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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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目錄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九一00八0六三號函訂定

壹、總則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應依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年度終了產生大量保留之情事。

本年度預算執行之績效及計畫執行之進度,除作為考核施政成果之依據外,並供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

三、行政院主計處對於總預算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應定期檢討,其中歲入部分應會同財政部辦理之;如遇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形,而有調整歲入、歲出預算之必要時,應依預算法第八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貳、分配預算之編製核定及修改

四、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依法編造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

前項歲出預算之分配,由各計畫承辦單位依照法定預算數額,配合計畫實施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規劃分配,並填具「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送會(主)計單位彙辦。

◎五、依預算法第五十五條由行政院主計處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行注意之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均應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預算以分四期為原則。

(二)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予自行控制暫不予執行。

(三)凡法定預算內列有歲入之機關,應就其所管之收入,考量其可能收起之時間,就全年度預算數,依歲入來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歲入預算分配表」(格式一)。

有關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賸餘),其歲入分配預算之編列,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營業基金:

(1)各國營事業機構全年度預算所列解繳國庫盈餘,除資本含有民股之國營事業機構應全數編列於十二月份外,得就資本不含民股之各事業機構年度預算所列解繳國庫盈餘,依以前年度盈餘部分,於七月份分配,當年度盈餘部分,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編列之原則,列入各該月份歲入分配預算,並由事業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解繳。

上開七月份分配解繳國庫款,如因辦理民營化釋股作業,或於半年結算時,因發生虧損或估計確未達到發放股利之條件者,得報請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轉洽商財政部免繳或予以調整,並通知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2)財政部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國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及事業主管機關,協調營運狀況良好,且資本不含民股之事業機構,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繳國庫,並通知審計部。

(3)各國營事業機構以當年度預算盈餘轉帳增資部分,應分配於當年度最末一個月。

(4)各國營事業機構解繳國庫盈餘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立法院最後審定之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列數為準。

但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如未能於辦理歲入分配預算時審定,各主管機關應先行照總預算暫列數編製,俟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審定後,再依規定程序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依本目(1)之規定,修改其分配預算據以執行。

(5)各國營事業機構年度決算盈餘,除依規定分配者外,應一律解繳國庫,非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不得保留作為其他財源。

2.非營業基金:

(1)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現金解繳國庫,應於主管機關歲入分配預算案內,依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繳現,並由基金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解繳。

上開七月份分配解繳國庫款,於半年結算時如因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財政部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解繳國庫,並通知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2)財政部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國庫調度,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及基金主管機關,請業務狀況良好基金之管理機關,就其分配預算酌予提前解繳國庫,並通知審計部。

(3)各基金年度預算所列對於國庫撥款填補短絀,應於該管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案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撥現。

但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者,得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4)各基金解繳國庫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立法院最後審定之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列數為準。

但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如未能於辦理歲入分配預算時審定,各主管機關應先行照總預算暫列數編製,俟各該附屬單位預算審定後,再依本目(1)之規定,修改其分配預算據以執行。

(5)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餘部分,除填補歷年短絀逕列決算辦理外,其餘應依法分配解繳國庫。

但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併入以後年度循預算程序辦理分配。

(四)凡法定預算內列有歲出之機關,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應就全年度歲出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分配,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資本支出除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外,為擴大國內需求,維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資本支出可提前辦理者,應按實際需要優先分配。

2.前目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應一併依機關別編製「歲出預算分配表」(格式二),並按預算與計畫配合情形,每一計畫加編「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格式三),以顯示每一計畫預定進度及子計畫或費用分配之詳細情形。

3.為配合發薪作業,各機關次月份之員工薪津預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費、其他給與、加發年終工作獎金等費),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份應分配在上個月之分配數內。

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農曆春節前十五日之月份。

4.總預算歲出列數中,凡屬立法院審定「暫照列,俟該營業、非營業預算審定後,再作確定」之科目,其分配預算應暫照總預算暫列數辦理分配,俟營業、非營業預算審定後,再依確定數,按第1目分配原則,修改其原分配預算。

5.法定預算內所列專案核准動支各款,於編製「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填列科目、全年度預算數及專案動支數,不作預算分配及免編「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俟實際需要,再檢同契約或有關證明文件或書面動支理由,依式編製「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專案申請動支。

