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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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

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

(试行)

(浙水管〔2003〕9号)

一总则

1为适应我省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需要,保证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的质量,规范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的技术工作内容、方法及标准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鉴定办法》《评价导则》和《认定办法》),制定本大纲。

2本技术大纲适用于我省已建一般中型水库和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4、5级坝的安全认定。

中型及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鉴定办法》、《评价导则》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本大纲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等。

3本大纲对大坝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的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4大坝安全评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按水库大坝目前的工作条件、荷载及运行工况进行复核与评价。

基本查明大坝建筑物质量,所选取的计算参数应能代表大坝目前性状,必要时可通过钻探(挖坑)试验获得。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水库大坝安全现场自查和运行管理报告。

水库管理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按《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写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评价和渗流安全评价等专题报告。

7一般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分类按《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一般小型水库按《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及本大纲方法对大坝进行技术认定分类。

8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大纲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详见附录4)

9本技术大纲分为通用部份和专用部份两章。

对中型、重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共同内容列为通用部份,其不同内容列为专用部份。

需要抗震安全复核的水库大坝,其抗震安全复核可参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

二通用技术大纲

1洪水标准复核

1.1一般要求

1.1.1洪水标准复核,主要包括设计洪水复核和调洪计算,评价大坝工程现状的抗洪能力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1.3.1频率计算中的洪峰流量和不同时段的洪量系列,应由每年最大值组成。

据洪水成因的不同,也可分期选样。

1.3.2对洪水系列,应在可靠性和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代表性分析。

1.3.3频率曲线的线型一般应采用皮尔逊Ⅲ型。

1.3.4频率曲线的统计参数采用均值X、变差系数Cv和偏态系数Cs表示。

统计参数的估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采用矩法或其它参数估计法,初步估算统计参数。

2采用适线法调整初步估算的统计参数。

适线时,应尽可能拟合全部点据,拟合不好时,可侧重考虑较可靠的大洪水点据。

1同频率放大法。

按设计洪峰及时段洪量同频率控制放大典型洪水。

2同倍比放大法。

按设计洪峰或某一时段设计洪量控制,以同一倍比放大典型洪水。

1.4.1各种标准的设计暴雨包括设计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暴雨的时程分配等。

暴雨统计历时,一般可取一日(或24h)与三日。

1当流域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较长时,应采用暴雨频率分析的方法直接计算。

2当流域面积较小,各种历时面平均暴雨量系列短缺时,可用相应历时的设计点暴雨量和暴雨点面关系间接计算。

1.4.4设计暴雨的统计参数及设计值必须进行地区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暴雨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4.5设计暴雨量的时程分配可按暴雨公式计算。

暴雨衰减指数可查读浙江省暴雨图集,或结合实测暴雨统计分析,综合选用。

1.5产流和汇流计算

1.5.3汇流计算可根据设计流域面积大小,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如集水面积大于50km2的可采用浙江省瞬时单位线法,面积较小的则可用推理公式计算,如采用浙江省水电院推理公式法或浙江省合理化公式法等。

1.5.4由设计暴雨推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应与本地区实测和调查的特大洪水以及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

同时与以往阶段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比较分析。

1.6调洪计算

1核定起调水位

(1)大坝设计未经修改的,应采用原设计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2)大坝经过加固或改、扩建或上游人类活动对设计洪水有较大改变的,应采用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重新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

(3)对于设计洪水标准未达到规范要求,汛期降低限制水位运行的,应仍按原来的汛期限制水位进行调洪计算。

2复核设计规定的(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了的)调洪运用方式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了解有无新的限泄要求。

3复核水位~库容曲线。

淤积比较严重的,要采用淤积后实测成果。

4复核泄洪建筑物水位~泄量曲线。

1.6.2调洪计算一般采用静库容水量平衡法。

1.6.3调洪计算一般不考虑水情预报预泄。

1.7水库防洪能力的复核

1.7.1根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大坝安全的规定和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复核并确定水库安全度汛的设计和校核水位及其相应的最大下泄流量。

据此确定的设计和校核洪水位所相应的设计洪水频率和校核洪水频率,即为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

1.7.2复核坝顶超高(含防渗体顶高程)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1.7.3防洪标准复核计算的结果,应根据水库规模及所处地形特征(山区、丘陵区或平原、滨海区)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

