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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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分级及响应级别5

1.5.1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Ⅰ级响应6

1.5.2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Ⅱ级响应6

1.5.3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Ⅲ级响应7

1.5.4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响应7

1.6处置权限8

2组织指挥体系8

2.1洋浦经济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8

2.2现场指挥机构10

2.3技术支撑机构11

3监测预警11

3.1监测11

3.2预警12

3.2.1预警分级12

3.2.2预警发布12

3.2.3预警行动12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13

4信息报告及通报13

4.1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14

4.2报告内容15

4.3续报和终报15

5事件评估及应急响应15

5.1事件评估15

5.2响应启动16

5.3响应措施16

5.3.1医学救援16

5.3.2现场处置17

5.3.3流行病学调查17

5.3.4事件调查17

5.3.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8

5.3.6维护社会稳定18

5.3.7对外通报和援助18

5.4响应级别调整18

5.5响应终止19

6后期工作19

6.1善后处置19

6.2总结评估19

6.3责任追究20

7应急保障20

7.1队伍保障20

7.2信息保障20

7.3医疗保障21

7.4物资经费保障21

7.5宣教培训21

8附则21

8.1预案管理21

8.2术语解释21

8.3预案解释22

8.4预案实施22

附件1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及报告时限要求23

附件2洋浦经济开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对应表示。

及此相对应,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5.1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2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国内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4)在全省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3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区(含)以上,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4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处置权限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政府主导应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并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组织做好善后工作;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导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

2.1洋浦经济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在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成立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发地区办事处主任任副指挥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局、经济发展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调查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卫计局、公安局、经济发展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立案侦办。

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卫计局、经济发展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海关等参加。

主要职责:

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医疗救治组

由卫计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力量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五、检测评估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卫计局、质监局、经济发展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六、社会稳定组

由公安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社会发展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

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需要加入省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管委会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参及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验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及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

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5)经核实的公共信息;(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我省的信息;(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经分析评估及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及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通报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初判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管委会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应急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分别向省应急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发生一般(Ⅳ级)级别(含)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初步核实情况后2小时内报告管委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和单位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要求报送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发生可能及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计局报告。

卫计局认为及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计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及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局。

(7)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管委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4.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3续报和终报

重大以上级别(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

一般以上级别(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和上级的要求进行多次续报。

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事件评估及应急响应

5.1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规定向管委会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5.2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由管委会依据事件评估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相关响应措施。

5.3响应措施

5.3.1医学救援

卫计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3.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5.3.3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对及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及时上报。

5.3.4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

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向管委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调查报告。

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信息公布相关规定,通过管委会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3.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7对外通报和援助

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波及到其他市县或省外,且需要向外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5.4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单位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及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及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需要政府救济的,社会发展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管委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6.3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等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卫计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好救治药品、救护设备等的供应和储备。

7.4物资经费保障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及调用。

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及时保障到位。

7.5宣教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至少修订一次。

8.2术语解释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及报告时限要求

2.洋浦经济开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事件分级标准及报告时限要求

分级

标准

响应级别

报告时限要求

Ⅰ级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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