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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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载体改造升级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的建设,提升大浪时尚创意城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浪时尚创意城是指大浪石凹片区发展单元,位于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北部,东临茜坑水库,北依大坑、石凹水库,东、西、北三面均以基本生态控制线为界,南面以机荷高速公路为界,总面积约4.59平方公里。

本实施细则所称时尚企业是指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高端品牌服装服饰、黄金珠宝、鞋帽皮具、钟表或其他相关时尚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对引入的重大时尚项目和活动以及突破《若干措施》的相关措施,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区审定。

第四条对载体改造升级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龙华新区载体改造升级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事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申请资助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六)项目已完工,并通过专项审计。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四条内容规定,对成功改造升级为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园区的改造主体,拆除重建类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最高1000万元;功能改变类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四条内容规定,对时尚创意城中旧工业片区整体改造升级为时尚创意企业集聚园区,园区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并且入驻的时尚企业租用或购买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龙华新区载体改造升级项目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载体改造升级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报告,报告中要体现改造对象、改造主体的基本情况、改造的规模、总投资额、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九)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书;

(十)发改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文;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

(十二)项目的房产证明;

(十三)改造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第六条资助的企业,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的总部园区证书。

第十条申请第七条资助的园区经营管理企业,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

(一)入驻园区的时尚创意企业名单;

(二)入驻园区时尚企业签订的购买或租赁场地合同;

(三)园区管理企业向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正反打印、编制目录、页码,备齐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龙华新区载体改造升级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及受理申请。

(二)形式审查

建设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如涉及“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总部经济认定内容的,需按照《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规定先行向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总部认定,取得相关证书后再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人员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认定,确定初审名单。

(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涉及配套支持资助内容的,征求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大浪办事处的相关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合规性审查

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建设管理办公室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管理办公室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建设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由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者,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新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具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大浪时尚创意城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的申报、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6年底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时尚产业集聚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的建设,提升大浪时尚创意城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浪时尚创意城是指大浪石凹片区发展单元,位于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北部,东临茜坑水库,北依大坑、石凹水库,东、西、北三面均以基本生态控制线为界,南面以机荷高速公路为界,总面积约4.59平方公里。

本实施细则所称时尚企业是指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高端品牌服装服饰、黄金珠宝、鞋帽皮具、钟表或其他相关时尚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对引入的重大时尚项目和活动以及突破《若干措施》的相关措施,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区审定。

第四条对时尚产业集聚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龙华新区时尚产业集聚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事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申请资助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根据《若干措施》第五条内容规定,对已入驻服装集聚基地的22家企业,在新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将企业总部迁入大浪时尚创意城的,经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总额的50%分年度给予支持,总额最高6000万元,每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六条内容规定,对已入驻服装集聚基地的22家企业,企业总部尚未迁入的,在新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底前建成运营,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2015年建成运营,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2016年建成运营,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根据《若干措施》第七条内容规定,对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新引进注册的时尚企业,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同时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同时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只可享受一次。

第九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八条内容规定,对国际、国内时尚类品牌(须被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建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库中或在“金鼎百货店”商场及大型购物广场开设店面的品牌)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新注册的企业和机构,并在大浪时尚创意城购置办公用房,经认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在大浪时尚创意城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连续租金补贴,2014年底前给予80%租金支持,2015年给予50%的租金支持,2016年给予30%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条根据《若干措施》第九条内容规定,对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新注册的小微型时尚企业及工作室,经认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2014年底前给予50%租金支持,2015年给予30%租金支持,2016年给予20%租金支持,每年最高20万元。

对获得深圳市“创业资助计划”的小型和微型时尚企业,给予市“创业资助计划”资助资金20%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龙华新区时尚产业集聚项目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时尚产业集聚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第六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的总部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第七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第八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第九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或机构被纳入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库中的证明材料或国际、国内品牌企业提供的企业在“金鼎百货店”商场或大型购物广场开设店面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单位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及购房纳税凭证,或者提供租赁合同及已支付租金的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第十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

(一)申请单位与物业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已支付租金的发票;

(二)获得“创业资助计划”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正反打印、编制目录、页码,备齐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龙华新区载体改造升级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及受理申请。

(二)形式审查

建设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合格的,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如涉及“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总部经济内容的,需按照《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规定先行向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总部认定,取得相关证书后再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人员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认定,确定初审名单。

(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资助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方案

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六)合规性审查

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建设管理办公室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管理办公室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建设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由建设管理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者,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大浪时尚创意城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新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具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大浪时尚创意城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的申报、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6年底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时尚企业创新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的建设,提升大浪时尚创意城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大浪时尚创意城是指大浪石凹片区发展单元,位于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北部,东临茜坑水库,北依大坑、石凹水库,东、西、北三面均以基本生态控制线为界,南面以机荷高速公路为界,总面积约4.59平方公里。

本实施细则所称时尚企业是指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高端品牌服装服饰、黄金珠宝、鞋帽皮具、钟表或其他相关时尚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对引入的重大时尚项目和活动以及突破《若干措施》的相关措施,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区审定。

第四条对时尚企业创新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龙华新区时尚企业创新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事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申请资助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六)项目已完工,并通过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十五条除外)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条内容规定,对通过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评审,经认定的时尚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企业不超过建设重点实验室涉及的实际投入的50%,最高400万元资助。

第七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条内容规定,对通过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评审,经认定的时尚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设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企业不超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涉及的实际投入的50%,最高400万元资助。

第八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条内容规定,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时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九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内容规定,对商事、税务注册地在大浪时尚创意城的时尚企业和机构,与国内外知名时尚院校、研究设计机构、面辅料研发中心等,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建立时尚产业合作平台、创新发展战略联盟等,联合开展技术开发和攻关、标准化工作等产学研项目,凭技术开发和攻关、标准化研究的成果,经认定,给予时尚企业和机构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内容规定,对在时尚产业高技术、关键技术和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实现重大突破的,经认定,给予时尚企业和机构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总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内容规定,对商事、税务注册地在大浪时尚创意城的时尚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利息总额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对时尚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时尚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小微时尚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以上单个企业每年只可申请一次贴息扶持。

第十二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内容规定,对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时尚企业建立独立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或与eBay、阿里巴巴、淘宝网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合作成立联盟,建立新型电子营销网络。

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内容规定,对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时尚企业使用CAD、FMS、POS、PDM等信息技术改造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建设信息网络系统,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建设信息网络系统涉及的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内容规定,对时尚企业开发和应用包括虚拟试衣技术、三维人体测量技术、网络多维试衣购衣及定制技术等体验式电子设计技术,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开发和应用体验式电子设计技术涉及的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根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内容规定,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支持专利商标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跨领域合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新方式;支持行业协会、企业与CFDA和AAFA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合作,推动“龙华设计宣言”活动;支持行业协会与电子商务大型购物网站和时尚企业合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前述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龙华新区时尚企业创新项目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时尚企业创新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项目资助报告或申请单位资质评审认定的报告。

报告中要体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申请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第六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二)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三)研发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任职文件、社保缴费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申请第七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二)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购置证明及平台场地证明;

(三)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任职文件、社保缴费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为时尚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

第十九条申请第八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申请第九条资助内容的,除基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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