1水库工程的等级及大坝级别应符合标准(GB50201-94)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别及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的规定。

如果大坝经过改、扩建,工程规模改变,或因下游环境变化而重要程度有改变时,应对大坝级别进行调整,并报上级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2水库大坝现状的抗洪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要求。

3当复核结果不符合标准(GB50201-94)要求时,应进一步复核计算大坝可安全运行的洪水频率。

1.7.4对非常溢洪道启用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复核,要求非常溢洪道能按原设计要求及时泄洪。

1.7.5洪水标准复核应明确做出以下结论

1原设计的大坝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是否需要修改。

2水库大坝的实际抗洪能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要求的最大泄洪流量能否安全下泄。

4梯级水库按照联合调洪方式进行防洪标准复核。

2泄洪、输水建筑物安全评价

2.1泄洪、输水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

2.1.1泄洪、输水建筑物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

1泄洪、输水建筑物质量评价是大坝工程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坝安全鉴定的先导性工作之一。

其质量评价应按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执行。

2.2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

2.2.1一般规定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

按照现行规范复核计算建筑物目前在静力条件下的稳定、强度及变形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泄洪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地基应力、结构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泄流设施的泄流能力及消能防冲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若不满足设计要求,是否会危及到本工程和大坝的安全。

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异常工况应做重点复核计算。

3关于计算分析法:

按照《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T5077-1997)及《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2.2.3具体复核内容

1泄洪建筑物进水渠主要是复核翼墙的抗滑、抗倾稳定性及地基应力。

输水建筑物进水口主要是复核检修平台、启闭平台等梁板及框架的抗弯、抗剪、抗裂及变形等。

2泄洪建筑物控制段主要是复核地基应力与稳定、结构强度及过流能力。

输水建筑物洞身主要是复核过流能力、衬砌强度。

3泄洪建筑物泄槽主要是复核泄流能力、边墙高度、抗滑稳定性及抗冲能力;对于高边坡,要复核其稳定性。

4泄洪建筑物消能防冲设施主要是复核不同消能方式的消能参数,分析经消能后的水流,对本工程枢纽建筑物及附近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影响程度。

对于挑流消能,主要是核算挑距及冲刷坑深度。

对于底流消能,主要是核算跃后水深、水跃长度及消力池深度。

5泄洪建筑物出水渠主要是复核泄流能力及抗冲能力。

2.2.4安全评价标准

1按现场检查的结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1)在闸墩、启闭机大梁等部位,出现有危害的裂缝;

(2)泄水、输水建筑物的下游两侧出现大量渗水或涌水现象;

(3)泄水建筑物下游消能防冲设施毁坏,危及枢纽建筑物安全;输水建筑物通气孔(井)通气不畅或通气能力不够。

2按计算分析法的结果,若建筑物的地基应力、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等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满足使用要求,可认为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2.2.5安全评价结论

1泄洪、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结论:

(1)建筑物的地基应力、抗滑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是否会产生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裂缝及变形;(3)建筑物的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当上述问题不满足要求时,应分析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2.3泄洪、输水建筑物渗流安全评价

2.3.1溢洪道和水闸的渗流安全评价参照混凝土坝渗流安全评价的要点执行。

2.3.2涵管的渗流安全评价,对坝内钢筋砼管、钢管应分析其外围结合带有无接触冲刷等渗透稳定问题,如管身有无漏水、管内有无土粒沉积、土体与涵管结合带是否有水渗出、出口有无反滤保护等。

对坝内陶瓷涵管、砖石方管应视为存在渗流稳定安全问题,必须予以报废或更新改造。

3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评价3.1金属结构安全评价

3.1.1一般规定

1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复核水库大坝泄洪、输水建筑物的钢闸门、启闭机与压力钢管等,在现状条件下,能否按设计要求安全运行。

2钢闸门安全评价的重点是对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对启闭机的启闭能力进行复核;对压力钢管的强度、抗外压稳定性进行验算。

1安全评价应根据现场检查、安全检测及计算分析综合评定。

2安全检测应遵照《水工钢闸门及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1)规定进行。

3计算分析应分别按照水工钢闸门、启闭机、压力钢管的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3.1.3安全评价标准

