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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

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

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

共计5万元。

问题

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

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

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

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

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

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

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

这区别主要表现在:

(1构成要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

(3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

(4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

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

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

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

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

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

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

起诉讼影响很大,甚至决定其是否能胜诉。

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地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于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2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权,理由在于合同法第163条规定。

(3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4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乙未取得牛4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此时,乙为无权处分人,乙与丁签定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为效力待定合同。

(5丁能够取得牛4的所有权,丁为善意取得牛4之人,丁不知甲保留所有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乙已支付牛4给丁。

(6租赁协议有效:

租赁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乙无所有权不妨碍其租赁牛5给戊使用。

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其归属于乙所有。

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63条。

【3】2003年2月,某企业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

商场承诺,凡是在5月前100名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200元的电饭煲1个。

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1个电饭煲。

1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声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

商场则认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担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问题: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4】原告:

A幼儿园

被告:

B个体户

B发现A房屋年久失修,主动提出愿意捐款100万为A盖一栋小楼,但A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资金,A当即同意。

同年5月,A与B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B提出捐款9月底到位,此前原告要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原告将原有五间平房拆除,后找到信用社贷款50万,期限一年。

9月初原告找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生意亏本暂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

双方协议不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

被告称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本案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2、若合同已经成立,B是否撤消合同?

3、B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再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该案赠与合同成立。

所以,B所称的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必须捐款的义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A有权要求B履行100万的捐款义务。

该案中受赠人为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故合同成立后,B不得撤销合同,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若赠与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赠与人在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赠与人负举证责任

【5】李东自结婚以来一直与父母共同住在父亲老李祖上留下的大房子里,直至2006年该房屋拆迁。

拆迁后老李分到了两套两居室的住宅,老李夫妇住一套;由于李东的姐姐李梅的工作单位可以给职工报销房屋取暖费,老李遂将另一套房子过户到李梅的名下,以便报销取暖费。

但双方口头约定,如果李梅不再居住的话,那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归属老李。

2008年5月老伴去世,老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他想要回那套房子。

但李梅不同意将房子归还给老李,而且也不按约定将房屋租金给老李,甚至不支付给老李任何赡养费。

问题:

老李可以要回那套房屋吗?

对于本案而言,老李是否能要回房屋,首先要分析老李将房屋过户给李梅这种行为应如何认定。

老李将房屋过户给李梅的行为不是买卖、也不是借用、也不是租赁而是赠与行为。

老李在将房屋赠与给李梅的同时,又约定要收取房屋租金,可见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

但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因此要证明赠与行为附条件是有难度的。

老李将房屋赠与李梅,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且已实际履行。

老李如果想要将房屋收回,就要撤销赠与,那么老李有权撤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基于老李和李梅的父女关系,李梅对老李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鉴于李梅不履行这种法定义务,老李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要求李梅返还房屋。

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要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如上所述,老李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请求李梅返还房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李梅拒不支付给老李赡养费,则老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梅支付赡养费。

【6】原告:

某汽车公司

被告:

某汽车板厂、江苏某集团公司

2000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厂,期限两年,时间从2000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

31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厂,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2年9月30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

其所辖汽车板厂共欠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月。

同日,某汽车板厂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其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

二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

现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江苏某集团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表示愿意负责归还600万元的行为如何认定?

合同无效。

某汽车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与某汽车板厂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汽车板厂应返还某汽车公司的欠款600万元。

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行为应认定是江苏某集团公司自愿加入履行还款责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未约定还款份额,故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7】农村村民程某曾在砖厂打工多年,掌握了一手烧制砖瓦的好技术。

程某很想自己开办砖厂发财致富,但苦于只有技术而没有开办资金。

同村村民年某在外经商多年,家境富有。

年某得知李某要办砖瓦厂的想法后,决定以年利率15%借款15万元给程某,但条件是利息要先从本金中扣除。

程某觉得这条件有点苛刻,但确实也急需这笔资金建造砖瓦厂,只好答应了年某的条件。

于是,程某和年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

年某借给程某人民币15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5%,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2.25万元,实交程某12.75万元,一年后程某返还15万元本金。

程某拿到钱后很快建起了砖瓦厂。

由于程某技术好,砖瓦厂生意红火,不到一年便收回了成本。

到了该还钱的时间,程某心中很不公平了。

程某思来想去,决定只还给年某12.75万元,并对年某说,你这是在放高利贷,法律不保护你的。

年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程某按协议还钱。

问题:

法院应如何处理?

