厨垃圾foodresidue

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及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废弃肉类鱼虾、剩菜剩饭厨余垃圾。

3.1.22医疗垃圾medicalrefuse

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1.23有害垃圾harmfulwaste

垃圾中的废电池、油漆、灯管、过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3.1.24危害垃圾hazardouswaste

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4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场所、城市绿化和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应保持干净、整洁,确保安全使用,各类附属设施应当完好,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1.2宜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配电箱、变压器、路灯杆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张贴广告。

4.1.3城市绿化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等现象。

4.1.4公共停车泊位应合理规划、建设、管理。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4.1.5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如需架空设置时,应保持规范、有序、美观。

 

4.2建(构)筑物

4.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

4.2.2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

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改建、装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

4.2.3建(构)筑物外立面损坏部分应及时整修。

4.2.4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不得有碍市容。

4.2.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4.2.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7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时,宜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花坛、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及时修复、清理。

4.2.8城市各类工地应设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围墙、围栏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4.2.9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及时修复。

4.3城市道路

4.3.1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和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3.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4.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4.3.4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整洁、无缺损、不堵塞。

4.3.5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3.6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用途。

4.3.7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4.3.8铁路沿线

1铁路沿线应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由专人进行保洁。

2每日进行巡回清扫保洁和定时拣拾,做到无明显散落垃圾和暴露垃圾。

3铁路沿线应无乱搭建、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4保洁垃圾应袋装化,并在指定地点进行收集,按规定进行清运和处置,不得裸露堆放,不得随处堆放和倾倒,不得就地掩埋、焚烧垃圾。

4.3.9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

运载散

体、流体的车辆应封闭,不得污损路面。

4.3.10在医院、学校等路段遇堵车或需避让行人等情况,不得鸣笛。

4.3.11冬季道路积雪应及时清除。

 

4.4园林绿化

4.4.1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4.4.2城镇道路绿地应慎用模纹灌木、整形树桩、移栽大树等方式,宜推广植物群落式栽植方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绿化养护成本,体现生态自然。

4.4.3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垃圾;不得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4.4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触架空线。

4.4.5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道路绿地率指标

道路类型

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宽度>50m

>30%

红线宽度40m-50m

>25%

红线宽度<40m

>20%

4.4.6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树池周围的土面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4.4.7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4.4.8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4.4.9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4.4.10绿化树种选择:

根据安徽省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和植物区系特点,按照淮北平原地区、江淮丘陵地区、大别山丘陵山地区和皖南丘陵山地区等分区合理选择行道树。

1淮北平原地区:

指淮河以北城镇。

常绿行道树:

女贞、枇杷。

落叶行道树:

悬铃木、重阳木、银杏、楸树、栾树、榉树、朴树、国槐、青桐、合欢、水杉、乌柏等。

2江淮丘陵地区:

指长江与淮河之间域镇。

常绿行道树:

香樟、女贞、冬青等。

落叶行道树:

悬铃木、栾树、榉树、朴树、国槐、银杏、黄连木、无患子、

青桐、乌柏、合欢、水杉等。

3大别山丘陵山地区:

指大别山脉周边城镇。

常绿行道树:

香樟、女贞、冬青等。

落叶行道树:

悬铃木、枫香、栾树、榉树、朴树、国槐、银杏、黄连木、薄

壳山核桃、合欢、乌柏、水杉等。

4皖南丘陵山地区:

指长江以南城镇。

常绿行道树:

香樟、女贞、冬青、紫楠等。

落叶行道树:

悬铃木、枫香、栾树、杂交鹅掌楸、榉树、朴树、无患子、银

杏、青桐、黄连木、合欢、乌柏、水杉等。

 

4.5公共设施

4.5.1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4.5.2书报亭、售货亭、候车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不得跨门营业。

4.5.3电线杆、灯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现象。

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4.5.4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正常运转。

4.6广告设施与标识

4.6.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a(m)或S(m2)

大型

a≥24或S≥10

中型

4>a>2或10>S>2.5

小型

a≤2或S≤2.5

注:

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4.6.2同一街区店铺招牌的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做到统一规划,突出城市特色与文化底蕴。

4.6.3店铺招牌设置应当实行一店一牌。

招牌设置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招牌残缺污损、含有不健康内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4.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桥梁、人行天桥、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3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损毁绿化的。

4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设施设备安全的。

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6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7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残疾人通道的。

8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4.6.5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4.6.6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

4.6.7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4.6.8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

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4.6.9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

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4.6.10人行道上宜设置小型广告。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

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4.6.11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4.6.12布幔、横幅、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4.6.13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

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4.6.14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4.7城市照明

4.7.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4.7.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4.7.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

4.7.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2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L与A的关系

h≤4.6

LA0.5<4000

4.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

1)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

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含所有表面。

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在天文台(站)附近

3000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应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树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4.7.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4.7.6城市功能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亮度应当保持适中,不得过度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灯光。

4.7.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4.7.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

95%。

 

4.8公共场所

4.8.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4.8.2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4.8.3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4.8.4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活动举办者、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场地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4.8.5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4.8.6饲养宠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登记,在户外街道,

小区等公共场所应用绳链牵引,并系挂免疫标识。

饲养者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

4.8.7饲养的宠物应定期接种疫苗。

宠物不得进入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和设有禁止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4.9城市水域

4.9.1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4.9.2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水体应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4.9.3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船舶的航行。

4.9.4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

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4.9.5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不得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4.9.6各类船舶、建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4.9.7不得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或因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4.9.8不得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不得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植物;不得设置拦河渔具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不得建房、放牧、打井、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行为。

4.9.9加强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4.9.10江河的故道、旧堤、排水口等原有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4.9.11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4.9.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得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10居住区

4.10.1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不得乱拉乱建。

4.10.2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

雨期排水通畅,无堵塞。

4.10.3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坐椅(具)、宣传栏、路灯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4.10.4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

4.10.5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4.10.6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4.10.7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4.10.8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4.10.9居民饲养宠物应及时在居住小区登记备案,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排泄物,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4.10.10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私自搭建鸽舍。

饲养鸽子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4.10.11居住区内不得有噪音扰民行为。

 

4.11摊点

4.1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特色经营街、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等经营场所,明确经营时间。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卫生、整洁。

4.11.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集中管理户外摊点。

4.11.3对摊点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须专人保洁,随脏随扫。

不得损坏园林

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

4.11.4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地。

4.11.5不得制造噪音。

4.11.6对户外摊点进行随机监督。

对户外摊点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户外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5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5.1.2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5.1.3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生活污水,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害垃圾。

5.1.4不得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5.1.5不得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地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

5.1.6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破坏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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