1现场检查或观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金属结构破坏或存在安全隐患。

(1)钢闸门的承重构件产生超过设计允许的变形、裂纹或断裂,连接构件(如螺栓)遭到破坏;压力钢管管壁出现裂纹或破裂漏水;以及严重腐蚀、磨损。

(2)闸(阀)门无法正常启闭:

如钢闸门的行走支承严重变形;启闭装置不能正常工作等。

压力钢管的镇墩、支墩出现明显的沉降、水平位移或转动,超过伸缩节的调节能力。

(3)通气孔(井)通气不畅。

2根据现场检查或观测发现的问题,尚不能作出判断的情况下,须作进一步的安全检测与分析。

若安全检测分析结果不满足相应检测规程的要求,可认为金属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计算分析的结果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

如不满足规范要求,必须结合安全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核论证。

3.1.4安全评价结论与安全性分级

1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结论:

(1)金属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2)启闭机的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门正常开启。

(4)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

2当钢闸门及其承重构件和行走支承、启闭机、压力钢管及其镇墩和支墩能正常工作,安全检测结果与计算分析的应力、变形、位移均在规范或设计、试验等规定的允许值以内时,可认为金属结构的安全性A级。

3当金属结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将其安全性定为B级或C级。

(1)钢闸门的承重构件超过设计允许的变形甚至出现裂缝或断裂、严重磨损或腐蚀,钢闸门的行走支承变形或闸门槽出现过大的不均匀沉陷或扭曲变形,闸(阀)门的启闭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2)压力钢管(坝内埋管)管壁出现裂纹或破裂漏水,压力钢管的镇墩、支墩出现明显的沉降、水平位移或转动。

(3)计算分析和安全检测的应力、变形、位移值超过有关规程或设计等规定的允许值。

3.2电气设备安全评价

3.2.1一般规定

1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复核与水库泄水、输水建筑物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控制电源的可靠性,供配电设备的可靠性和控制方式的合理性,在现状条件下能否按设计要求安全运行。

2电气设备安全评价的重点是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其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盘柜及二次回路、高、低压电器及接地装置等均遵照相应的现行规范执行。

1安全评价应根据现场检查、安全检测及计算分析综合评定。

2安全检测应遵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96)规定进行。

3计算分析主要是对启闭设备在启动过程中的电压降落进行计算复核。

根据现场的负荷参数,校核变压器、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及接触器的工作电压,确定启闭设备能否正常、安全运行。

3.2.3安全评价标准

1现场检查或观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电气设备破坏或存在安全隐患。

(1)架空供电线路离地、离建筑物的距离,空气间隙交叉距离和跨越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架空供电线路连接管出现异常。

(2)电缆绝缘损伤、绝缘值低于规范要求。

(3)变压器异常振动、异常噪音,油浸变压器出现渗漏油。

(4)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不能正常启动发电。

2安全检测结果必须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规程的要求,否则可认为电气设备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计算分析的结果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

如不满足规范要求,必须结合安全检测的结果进行复核论证。

安全检测的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可认为电气设备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3.2.4安全评价结论

1电气设备安全评价应对下列问题做出结论:

(1)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及其供电容量能否满足要求;

(2)电气元件的通断能力能否满足启闭机运行的要求;(3)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对运行操作人员的安全隐患;(4)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阀)门正常开启。

三专用技术大纲

(一)中型水库大坝部分

1工程质量评价1.1一般规定

1.1.1工程质量评价的目的和技术工作任务

1工程质量评价是大坝安全鉴定的一项先导性工作,为大坝安全鉴定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大坝除险加固提供指导性意见。

2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检查工程运行期间质量方面的实际情况与变化,能否确保安全运行。

1.1.3工程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

3勘探、试验检查法:

当上述两种方法尚不能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或当水库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可根据需要对建筑物或坝基岩层进行补充勘探、试验,必要时还可辅以物探、电测、同位素等新技术测试方法或原位测试检查,取得原体参数,并据此进行分析评价。

1.2坝基和岸坡处理的质量评价

1.2.2对水库大坝工程(包括土石坝、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应复查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坝基及岸坡的清理;2防渗体基础及岸坡的开挖;

