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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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资料下载.pdf

本指南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第五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六条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七条第七条管理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服务机构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第二章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八条第八条专项计划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计划说4明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详细披露基础资产池、现金流预测、现金流归集、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如有)及循环购买(如有)、风险自留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初始入池标准及创建程序。

(二)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池应收账款总金额、笔数、单笔金额分布、贸易类型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账龄及剩余账期分布、结算支付方式分布、影子评级分布及加权结果(如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数量及集中度、重要债务人情况、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及其占比、关联交易方情况等。

(三)基础资产池的分散度情况及是否符合最低分散度要求,如不满足最低分散度要求,应披露基础资产池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因此产生的风险情况及采取的相关风险缓释措施等。

(四)基础资产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如有)的,应当披露交易对价支付情况、交易对价的公允性。

(五)基础资产池所对应重要债务人的主营业务、财务数据、信用情况、偿债能力及资信评级情况(如有)等。

重要债务人是指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金额占比超过15%的,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合计占比超过20%的情形。

(六)入池应收账款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若存在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还应当披露解除前述担保负担或者权利限制的相关安排、相关资产入池时是否已合5法有效地解除了担保负担或者权利限制。

(七)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八)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机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机制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及处置义务人的履责能力分析。

(九)循环购买的相关安排(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循环购买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确认资产符合入池标准的主体、购买频率、资金与资产交割方式、循环购买账户设置、可供购买的资产规模与循环购买额度的匹配性、尽职调查安排、购买定价的公允性、可供购买的资产不足时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循环购买与专项计划现金流分配的衔接安排、管理人监督管理机制安排等。

循环购买通过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进行的,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机制、循环购买的操作流程、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情况、系统应急机制和备选方案等。

(十)现金流预测假设因素、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并结合基础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十一)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压力因素及各压力情形现金流覆盖情况。

(十二)为入池应收账款的偿付提供信用支持或对专项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担保等增信安排主体(如有)的基6本情况、财务数据、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及对其增信效力的分析说明。

(十三)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路径和资金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账户设置、现金流自产生至分配给投资人期间在各账户间划转时间节点安排等。

现金流未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还应当披露转付安排的合理性、现金流混同和挪用等风险的防范机制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设置防范混同和挪用等风险的持续检查机制等,揭示资金混同和挪用等风险。

(十四)合格投资(如有)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账户安排、投资标的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等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十五)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制度、业务流程及与基础资产同类型业务的历史回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账期、历史坏账情况、逾期率、违约率、回收情况等)等。

如原始权益人需承担基础资产回收款转付义务,或涉及循环购买机制的,应当对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

(十六)失信记录特别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

重要债务人(如有)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

上述事项7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或重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明确核查意见等。

(十七)相关中介机构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情况(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方法、抽样标准设置的合理性,及抽取样本的代表性等。

(十八)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情况,若免于风险自留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未进行风险自留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揭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第九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界定的具体范围和法律依据。

(二)基础资产涉及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合同付款条件满足情况,及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三)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安排、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情况。

(四)基础资产涉及关联交易(如有)的交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对价公允性。

(五)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如有)等相关主体的内部授权情况。

8(六)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七)失信记录特别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

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或重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明确核查意见等。

(八)循环购买(如有)的具体安排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抽样调查方法(如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方法、抽样标准设置等。

第十条第十条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当由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涉及信用增级方式的增信效果分析。

(二)现金流归集路径、监管措施及混同和挪用等风险分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现金流预测机构(如有)、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9现金流预测报告应当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的假设因素、预测方法、预测结论,并结合基础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第三章第三章存续期间信息披露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循环购买(如有)情况,应收账款回收资金的归集、划转情况,应收账款的追索(如有)和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情况,以及应收账款相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保险赔偿情况等。

(二)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分配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发生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下列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和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等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相关事件或事项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一)存在循环购买安排的,可供购买资产不足。

(二)重要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三)基础资产池的信用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发生违约率、逾期率等指标大幅提升等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流入的10事项。

(四)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如有)、加速清偿事件(如有)、提前终止事件(如有)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五)其他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和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第四章附则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修订本指南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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