但最遲亦應於當年度終了一個月前(即十一月底前)循序申請辦理。

至於各機關入帳時間,為求劃一,應以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附錄三)填發日期所屬月份為基準。

本目所稱專案核准動支各款,係指符合下列原則所列之經費:

(1)涉對外事務,無法事先掌握可於年度內辦理者。

(2)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支者。

(3)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

6.為利集中支付制度之實施,「歲出預算分配表」右上角列有「支用地區」及「支用機關」兩欄,均應注意填明。

其有所屬機關分散各地作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處理者,則本機關與各所屬分預算機關均應分別另編「歲出預算分配表」,並填明「支用地區」及「支用機關」,作為該機關單位預算分配表之附表附送。

7.各機關預算內所列屬建築及設備費部分,於申請分配預算時,應先訂定工程及採購進度,切實執行。

如工程合約規定,依工程實際進度分期按已完成數量估驗計價付款者,其實際支付數得以正式科目列帳。

8.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提前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年限前之月份,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附錄十三)規定辦理採購作業。

9.各機關預算內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得就全年度受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各機關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付,不得超出。

前開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例,繳回國庫。

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為不須中央補助,應即退還補助機關繳回國庫。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補助之各項計畫,應於每一年度辦理決算後,就其計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行政院。

(五)法定預算內所列省(市)地方政府項下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扣除行政院核定未分配部分,由行政院主計處按季或按月分配。

財政部國庫署」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科目經費,由該署按季或按月提撥至」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後撥付地方政府。

六、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為應事實需要須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配合計畫實施進度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格式五),連同建妥後之暫列數電腦媒體,由各機關於十二月十日前送地區支付處據以建檔,以備辦理支付時查核餘額,該暫列數不得超出其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如屬收支併列案款採「先繳後支」者,並應另行檢附繳款書第三聯影本送地區支付處始得支付;各機關如於上開規定期限前將分配預算表送地區支付處者可免送暫列數額表,並以該已報核之分配數為暫列數。

七、各機關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公布後七日內編送,其主附各表均應繕具九份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法定預算公布後十日內依預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切實審核後抽存一份,以七份(國防部八份)函送行政院主計處,並副知財政部一份,財政部對於各機關分配預算如有意見,應於三日內告知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預算分配表以一份通知審計部,以一份(國防部二份)通知財政部,同時各以一份通知原編送機關及其主管機關。

另以一份副知地區支付處(含電腦媒體)。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製成電腦媒體,隨分配預算傳送。

各機關已核定之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於預算實施前逕行送達審計部。

◎八、各機關動支總預算內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含公務人員殮葬補助)、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等各統籌科目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院就各該科目預算數,按實際需要分季核列,一次核定其可支用數額,函知財政部及審計部。

(二)財政部轉函該部地區支付處在前款核定之可支用數額內,根據各支用機關所送之付款憑單支付之。

(三)各機關對各該科目之申請支付,務須依照有關辦法之規定,切實查核,如有違誤,其原辦法所定各支用機關有關人員,均應連帶負責,各科目動支數額於每月終了後,併經費類月報表列報。

(四)財政部地區支付處應於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就各統籌科目餘額與十二月份需求數詳加核算,如有不敷,應即函報行政院主計處處理,並以副本抄送財政部國庫署。

九、各機關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各計畫承辦單位應按計畫預定進度配合核定之分配預算嚴密有效執行。

其內部作業經核定設置分支計畫,或有按計畫子目另為詳細分配之必要者,應由會(主)計單位與計畫承辦單位會商編列,陳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切實執行。

十、為使各機關分配預算切實按計畫實施進度分配,避免年度中預算執行比率偏低,影響政府施政形象,各主管機關應訂定預算執行考核要點。

十一、年度進行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支用地區與支用機關及某一計畫之實施進度、費用,在時間上須提前支用時,得提請修改調整分配預算。

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

修改歲出分配預算時,應先由計畫承辦單位將擬修改分配預算之具體資料及理由,洽會(主)計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再由會(主)計單位分別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於表上註明「第×次修改」字樣。

上開修改表之編送及核定程序與分配預算相同。

十二、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機關報告或派員調查,發現機關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依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