3坝基及岸坡防渗、固结及对地质构造的处理;

4坝基及岸坡特殊地质问题如软弱层、岩溶、涌泉等的处理;5当坝基及岸坡采用灌浆处理时,还需检查其是否满足灌浆规范要求。

1.2.3当发现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时,应结合工程的现实状况进行专门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勘探试验和采取处理措施。

1.3土石坝工程质量评价

1.3.1土石坝工程质量评价重点复查以下项目的实际质量是否达到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1坝基与岸坡处理;

2坝体填筑料的压实干密度和相对密度合格率以及填料的强度、变形及防渗排水性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1.3.2若已发现坝体有明显的不均匀沉降、裂缝、滑动、散浸或集中渗漏等现象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做补充探查和试验并结合大坝的变形分析、稳定分析和渗流分析等作进一步论证。

1.4混凝土坝工程质量评价

1.4.1混凝土坝质量评价重点是复查以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1坝基与岸坡处理;

2混凝土的实际强度,抗渗、抗冻等级、抗冲、抗磨蚀、抗溶蚀性能,以及变形模量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对碾压混凝土、流态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压浆混凝土、喷射混凝土以及沥青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其质量评价应按专门的规程规范要求进行。

1.4.2若发现坝体有裂缝、剥蚀、漏水、扬压力过高等质量问题或经复查大坝的实际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或存在质量隐患时,则应结合工程运行情况进行专门论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体检验或钻探试验工作。

1.5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1.5.1土石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重点是渗流稳定性和坝坡稳定性,混凝土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重点是大坝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耐久性及基础处理的可靠性。

1.5.2大坝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尚应考虑影响大坝安全的输水泄水洞(管)及其金属结构的工程质量情况。

1.5.3综合评价的工程质量按《评价导则》2.6节执行。

2结构安全评价

2.1一般规定

2.2土石坝结构安全

2.2.1土石坝结构安全评价主要包括变形及稳定分析复核。

变形分析评价包括:

1大坝总体变形性状及坝体沉降是否稳定;2大坝防渗体是否产生危及大坝安全的裂缝;3大坝变形监视的评价。

2.2.3大坝稳定性复核的要点如下:

1稳定分析的计算条件和计算方法应按SL274-200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和SL228-98《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执行,采用大坝现状的实际环境条件和水位参数。

稳定计算所得到的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数值。

2对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尚应增编沥青混凝土检测试验报告并予以评价。

2.3混凝土坝结构安全

2.3.1混凝土坝结构安全评价主要是复核强度与稳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计算分析法:

重力坝和拱坝分别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DJ21-78)和《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D145-85)规定的方法进行,尚应增编坝体抗滑稳定分析报告。

支墩坝和浆砌石坝可参照上述规范及《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执行。

2.3.3混凝土坝结构安全的评价标准如下:

1按现场检查的结果,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大坝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并应进一步监测分析:

1)坝体表面有孔洞、泄水管道等薄弱部位以及闸墩等个别部位出现对结构安全有危害的裂缝;2)坝体混凝土出现严重腐蚀现象;3)在坝体表面或坝体内出现混凝土受压破碎现象;4)坝体沿坝基面发生明显的位移或坝身明显倾斜;5)坝基下游出现隆起现象或两岸支撑山体发生明显位移;6)坝基或拱坝拱座、支墩坝的支墩发生明显变形或位移;7)坝基或拱坝拱座中的断层两侧出现明显的相对位移;8)坝基或两岸支撑山体突然出现大量渗水或涌水现象;9)溢流坝泄流时,坝体发生共振;10)廊道内明显漏水或射水。

3当采用计算分析法进行大坝的结构安全评价时,强度和稳定复核控制标准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如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可认为大坝结构不安全或存在隐患。

2.4其他建筑物的结构稳定评价可按本大纲的通用技术大纲进行。

3渗流安全评价

3.1一般规定

3.1.1渗流安全评价的目的是,复核原设计施工的渗流控制措施和当前的实际渗流状态能否保证大坝按设计条件安全运行。

3.1.2渗流安全评价内容包括:

1复核工程的防渗与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善,设计、施工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2检查工程运行中发生过何种渗流异常现象,判断是否影响工程安全;

