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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63306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做到适用、经济、美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基本要求。

 实施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当与住宅有关的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5  遵守本规范不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术语

 2.1  一般规定

 2.1.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2  外部环境

 2.2.1  配建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2.2  无障碍  barrier-free

 适合老年人、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措施。

 2.2.3  绿地  green space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可以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2.4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2.5  绿地率  green space ratio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2.3  建筑

 2.3.1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3.2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3.3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3.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3.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4  结构

 2.4.1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的目的使用的时期。

 2.4.2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4.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4.4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反应的因素,例如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

 2.4.5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4.6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4.7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4.8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4.9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或部件。

 2.5  设备

 2.5.1  水源热泵  water-source heat pump

 以水为低位热源的热泵。

通常有水/水热泵、水/空气热泵等形式。

 2.6  防火与疏散

 2.6.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6.2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6.3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由底部超过300m2的营业性场所及上部住宅部分组成的建筑综合体。

 2.6.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6.5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性能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应有利于避免有害气体和工程地质灾害等对住宅的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套内空间应能满足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满足人员在紧急事态时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

 3.1.9  住宅选材应避免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1.10  住宅应具有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等坠落伤人的措施。

 3.1.11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2  居住区和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应选用经过认证或具有标识的合格设备与产品。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的改造、改建应与节能、防火改造同步进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住宅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

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2  旧区改建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1.3  在住宅的非日照朝向上,有居室开窗的外墙与其他建筑的水平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相邻其他建筑高度的1/2;

 2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30米。

 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9m 6-9m <6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 3 2

 多层 3 3 2

 有出入口 - 5 2.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 2 1.5

 多层 2 2 1.5

   注: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  住宅周边各类管线的设置应考虑不影响住宅的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4.2.2  住宅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2.3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人车混行道路的设计时速不应大于15公里/小时。

 4.3.3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地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要求;地震设防城市,干路高层住宅后退10~15米。

 4.3.4  住宅外部无障碍道路设计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2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3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

20,坡宽应大于1.2米。

 4.3.5  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应达到:

1000~3000人的规模不少于0.5 m²/人,且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04h m²的中心绿地;10000~15000人的规模不应少于1m²/人,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4h m²的中心绿地。

 4.4.3  人工水体严禁使用自来水。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

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4.4.4  临近噪声源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4.5.2  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建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

 空间名称 数量 低限面积(m2)

 起居室(厅) 1 12

 双人卧室 1 10

 单人卧室 6

 厨房 1 4

 兼起居卧室 12

 卫生间 1 3

 餐室(厅) 6

 书房 6

 5.1.3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的位置。

厨房地面应有防水构造措施。

 5.1.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水构造和便于洁具更换的措施。

 5.1.5  每套住宅应按使用功能,在卫生间布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的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6  套内通往各个基本空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该基本空间的门洞口宽度,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00m。

各部位门洞口宽度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各部位门洞口最小宽度

 部位名称 洞口最小宽度(m)

 户(套)门 0.90       

 起居室(厅) 0.90

 卧室门 0.90

 厨房门 0.80

 卫生间门 0.70

 阳台门 0.70

 5.1.7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8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9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措施,阳台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屋面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

密封材料嵌缝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候梯厅;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5.3.2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表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最大高度 (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 (m)  30.00 16.00 9.00 6.00 2.80

 3  建筑入口的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4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 m;

 5  供轮椅通行的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墙面宽度;

 6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1.20m。

 5.4  地下室

 5.4.1  住宅不应成套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向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m。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

 5.5  公共卫生设施

 5.5.1  住宅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5.2  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开口应有密闭装置;

 3  垃圾管道顶部应设通出屋面的通风帽,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  垃圾管道应有防止堵塞、污染和便于清洁的措施。

  

 6  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住宅设计的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不应低于50年。

 6.1.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4  住宅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抗震设防地区,应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5  住宅应能承受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并保持规定的功能。

 6.1.6  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性能、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进行结构和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

 6.2  材料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适用性和耐久性,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护的原则。

 6.2.2  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和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抗震设计时,受力钢筋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承重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抗震设计时,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的要求。

 6.2.4  砌体结构中,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住宅结构用砖、砌块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项目 烧结普通转和多孔砖 蒸压灰砂砖和粉煤灰砖 混凝土砌块 砌筑砂浆

 非抗震设计 小于5层 MU10 MU10 MU5 M2.5

 不小于5层 MU10 MU10 MU7.5 M5

 抗震设计 MU10 MU10 MU7.5 砌块砌体M7.5

 砖砌体M5

 6.2.5  制作木结构构件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  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6.3  地基基础

 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材料、地域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  地基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设计,地基变形应能保证上部结构安全和各项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要求。

 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性。

 6.3.4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相邻住宅的使用年限。

 6.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6.4  上部结构

 6.4.1  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

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结构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6.4.2  抗震设防的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对结构和结构构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中跃层或错层部位的竖向结构构件、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周围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抗震加强措施。

9度抗震设计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带结构转换层的结构。

 6.4.4  住宅中的各类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重要性程度、环境条件和受力特点,符合相应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最小配筋构造要求。

 6.4.5  砌体结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6.4.6  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住宅,其结构构件应满足局部稳定要求,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7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对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和楼板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

 6.4.8  木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腐、防火、防虫措施。

 6.4.9  住宅的围护结构和依附于主体结构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非结构构件自身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

  

 7  室内环境

 7.1  室内允许噪声和建筑构件隔声性能

 7.1.1  住宅建筑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安静。

卧室、书房与起居室关窗状态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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