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

◎十三、各機關每月經費支用,應力求撙節避免浪費,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慶典,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及一切不急之務,均應停辦,如確有必要辦理者,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消化預算之情事。

會(主)計單位應依據其法定職責,切實配合「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附錄四)有關規定,嚴格審核並控制預算執行。

◎十四、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築之變更設計及計畫內容之修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築,因施工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確有變更原設計之必要者,且該項變更設計並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其所需變更經費亦可在原核定總經費及當年度預算範圍內支應者由各機關首長從嚴審查核定後執行,其達政府採購法所定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從嚴審查辦理;其餘變更設計所需增加經費無法在原核定總經費容納者,非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得變更設計,追加支出。

(二)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築,若個別工程計畫內容因事實需要須辦理修正時,在原核定總經費範圍內,不影響原計畫目標、效益及主要內容之情形下,由各機關首長從嚴審查核定後執行,其達政府採購法所定查核金額以上者,報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從嚴審查辦理,至如有時程延緩或計畫目標、內容有重大修正或總經費超過原核定數額者,仍應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十五、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於編定預算案後,所列計畫屬需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者,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屬對各級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即進行細部計畫之調查、審核等前置作業,以爭取時效。

(二)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

(三)非延續性計畫,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委辦事項,除特殊情形報經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

2.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撥用手續;如須向民間徵購者,應事先擬訂徵購進度,並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

3.一般性設備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訂購手續。

4.房屋建築等一般性營繕工程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依計畫期程完成細部設計,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5.公共工程計畫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依計畫期程完成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十六、各機關在其年度預算內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研究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或私人,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附錄九)規定辦理。

委辦經費應按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需款情形,覈實辦理。

◎十七、各機關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班費、出差旅費、兼職酬勞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各相關單位依照規定嚴格審核。

各機關主管於核派加班時,應確實審核加班之必要性,不得寬濫,並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依相關規定處理,員工加班後應儘量以補休方式辦理;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

其有關兼職酬勞之支給,並應依行政院所訂」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附錄十五)辦理。

各機關支付員工薪餉,如遇當年度調整待遇時,應按月將原支待遇數額與調整待遇增加數額,在薪餉表上區分兩欄列報,以利查核。

肆、科目間之流用

◎十八、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各機關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經費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依法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新增員額未晉用部分原列之人事費應繳回國庫。

超時工作加班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應確實在原列二級用途別科目經費內覈實支用,不得超支,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動支預備金支應。

(二)出差旅費(包含臺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應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標準覈實辦理,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三)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請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出。

(四)依法律契約或其他固定用途等之經費,如債務費、租金、主副食費等,不得流出。

(五)除前四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二星期內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格式十)五份,隨同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各一份、行政院主計處二份。

十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出至資本門。

但仍應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前點規定限制。

二十、各機關經常門及資本門各分支計畫,如一分支計畫之經費不足,而同一工作計畫內之他分支計畫有賸餘時,可互相流用。

但同一工作計畫內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之流用仍應受第十八點規定限制。

伍、預備金之動支及預算之追加

二一、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陳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該機關單位預算所列之第一預備金。

但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所有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或非屬絕對需要之支出,不得在第一預備金項下動支。

二二、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情事者,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三、各機關請求動支第一及第二預備金,應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動支第一預備金,應專案敘明動支原因,並附具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數額表(格式十一)八份,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核定後檢附動支第一預備金數額表七份,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備案,行政院主計處經核與第二十點之規定相符後,即通知財政部簽撥,並函達審計部及副知地區支付處(含附件)。

其每筆動支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並通知各該機關於動支前送立法院備查。

(二)動支第二預備金,應專案敘明動支原因及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何款之規定,並附具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格式十一)及各項費用明細表(格式十二)各八份,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切實審核,認係確實合於規定,除將原表抽存一份外,附同原表七份轉送行政院核辦。

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每筆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除緊急災害外,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三)動支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案件,各主管機關將前者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後者轉送行政院,其送達時間最遲不得逾年度開始後十一個月(即十一月底)。

(四)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機關,於接到「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核定動支數額通知單」(附錄三)後,即據以列為分配數處理。