年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不符,程某实际借款为12.75万元;程某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做法也不对,应按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

在法院的调解下,程某和年某达成和解协议:

程某支付年某基本金12.75元,利息1.9125万元。

【8】新达公司与山川厂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

新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卡车拉运土石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2月1日,新达公司收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新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新达公司仍未付。

同年6月山

川厂单方通知新达公司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万2千元。

问题:

1、山川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山川厂的请求能否支持?

参考答案:

1、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符合合同法规定。

2、山川厂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

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山川厂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9】2007年1月1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合同履行了6个月后,法院通知承租人,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因无法尝还贷款,债权人起诉,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拍卖所得用于尝还债务。

2007年9月该房产被拍卖,法院下达了文书将该房产所有权判给第三方,于次年(2008年5月份办完房产证交接手续。

之后并未与承租人签定任何租赁合同,也未及时处理租赁后续事宜。

2008年10月新房主找到承租人索要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房租,承租人以原合同没有终止且并未与新房主签定任何协议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对新房主的受益日期表示疑义。

资料:

房屋至被拍卖后,原房主(出租人已无法找到。

问题:

1、新房主的受益日是法院判决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的时间?

2、承租方可否拒绝新房主的付款要求?

3、新房主是否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后续事宜该如何办理?

解答:

1、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所有权取得时间。

根据《物权法》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承租人不得拒绝新房主付款请求。

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有约束力,但因房屋所有权已归新房主,所以承租人应向新房主交付租金。

3、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对新所有人具有拘束力,所以,新房主不得解除合同。

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终止,但承租人与新房主之间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0】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

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由谁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为什么?

(3如果庚公司因承运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

为什么?

(4假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解答:

(1不能。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时合同已成立,并同时生效。

(2甲公司。

根据第242条: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甲公司是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乙公司索赔,追究违约责任。

(3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乙公司是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第311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运输合同由乙公司与庚公司签订的。

(4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第359条第3款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符合要求的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因此该损失由委托人甲公司承担。

【11】200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

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200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

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

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

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200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运抵目的地。

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

经乙公司和丁工厂共同开箱检验和调试后,确认设

备质量合格。

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

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

问题:

1、乙公司和丙公司关于甲公司未及时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的辩解是否成立?

2、若租赁物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丁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

根据该规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收回租赁物。

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利的保护。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偿还购买设备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体现。

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选择不会是其首要的选择。

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赁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偿付全部租金的责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由于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进行变卖、拍卖或转租,利益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承担。

所以,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理办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抗辩不能予以支持。

甲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租赁物的供货人及租赁物是由乙公司选择的,出现问题是承租人的选择不当所致。

但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丁工厂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实际承租人,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其地位是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丁工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

这是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

系有牵连,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有直接影响。

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担租金的偿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偿还租金的义务。

【12】原告上海XX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XXX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维修协议一份,(2004-2005年度,标准编号:

AKK07-30,协议编号:

XC2006C,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所销售的空调器安装、维修和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

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原告在浦东新区按协议约定承担了被告所销售空调器的安装和维修义务,但被告除以部分空调配件折抵原告报酬外,尚欠原告报酬合计人民币65657.8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

问题:

1、原被告所签合同是什么合同?

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5657.88元,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人

民币9,356.25元的主张能否得到判决的支持?

【13】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

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

张某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

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

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

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

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

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

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

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

1.刘某委托张某代为销售鲜花,而张某在中途将鲜花委托运输公司代为销售,未经刘某同意,张某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为什么?

2.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如运输公司取得卖花款后扣留不给,该损失应由谁负担?

5.如果运输公司在卖鲜花时垫付花市交易费1000元,运输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

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对于本案的处理,一定要区分张某与刘某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与张某与刘某形成的代为出售鲜花的代理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1.《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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