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资料下载.pdf
《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资料下载.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资料下载.pdf(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事实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30、简述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
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推行清洁生产;
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31、简述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2)内涵:
参与主体是公众;
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32、简述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
(1)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2)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大学生自考教育中心(3)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
(4)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
(5)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33、论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1)构成要件:
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
污染行为通常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因果关系通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来认定。
(2)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
1不可抗力。
第一,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可以据此免责。
第二,在环境污染侵权的场合,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为人还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才予以免责。
2受害人过错。
在污染环境侵权中,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不存在过失相抵的问题,仅仅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大小判断加害人免责还是减轻责任。
通常,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大学生自考教育中心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承担方式:
1侵害排除。
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因素。
除权利受害外,须同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判断是否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才可承认环境侵害的排除请求权。
2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财产损害又可进一步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5分)34、2012年初,环保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正在建设中的跨越三个省级行政区地狱的h铁路家之专线(以下简称“h高铁”)现场调查中发现,“h高铁”的松花江特大桥在建设时擅自变更原定建设地点,同时,擅自变更了通过某湿地保护区的路段的原定施工方案,均为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
2012年5月30日,环保部针对“h高铁”工程违反环评制度案大学生自考教育中心发布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环保部责令“h高铁”停止建设,限于2012年8月1日前向环保部补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所给材料,请回答:
(1)环保部是否有权对“h高铁”项目进行处理?
为什么?
(2)环保部除责令“h高铁”工程停止建设、限期补报环评文件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环保部有权作出处理。
原因: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于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其他开发活动,应当对该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保部负责审批。
“h高铁”变更原建设方案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应由环保部负责审批。
(2)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5、某住在小区与A机械厂车间仅一墙之隔。
A机械厂未履行任何法定审批程序,于2014年4月欣赏一生产线。
该生产线日大学生自考教育中心夜运行,产生的噪音致使小区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该小区居民向环保部门多次反映,要求予以处理。
同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新上生产线的厂界噪声为78分贝,所处区域为二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A机械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该厂不理。
2014年11月,市环保局对A机械厂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万元;
(2)罚款5000元。
机械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
(1)污染源所在的A机械厂建设在先,住宅小区楼房建设在后,责任在住宅小区地址不当。
(2)作为主要污染源得新上生产线设备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噪音强度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1)你认为A机械厂的理由成立吗?
(2)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A机械厂有无违法行为。
(3)市环保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1)A机械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A机械厂而新上生产线设备的质量是否不合格,属于A机械厂与该设备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至于A机械厂和住宅小区楼房建设时间的先后,与本案涉及的环境噪声污染无关。
因此,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A机械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大学生自考教育中心
(2)有违法行为。
A机械厂的违法行为包括:
A机械厂在2014年4月新上的生产线,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缴纳排污费制度。
(3)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因为,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噪音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交者,环保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