◎二四、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應依照法定預算切實控制執行,除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外,不得提請辦理追加歲出預算,至請求追加歲出預算,應專案敘明追加原因,填具「歲出追加預算表」(格式十三)及「各項費用明細表」(格式十二)各五份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負責切實審核,認係確屬合於規定,始得檢同原表四份轉請行政院核辦。

陸、財務收支事項

◎二五、各單位預算機關列有歲入預算者,應依法切實徵收;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逕行扣抵或挪移墊用。

各機關所收各項歲入,合於國庫法第五條規定自行收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

但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或其機關所在地距離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最多得保管五日,如有特殊情形者,須敘明事實洽商財政部核准始得延長之,但以一個月為限。

又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於依限繳庫前,得應業務需要,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帳戶,委託代收,其產生之孳息,應繳回國庫。

(二)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掣發:

1.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2.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3.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

(三)前款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並設」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格式十四),按印製編號順序使用、銷號,逐一核計結存款,以強化內部控制,並利查核。

(四)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依法未另掣發收據者,應按月編製收入月報表備查。

(五)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機器處理紀錄資料貯存體,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六)各機關彙解各項收入款時,除依規定得免掣發收據者外,應將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或委託收款憑證、機器收款報表編號填入各該繳款書「備註」欄內,並按月填具「歲入來源分析表」(格式十四之一)一份,於次月十日前送財政部憑核。

(七)各機關已使用之收據及繳款書存根聯、委託收款憑證、機器收款報表(依法未掣發收據者),應妥慎保管,以備抽查。

原由各機關自行收納款項,改用繳款書由繳款人直接繳庫時,其繳款書應於實際收款後冠字軌順序編號,妥慎保管,以備抽查。

未使用擬作廢之自行收納收據,應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屆滿二年後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燬。

(八)各機關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經查核未依規定處理者,由財政部函洽糾正或限期催辦。

其仍未依規定辦理者,除欠繳庫款在其應領經費項下逕行扣抵外,並函知其上級機關查明責任議處。

◎二六、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總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應於年度開始前另行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格式四),隨同分配預算表附送,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支併列案款,應依法定預算切實執行,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皆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繳庫;其有短絀時,關於支出預算之執行,最多以已實現之收入數額為限。

(二)收支併列案款,其繳款書均應於科目代號前冠A符號,付款憑單科目代號後加填OA符號,另繳款書之備註欄內加填相對之支出科目代號,以利辦理支付。

(三)收支併列案款,如有非屬現金收支情形者,採「收支轉帳」方式處理;如係以前年度業已發生而補列預算者,應分配於上半年度一次向庫辦理轉帳。

其以當年度發生之收入為特定財源者,應俟收入發生後,如期向庫辦理轉帳。

(四)收支併列案款,其收入實現時間較支出需求時間落後,致收支無法配合,經財政部核准有案者,採以「定期核結」方式辦理。

(五)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應先查核收入繳庫後,再逐筆填具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六)各支用機關每月應核對財政部地區支付處所送」收支併列科目對帳單」後,送支付處查核。

並於十月至年度結束前,按月填具」收支併列案款收支累計表」(格式四之一),將屬」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之各收入科目之預算數、實際繳庫數及相對應支出科目之預算數、支領數彙送地區支付處核辦。

(七)前述資料如有短收而超支者,由地區支付處逕行通知支用機關辦理補繳或支出收回。

二七、各機關已收之歲入帳款,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二八、各機關之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等款,均應自行印製收據,依編號順序使用及設卡列管,並須為詳確之記錄;有關收入款項,應依規定時限存入國庫專戶存款戶,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意清結。

二九、各機關除額定零用金及自行收納之各種收入款項,應依第二十五點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外,非經核准,不得保存現金。

其有支出收回者,至遲應於次日解繳國庫。

三十、各機關之暫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應於付款憑單註明原因,且以各該年度預算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三一、各機關公款之支付,應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其支付金額達五億元以上者,應於簽具付款憑單之三個工作日前,填具通報單(格式二十),傳真通知財政部。

「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及「中華民國國庫支票」,除支付零用金及每月發放薪津及其他依規定得代領轉發之款項外,支票非因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應拒絕簽章。

◎三二、會計年度終了,國庫收支結束時,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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