3分析工程现状条件下各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的工作性态,并预测在未来高水位运行时的渗流安全性;

3.2渗流安全评价方法

3.2.2按现场检查法的结果,当发生以下现象时可认为大坝的渗流状态不安全或存在严重的渗流隐患:

1通过坝基、坝体及两坝端岸坡的渗流量在相同条件下不断增大;渗漏水出现浑浊或可疑物质;出水口位置变化或升高等。

2土石坝上下游坝坡湿软、塌陷、出水;坝址区严重冒水翻砂,松软隆起或塌陷;库内出现漩涡漏水、铺盖产生严重塌坑或裂缝;

3坝体与两坝端岸坡、输水管壁接合部位严重漏水,出现浑浊;

4渗流压力和渗流量同时增大,或突然改变与库水位之间的变化关系,在相同条件下,其量值有较大的增长。

1渗流压力的分析评价:

若渗流压力和渗流量在相同条件下保持稳定或随时间变小时,可判定渗流状态安全。

2渗流量的分析评价。

渗流量分析应着重研究其当前观测值与历史显现值的相对变化等情况,若在相同库水位下渗流量和渗流压力同时增大,携出物增多,则表示渗流状况向不利安全的方向发展。

3.3.1评价要点

1对土石坝:

分别对坝基和坝体进行渗流安全评价,并应复核两坝端填筑体与山坡结合部的接触渗透稳定性,以及两岸山脊中的地下水渗流是否影响天然岩土层的渗透稳定和岸坡的抗滑稳定。

2对混凝土坝:

分别对坝基、绕坝渗流及岸坡地下水进行渗流安全评价,并对渗漏量及其水质进行评价。

3对其他建筑物:

溢洪道及水闸的渗流安全评价与混凝土坝相同。

涵管的渗流安全评价,应分析其外围结合带有无接触冲刷等渗透稳定问题,如管身有无漏水、管内有无土粒沉积、土体与涵管结合带是否有水流渗出、出口有无反滤保护等。

3.3.2综合评价

根据前述定性和定量评价判别的结果,并结合实际渗流情况作全面、具体分析,对大坝渗流安全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渗流安全性等级。

3.3.3渗流安全性等级划分原则

1当各种岩土材料的实际渗流比降小于规范允许下限,坝基扬压力小于设计值;且运行中无渗流异常征兆时,可认为该工程的渗流性态是安全的,定为A级。

2当各种岩土材料的实际渗流比降大于规范允许下限,但未超过其上限或同类工程的经验安全值,坝基扬压力不超过设计值;或有一定渗流异常但不影响大坝安全时,可认为该工程的渗流性态基本安全,定为B级。

3当各种岩土材料的实际渗流比降大于规范或经验类比的上限或破坏值,坝基扬压力大于设计值;或工程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时,可认为该工程的渗流性态不安全,定为C级。

(二)小型水库大坝部份

1一般规定

1.1适用范围

1.1.3对特别重要小型水库3级坝应按《评价导则》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特别重要小型水库是指下游有人口密集、经济较发达的城镇、交通干线、通信输电干线、重要厂矿及军事实施等安全将受到其影响的小型水库大坝。

1.2主要技术工作内容

1.2.1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检查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现行工作状态,编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结果报告。

1.2.4编写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录3)。

1.2.5经技术认定,大坝在渗流稳定或结构稳定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隐患时,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或专门的质量检测与认证工作,也可结合除险加固工作进行。

2大坝安全检查

2.1对土石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1《土石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2.2对砼坝大坝安全检查可按《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试行)参照执行,检查时可按附表2《混凝土坝安全检查项目内容表》执行。

2.3大坝安全检查主要对象是拦河坝、输泄水洞(管)和溢洪道等三类建筑物;主要内容是涉及渗流稳定和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

2.4大坝安全检查人员中必须有一名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必要时还须有一名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师)。

2.5应编写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并与历次检查结果(如有)作对比分析。

附录2《大坝安全检查结果报告》的格式可供参考。

3洪水标准复核

3.1复核大坝等级,按现行规范确定洪水标准。

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摘录如下:

水库大坝等级标准

工程等别ⅢⅣⅤ工程规模中型小

(1)型小

(2)型水库总库容(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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